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维权家长”何方美案已移送法院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08-11 07:04

本网获悉,因坚持为致残女儿维权而被以“罪”抓捕的河南辉县维权人士美一案已于近日被移送辉县法院起诉,等候排期开审。

据公开信息显示,暂住北京为疫苗致残女儿维权的于3月5日被辉县派人带回辉县后行政拘留十五天,20日到期后转为刑事拘留,关押新乡,罪名为“寻衅滋事罪”。4月26日,何方美被批准逮捕,7月初侦查完毕移送辉县检察院,8月初移送辉县法院起诉,时间跨度五个月。

据了解,何方美自3月20日被刑拘以来,家属一直无法探视,而出于种种原因,律师代理问题亦未能解决,因此之前一直未有律师跟进案件。何方美被捕初期曾有一名律师试图跟进,并有一次会见记录,但最终未能成功代理。当时何方美告诉该名律师,辉县要求何签署一份类似“息访”以及“解决方案”等内容的协议,但最终何并未签署协议,而不久之后何方美被批捕。

据称近期有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成功代理何案,立即进行了会见,得知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何案已被移送法院等候起诉的消息。

而家属反映,自何方美被捕后,辉县当局则对家属严密监控。何方美丈夫曾多次上京为女儿求诊,但均被辉县当地政府人员强行带回。多次借意声称领导要求谈话解决问题,但最终却是欺骗拖延。期间辉县政府曾诱骗李新,称只要签署《息访协议》就酌情考虑对何方美“取保候审”,但在家属签署后则对释何一事只字不提,仅表示愿意为其残女支付一定数目的医疗费用。不过据家属反映,政府在支付一个月之后便借故推辞,而之前释放何方美的承诺则往公安局方面推,表示何方美案涉及政治、接受外媒采访等,因此拒绝家属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

据悉,由于李新在妻子被捕后继续上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及递交申诉材料,因此遭到辉县警方的威胁,辉县当局出动从村镇到维稳办以及公安局对李新进行跟踪监控,并以李新网上发帖、接受外媒采访等事为由,指其抹黑国家和政府,对其多次作出训诫,声称如再不停止上访继续闹事非访则会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拘捕,并将其残女送至福利院寄养。

何方美3月被捕后,李新将儿子交由父亲暂时抚养,带着残女在北京继续求诊以及为女儿维权,期间曾远赴西安找专业医学机构为女儿作医学鉴定,但未成功。6月上旬,李新再次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为“患儿接种疫苗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该研究院最终论证结果表明“不能排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表示何方美与李新的女儿李琪在接种相关疫苗后所出现的残疾病况可能与疫苗有关。

目前何方美案暂时未有开庭审理消息,而家属至今未收到何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刑拘通知、批捕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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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sguancha.com/a/lanmu9/2019/0430/18577.html

民生观察:声援香港无罪,抗议违宪打压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08-11 07:00

连日来,随着香港市民抗争深入,中国大陆网民纷纷以不同形式表达声援,结果中共当局不仅封杀网络讨论香港言论,将“反送中”甚至“香港”设为敏感词,而且公然传唤、威胁、拘押表达声援香港抗争人士,使整个大陆进一步陷入言控的黑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完全被剥夺。观察对中共当局肆意违反法制,践踏人权,疯狂打压声援香港抗争人士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据民生观察网报道,户籍为湖南衡阳,现在广东省市营生的异议人士胡海波,因为近期到香港声援“反送中”游行,于8月4日被东莞抓走并处以15天拘留。

 

今年6月9日香港爆发大规模反“送中”游行,胡海波积极转发这些消息声援游行。大约7月18日前后,胡海波亲往香港声援游行,东莞警方窃听到这一消息后随即赶到,全程稳控胡海波。据胡海波被抓前消息称,在香港的七天时间里,东莞警方全程跟踪监控其行踪,就连吃饭睡觉都被警方包揽,据测算警方为此每天花费超过万元。

 

在香港期间,胡海波虽然被东莞警方全程监控,但他仍借机参与了香港市民的部分抗议活动,而东莞警方也因为身处香港而不敢过分阻扰。七天香港行程结束后,胡海波在东莞警方的陪他下返回了东莞市。

