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5年9月,浙江海察院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引爆热议。2024年00后上海女孩马琳琳将没吃完的5盒二类精神药品思诺思,转卖他人,随后被浙江省海盐县法院判贩毒罪。一审宣判后,马琳琳上诉,2025年7月25日,浙江嘉兴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2025年9月24日,浙江海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网民热议:此案明显的钓鱼执法。将其行为等同于“贩毒”并追究刑事责任,就显得过于严苛了。一种药品在患者日常生活中的体验与它在法律文件中的严厉定位存在巨大落差时,司法理应保持一份审慎与谦抑,仔细审视行为人的真实认知,而不是进行机械的“对号入座”。这种结局,或许是一种在现实司法生态下的“妥善”处理:既避免了直接改判无罪可能带来的种种压力,也实质上是纠正了一审的判决。但这迂回的路径,恰恰印证了在我们当下的司法实践中,一纸纯粹的无罪判决是何其难得。许多本应无罪的案件,最终通过这样的“技术性处理”悄然落幕,这或许也是官方统计中无罪率极低的重要原因。
事件起因
澎湃新闻:2002年出生,2024年1月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及狼疮性脑病,需服用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治疗失眠。2024年6月病情稳定停药后,发现剩余药品(共5盒/35片),遂通过小红书平台转售,分别以120元(售予广州买家)、180元(售予浙江买家董某)成交并邮寄。买家董某在交易中主动暗示药品“有瘾”,收货后立即向浙江海盐警方举报。警方认定马某行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审(2024年12月):浙江海盐县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罚金2000元。
二审(2025年7月):嘉兴中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9月24日:海盐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
法律争议的焦点及举报行为合法性争议
控方主张:马某明知思诺思为处方药(药盒标注管制信息),且买家提及“有瘾”,应预见违法风险。
辩方主张:患者转售剩余药品仅为避免浪费,无贩毒故意,对毒品属性不知情。
法律原则:毒品犯罪需主客观一致,若无法证明“明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刑法》第347条)。
买家董某主动诱导交易并举报,被质疑涉嫌“钓鱼执法”,但法律未明确禁止此类举报。
网民热议
北京刑事律师高攀: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确立的标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需同时满足“受管制性认知”与“非法使用性认知”。本案中,马琳琳的药品来源于正规医疗处方(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所需),属合法取得范畴;其发帖售药时明确标注“剩余药品转让”,未采取任何隐蔽交易手段(如暗语、虚假身份),与毒品犯罪典型的规避监管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最后,应当审查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涉案药品仅35片(5板),数量远低于毒品犯罪的常见量刑标准;违法所得仅300元,无规模化交易迹象;且药品未实际流入滥用渠道,未造成成瘾、危害公共安全等实害结果,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我是律师的朋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且具有讨论价值的案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核心在于认为马琳琳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明知”。她作为狼疮性脑病患者,本人就是药品使用者,出售剩余药物的初衷是处理闲置而非牟取暴利。更重要的是,她对思诺思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缺乏清晰认知,仅视其为普通安眠药。买家董某的暗示(“有瘾”)反而从侧面证明了马琳琳并非主动向明确吸毒人员供货。
李肖峰律师:首先,是否知道思诺思不能用于非法转卖。马琳琳作为红斑狼疮患者,思诺思是其从医院开出的、用于治疗失眠的处方药,其能否意识到思诺思作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的管制属性,存在疑问。从实践来看,很少有人了解此类药品的法律性质,多数人仅视为普通处方药。其次,从出售药品的动机角度,马琳琳之所以出售该药品,是因为病情稳定后处置剩余药品,是对个人物品的处置,而非主动牟利或参与毒品交易。相比于职业药贩子长期倒卖药品牟利,马琳琳的行为缺乏持续性,主观恶性明显较低。最后,关于买家董某自称“有瘾”能否证明马琳琳明知其系吸毒人员,存在重大疑问。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普通人长期服用安眠药完全可能产生生理依赖,这种依赖与毒品成瘾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
陈敏:案件就是很明显的钓鱼执法,买方懂某就是警方的线人,其在交易过程里表达对药物依赖的暗示,无非是为了后续的涉毒定罪。
城管3千灭美帝:近年来,很多司法怪现象,都跟司法系统的任务指标考核设置有很大的关系。上面一个指标定出来,不管合理不合理,下面就得绞尽脑汁去完成涉毒案件,是允许用线人钓鱼执法的。但是没鱼了怎么办?正常人的思维,没鱼了代表你公安工作做的好。可定指标的领导说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反正钓鱼佬必须永不空军。不然我上哪找三等功二等功?怎么升职?
十年的孤独患者:有一说一,贩毒是贩毒。病友之间互相转让实际上是非常正常的,你要考虑到对于不少病友家庭来说能省一点是一点。有没有可能通过这个渠道故意贩毒,有。但是这不就是你公安部门要对查证分辨的吗?你搞钓鱼执法把普通百姓逼成贩毒,对禁毒有任何促进吗?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随便转,但是这不是贩毒,你不能总把用来限制恶人的法规拿来对付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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