 

8月4日,东莞警方突然以胡海波“吸毒”为由将其拘留十五日,拘留通知书显示:胡海波因吸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执行场所:东莞市拘留所。

 

8月5日,胡海波的弟弟到拘留所见过哥哥胡海波。胡海波转述,自己被拘留是因去香港涉足游行的事,此事让东莞国保警方很恼火,警方故意要整胡海波的。

 

另据自由亚洲电台披露,重庆网民黄洋8月3日在当局没有传唤证下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一直遭警方关押,直至20多个小时后才。期间进行笔录,警方在没有提供足够的食物下,将他关押一段长时间,又强行检查他的。黄洋指,自己只系在微信群讲了一句“敢不敢像我一样走上街头声援东方之珠?”但不久就被传唤。黄洋表示,到了派出所后,警方只补了一张传唤证,上面写着“涉嫌在网上散布不当言论扰乱社会治安”,然后就对他进行了审问。他对警方的行为感到不满,已经作出投诉,但发出投诉信后,8月6日又收到警方的来电,要求再次传唤他,黄洋拒绝警方要求。

 

黄洋讲︰他(警方)就系问我,你讲嗰个东方之珠系甚么意思?他讲你小老百姓,你讲这些有甚么用?最好别讲,现在敏感时期,然后把你人掉在嗰度(审问室),然后开冷气,冷气开得很大,手脚都冻得冰冷,身体稍微差一点的话,肯定就会生病,很危险的,因为20几个钟头就吃了稀饭,没有搜查证,就开始搜我的手机,已经投诉了,网上信访投诉,到现在为止没有收到回覆函,嗰个派出所又给我打电话,他就讲你来,我讲你们手续不全,我就不来。

 

还有,更早在6月中旬,维权人士卫小兵因声援香港反送中而被拘留15天。据维权网报道,2019年6月18日下午四时左右卫小兵被传唤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派出所。后维权人士致电派出所,获知其遭拘留。后家属已拿到拘留通知书,确认是行政拘留十五天,未写理由。后有维权人士去拘留所见到卫小兵的朋友讲:他这次是因为涉及支持香港言论被拘的。卫小兵可能是这次香港抗争被拘的大陆首个活跃人士。

 

另有网络及媒体披露,湖南株洲公民何家维6月下旬一天也被带到派出所警告,要求他不许再发表有关香港的文章,甚至转发也不行,否则将被严稳。

 

网名佩利的四川维权人士也受到国保警告,她于6月21日在推特上表示,老家国保曾致电要求她不要转发“反送中”的文章,否则就会用“强迫失踪”的方法对付她,带她找个地方旅游几个月。同日稍后时间,佩利再次在推特上留言“估计我会失去自由,香港加油!”之后就再没有更新推特内容。显然佩利已被失踪。

 

网上悼念六四事件30周年而遭到拘留10天的南方街头运动人士谢文飞, 在获释前一天发生香港警方和反修订《逃犯条例》者冲突事件,怀疑因事件的持续发展再度引起大陆当局的警惕,于是警方并不是按原来计划,把谢文飞送返湖南老家,而是途中改变主意带他“旅游”4天。

 

另据网民反映,自香港爆发“反送中”事件后,当局已经严控网络言论,不单止相关事件的相片﹑视频无法发出外,“香港”二字也成为了禁词,这是前所未有过的情况。

 

中共当局如此封禁有关香港反送中事件言论,疯狂威胁、传唤、拘押声援香港抗争人士,显示了中共当局对香港反送中抗争的恐惧与理屈词穷。中共当局封锁大陆传播香港抗争信息,显然还为进一步镇压香港抗争作准备。中共当局针对大陆声援香港抗争事件所采取的禁言与控人的行径,公然违反《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践踏着“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的条款,也违反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及《中英联合声明》,同时与中共当局挤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身份不相称,与中共自己对外标榜的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相背离。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停止打压公民言论,释放一切因声援香港反送中被拘押、失踪的人士,切实兑现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承诺,无条件遵行《中英联合声明》!

 

民生观察2019年8月10日

 

河南聂丽娜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11 06:58

本网获悉,河南襄城县维权访民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6月5日获判有期徒刑三年后,已经提出上诉,聂丽娜及其并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应当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得到明确回复。

据悉,該申请由聂丽娜人马纲权律师因应强烈要求之下而于7月下旬向聂案二审法院许昌市中级法院书面提出,目前尚未收到许昌中院的书面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聂丽娜在一审时被指以其母亲黄妙云名下私宅的拆迁赔偿安置不合理为名,故意自编自导自演“在废墟上过年”的虚假视频,并编造虚假信息,继而发布至境外多个网络平台以及媒体。获得多次转载以及广泛点击观看。而公诉方声称聂丽娜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认为聂丽娜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法院判处其有罪。

2018年12月24日聂案在河南襄城县法院完成第一次,2019年6月5日宣判,聂丽娜获判有期徒刑三年。因不服判决,聂丽娜随即提出上诉,之所以提出申请要求二审时公开开理,原因则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均认为控方在《刑事判决书》中列明的“事实与证据”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律师认为控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存在问题包括:1,2017年7月18日,聂母黄妙云给儿子聂建文、聂军民的授权范围除了“拆迁区内房屋拆迁的相关手续”之外,是否还特别授权三个儿子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的全部利益?2,2017年9月23日,襄城县信访局是否由杨相营局长主持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3,茨沟乡政府让黄妙云三个儿子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全部利益,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聂丽娜捏造的事实?4,黄妙云在废墟上过年的视频,是否属于虚假信息?一审判决认定是聂丽娜“与他人共谋拍摄视频”,“他人”是谁?而聂丽娜又是如何“共谋”的?

律师表示,上述的事实与证据直接影响到的定性和定罪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之权利以及当事人的强烈要求,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相关报道: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614/18701.html

晏祥菊母女上访遭绑架殴打

文章来源: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11 06:52

重庆市江北区访民晏祥菊,因土地被抢占、房屋被强拆、经营门市部商品被打砸抢盗等问题长年上访期间多次遭到重庆北部新区翠云街办维稳人员威胁、恐吓、暴力、非法拘禁、殴打、甚至蓄意灭口。其女何艳因母亲晏祥菊被当局多次殴打骨折致残,为母亲讨公道而维权,成为一名访二代,其之前系一国营企业员工,因维权被当局打压丢失工作。

 

 

何艳对本网讲述,母亲晏祥菊是重庆市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鸳鸯镇凉井村人。2003年4月,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国土分局,在未和母亲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抢占母亲家土地3.6亩,强拆房屋面积127平方米,家中一切财物均被埋于废墟中。从此,母亲走上漫漫维权路。多年后,重庆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为了“了结此案”,竟给她母女俩人安置42平方米危房,致使她母女俩至今无安身之地。

 

2008年9月,母亲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市》的经营门市部,多次遭到以任重远为首的黑社会人员打、砸、抢、盗,从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6416万元。当时母女俩人紧急向江北区观音桥派出所报案,可警察到场后,只是简单的了解了一下情况,不但不对犯罪分子予以抓捕,过后还将其中一名打砸分子陈维学悄然释放。“人民警察”公然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母女俩开始了长达15年的逐级期间多次遭到重庆当地维稳部门打击报复。

 

2012年11月5日,母亲晏祥菊在重庆龙头寺火车站等车时,被不明身份人员(后得知为重庆北部新区翠云街道工作人员,另几名为盘踞在当地的黑社会地痞流氓)绑架后,被非法拘禁在重庆市城口县治平乡(地处偏僻的大山)长达10天,期间母亲被这伙人殴打致胸部骨折,并当场吐血。这些人还威胁母亲:“就是把你杀了,扔在这里也没人会知道”。面对歹徒的嚣张气焰晏祥菊回答道:“我知道访民王芬也曾经被你们绑架到这里,你们如果杀了我,我的朋友和亲人肯定会找到这里来的,一个大活人不会无缘无故消失的。”这些歹徒听后才作罢。

 

 

2017年10月17日,母亲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天骄俊园》小区内,又被不明身份人员暴力绑架,过程中母亲被暴力殴打,过后去医院诊断才得知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可当时这些人面对母亲的伤情,不顾其苦苦哀求,依然将她非法拘禁了9天之后,最后把她扔在医院一走了之了。

 

 

何艳继续说道,2018年3月10日上午9点多钟,母亲在北京一住宅小区内,被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维稳人员余德全和六七名不明身份人员拦截,然后被绑架至北京玉泉营高家场46-3号黑监狱内关押。经过谈判,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维稳人员谢彦,以回重庆后带母亲到医院治疗并解决其信访问题为由,将母亲骗回当地,回来后即采取敷衍和拖延等手段拒绝为她家解决问题。

 

 

2019年4月24日,她和母亲晏祥菊准备乘坐从重庆前往北京的飞机,在重庆江北国际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地方当局暴力绑架、殴打、抢走手机、非法拘禁。

 

2019年8月9日,距离该案发生近四个月时间,相关机关单位公文流出,还原了她和母亲当日被绑架的真相,系重庆当局将其母女二人定为重点人员,流出的公文还载有重庆两江新区翠云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翠云派出所,系接上级工作要求,对母女二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何艳表示,该公文的流出,无疑说明中国重庆是一个法外之地,极权当局对维权人士随意、恶性地侵犯人身、财产权是有目的、有组织、有策划的,法律被这一干人关在了笼子里,肆无忌惮的背后,是各级部门的层层包庇、官官相护。她强烈谴责此种恶行!

 

何艳电话:1350036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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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毛”梁国雄:中共是暴政 台湾勿接受一国两制

中国主席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提出“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一国两制”廿一年来在实施已彻底失败。因香港立宣誓事件被剥夺议员资格的“长毛”受访时表示,随着香港主权移交时间越长,“我们手里的东西越来越少,还没有在手里的是一个憧憬,但早已不存在。”

梁国雄:主权移交越久 港人权利越少

梁国雄强调,一九八四年底与英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保证香港五十年不变,中国全国人大也在一九九○年通过“香港基本法”,“这两个当初对香港人民的保证,从未实现,情况反而越来越糟”。对而言,“一国两制就是在一国的基础上实行两制,中共对香港统治权是绝对的,香港也从未实施过基本法中的高度自治。”

梁国雄指出,基本法对于循序渐进的普选改革,全国人大曾在二○○七年同意二○一七年特首普选,却又在二○一四年通过香港政改方案,拒绝人民普选特首,基本法保障人民权利条文不断被修改、压缩。

梁国雄说,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大人常委会,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解释可推翻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香港民主派议员在二○一六年立法会的宣誓事件,也是因人大常委会释法,议员被褫夺资格,“法治”沦为“人治”,“北京正在吞噬香港,台湾不该接受一国两制,因为中共是没有人民授权的暴政。”

梁文韬:一国高于两制 港府听命北京

出生香港的成功大学政治系教授梁文韬表示,中国不断以人大释法,来约束香港人民,“基本法的附件越来越多,公民权利越来越限缩”。其实二○一四年“一国两制白皮书”已清楚说明,“一国高于两制”,面对中共的各种手法,“你只能以一个比绝对不信任更不信任的态度去对待它”。

梁文韬指出,香港没有媒体自由,更没有言论自由。港府对北京言听计从,把反对者打成港独支持者,香港民族党去年九月被要求禁止运作,黄之锋的香港众志拖了两年多,迟迟无法注册,而泛民主派的民阵最近的元旦游行,被亲中势力闹场,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也遭剥夺。

2019-01-06

转自:自由时报 

来源:中国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藏人谈西藏】桑杰嘉:中国对西藏的入侵、屠杀和奴役70年之七–刀刃上的蜂蜜

反送中示威者为什么去机场“万人接机”

香港又迎来一个动荡的周末。星期五,反送中者在拉开“”序幕,旨在向全球尤其是中国大陆旅客解释香港事态。这一活动将持续三日,组织者强调示威活动“不冲击、不破坏、不入禁区”。本台法语组记者在现场采访到一位名叫罗大卫(David Law)的示威者这样解释:

在大部分国家,当社会出现了问题,做的一些事不适合老百姓,人们就会向政府提出诉求。我们就是这样做的,我们已经数十次走上街头,数以百万计的民众走出家门抗议,但是我们的政府听我们的呼声。香港是一个金融中心,对全球许多人来说都很重要,机场恰好是一个非常好的地方,可以让来往的旅客理解香港正在发生的事情。

我们用多种语言,西班牙语、日语、英语,尤其是中文解释这里正在发生的事情。这张海报讲的是我们其中一个诉求,要求完全取消修订『逃犯条例』,那张写着日语的,一个人手中拿着一颗催泪弹的照片,是在向旅客展示香港面对我们采取的挑衅性姿态,另外一些印刷品说的是7月23日,香港元朗区发生的黑社会三合会攻击示威者的事件。这些明信片,张贴品,都是为了让人们看到香港民众如何在为民主和自由斗争。如果旅客愿意,他们可以把它们当作纪念品拿走。我们已经在机场示威过两次,这次我们的做法不同,我们要尽力向旅客展示我们和平美好的一面,时间上也比较长,持续三天,一直到星期天。

转自:RFI

来源: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法轮功学员梁文德被成都龙泉女监迫害致死

来源:正见网

四川泸州市工商局干部、法轮功学员梁文德,2015年12月25日在家门口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5年6个月,于2019年6月24日在四川成都龙泉女子监狱被迫害致死,终年64岁。

明慧网报导,医院告知,梁文德突然腹泻、呕吐,吃不下东西,吃什么吐什么,经查是晚期。从“发病”到在监狱医院救治仅一个月时间,她就去世了。一个健康的人是如何被监狱迫害得患癌症的?

梁文德先后被非法囚禁了12年。第二次被劫持入狱后,离冤狱期满还有2年的时间,她没能熬到头,悲惨离世了。

非法庭审

2015年12月25日早上,梁文德在家门口被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警察绑架到南城派出所,之后被关押到泸州纳溪看守所。

2016年7月11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在纳溪看守所对被非法关押了半年多的梁文德进行非法庭审。法官不准律师携带公文包进入法庭,因而律师的工作受阻,无法为当事人履行辩护。

律师发出三条信息与法官梅益沟通,说明:他的电脑里有本案的案卷和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及法律法规,不准律师带公文包进去法庭,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利是违法的。看守所外要求旁听的民众很多,旁听完全被禁止,这是违法的;限制、剥夺当事人梁文德和辩护人的权利,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制造冤案。

律师郑重地劝诫法官说:“梁文德一案如果这样审判,这是非法审判。在冲破法律底线的同时,请法官抚摸一下自己的良知。违背法定程序制造冤案,必将受到制裁。”

法官对律师的理智告诫充耳不闻,在没有律师、没有旁听民众监督的情况下对梁文德进行了封闭式的庭审。其庭审的构陷过程无人知晓。

庭审的当日下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梁文德。梁文德委托律师为她递交了她的控告书与辩护意见,律师也依法控告了法庭。

2016年12月13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诬判梁文德5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梁文德不服诬判上诉。2017年4月20日左右,泸州中级法院已对梁文德进行了秘密庭审,维持一审冤判。

生前自述遭受的迫害

梁文德在修炼前曾患有症、咽、十二指肠溃疡、胃窦炎、乳腺增生等;1997年她修炼法轮功后不久,一身的病痛不翼而飞。她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秉公执法、不贪不占,成为一名口碑很好的工商管理干部。

然而,自中共19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梁文德多次被非法关押、洗脑迫害,两次被非法劳教,两次被非法判刑,甚至被开除公职断绝经济来源等等。

梁文德在2015年控告了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自述其历次遭受迫害的经历。

1999年10月中旬,梁文德到上访,为法轮功鸣冤,被单位扣发了半年的奖金,被下派到乡镇矿场工商所工作,作为对她的惩罚。

2000年仅5个月期间,她被非法关押了3次,每次被非法拘留15天。

2000年5月9日,她被单位强行开除公职,没有了经济来源。

2000年8月22日下午,她被骗到国安大队办公室后遭逼供,被辗转到两个看守所非法关押了30天。

2000年11月27日深夜,梁文德被绑架后非法劳教1年半,被关进四川省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在那里,她遭洗脑迫害,每天被逼看、听诬蔑法轮功的录音录像。每天坐军姿,从早上起一直坐到晚上8点,不准说话、不准乱动、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午休等。

2002年9月10日,第一次非法劳教结束后,梁文德回家仅半年,再度被江阳区国保“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非法劳教2年半,被从看守所直接送到楠木寺劳教所迫害。在那里她遭到更残酷的迫害,天天面壁罚站、限制大小便、不准睡觉、限制食量,晚上饿得心慌难受,不能入睡。

在楠木寺劳教所,有的法轮功学员坚守信仰、不妥协,被迫害致疯、致残、致死。乐山某厂大学生高燕、成都张凤清、张四清、祝霞、广安胡修春被迫害致精神失常;南充马青春被灌大粪致疯。

2004年8月,梁文德第二次被非法劳教期满回家后,向各级政府、公检法机构递交了申诉,控告泸州国安、“610”无耻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揭露了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极其残酷的、惨无人道的迫害。这引来泸州市国安、“610”的极度恐惧,他们要对她下手,她被迫流离失所。

两年多后,她回到家中,不断遭到“610”人员的监视和骚扰。

2007年10月3日上午,她到家乡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场上发资料时遭绑架,后被关进看守所,于2008年2月26日被龙马潭区法院诬判4年半。

2008年5月30日,梁文德被押送到简阳县养马河四川省女子监狱。在那里她遭受了长期的劳工奴役、强制洗脑、长时间罚站等迫害。熬过了3年10个月,于2012年4月从冤狱出来。

回家后约半年多,于2012年11月5日梁文德再次被绑架到洗脑班。

梁文德在控告书中写道:

“我被迫害十多年来,被非法开除公职,经济损失几十万元,给我经济和生活上造成了严重的困难,给我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姊妹、姨侄受株连,儿子受歧视。儿子在长期的恐吓与歧视中,身心受到了一个孩子难以承受的伤害。

“有一次,在苦难中长大成人的儿子当着我的面放声大哭,‘妈妈,您知道我这些年是怎么过来的哟?’我强忍着不作声,不然儿子会哭得更凶。”

梁文德自述自己遭受迫害的经历到她第一次陷冤狱为止。她在四川成都龙泉女子监狱里是怎样被迫害致死的,情况不详。有人说看见她低头不语、身体变形。

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维权请愿诉求书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10 05:44

山西省和中央有关部门:

 

      我们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原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工,长期从事矿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险的井下采掘作业。199311日,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1992年国家统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陕西省劳动厅的71号文件、1992年山西省劳动厅和煤炭工业局的596号文件,我们与西山矿务局签订了劳动书,由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的农民轮换工转制为期限为15年的农民合同制,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离开矿山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话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矿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既没有在19951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依法将我们的社会关系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也没有由矿山内部的劳动保险机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满时,在我们根本没有提出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要求的情况下,在支付了一笔回乡补助金后,就终止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我们既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失去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和权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只能在贫困线以至死亡线上挣扎。

我们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自2007年年初开始了集体维权,然而西山煤电以我们签字接受了回乡补助金为由(其实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告知这笔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当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诺按月支付养老金的山西省劳动厅(后来的人社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省国资委和财政厅,于2011年出台了19号明令、2012年出台了130号文件,公然为西山煤电的违法行为站台背书,认定当年支付给我们的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了,并要求我们重新从1995年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到60岁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既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公然违背,因此拒绝接受这样的欺骗和伤害,继续至今,期间遭受公安局、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的打压,数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这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已经由《回顾、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做了真实的记录和梳理。

      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国家煤矿建设、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祖国的强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灭的贡献,理应依法享受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对西山煤电的违法行径以及支持西山煤电欺压农民矿工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乱作为充满了愤怒,决心维权到底,不死不休。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们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全体西山煤电集团维权农民合同制工人

201951

签名:

 

被捕非法移民将近一半获释

王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 律师仍无法会见

焦点对话:美国推动人权问责法,动到中国哪些人?

山东张超被以寻滋罪刑拘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09 20:28

本网获悉,山东民主人士欲前往德国考察,于2019年7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涉嫌,现羁押在枣庄市

 

张超,男,1970年生,法名释道果,山东省枣庄市人,早年在北京务工期间觉醒,多年致力于网络民主理念宣传。

 

2014年6月张超在北京工作期间,因“散播反共反党言论”被供职单位解除了劳动同年10月因给在京维权人士发提醒搜捕信息,被北京抓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关进丰台看守所36天。

 

获释后的张超剃度出家,成为一名人权和尚,他在云游四海、修行、研究佛学期间,依然不忘网络启蒙和对落难同道的救助,仍然关注着国内的人权状况,因此屡次被警方喝茶传唤,以致每有落脚寺庙即被当地警方驱逐。

 

2016年10月7日,天气转凉,北京的桥洞下依然住有很多无家可归的人,张超购买一批保暖绒衣,分发给一部分流浪人员用予抗寒。由于无家可归者太多,其救助物资有限,张超在网上发起呼吁,希望能有更多人来关注和帮助这些难民。

 

2018年6月4日,退役军人张世军身穿军装在北京天安门拍照留影,张超随后在网上转发,之后被大批全副武装的枣庄山亭警察堵门骚扰,后被带往辖区派出所进行非法审讯。

 

去年张超的女儿考入大学后,学校给其分配“网络信息”专业,就是大家熟知的五毛特培专业,张超怀疑此为当地警方和学校的故意安排,但苦于一直没有证据,为此他希望能把女儿送出国外,以脱离魔爪的摆布。

 

今年7月23日张超预定了往返德国的机票,欲前往考察了解。7月24日张超突然遭到枣庄市山亭分局的抓捕,随即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

瑞士人签名支持法轮功反迫害

文:学员 来源:正见网

所做的这一切是让人完全不能容忍的。因为这不仅仅是违反了中国(中共)的宪法,他们自己的宪法,同时也违背了我们人的良心。”一位在瑞士日内瓦从事人权工作的女士在法轮功学员后谈到:“我完全尊重法轮功学员,我也全力支持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因为他们是在做善事,他们做的是为了广大的民众。”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瑞士法轮功学员来到苏黎世市中心举办活动,向民众展示五套缓慢圆的功法,发送真相资料,介绍法轮功,揭露中共二十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血腥迫害,特别是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并向路人征集签名。

这位女士从事的人权工作和有直接关系,因为安全因素,她不便透露姓名。她谈到:“我相信不仅仅是我,还有很多人会表达他们对法轮功学员的支持。这也是我想给中共的讯息:他们目前所做的这一切是完全错误的,而且绝不会得逞的。因为你越压迫民众,就会有越多的人签名(反迫害)。通过签名我想说:中国(中共)目前的所为,让人不可理喻,无法想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不能再控制人的想法和良知。通过我的签名我表达自己对法轮功的支持,也想告诉中共政权:停止迫害法轮功!”

谈及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行,她认为:“这个太可怕了,超出人们的想象……我实在是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都无法设想,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最后她谈到,要制止中共的罪行应该让更多人知道正在发生的这一切:“沉默不是解决方法,应该广而告之,让更多人知道,让人们知道中共在干什么。”

在当天的活动中,法轮功学员设立的展位成了一道特殊的景观,吸引了很多路人。有的路人还未走近,就被学员在闹市中安静祥和的功法演示所吸引;有的驻足观看法轮大法弘传世界各地的照片;还有的则惊讶地看着揭露中共活摘器官罪行的展板……有的在学员和他们短暂的交谈后就签名要求制止迫害法轮功;有的和学员长时间交谈,了解更多的讯息;有的在得知有不同诉求的征签表时,爽快地说,我都签!还有的询问炼功点的时间、地点,打算去学炼功法……

从事人事工作的特丽莎(Trerrisa)曾经看到过法轮功学员设立的信息展位,她在和朋友签名后谈到:“我认为法轮功学员做的这一切很好,为了好事付出,提供丰富的讯息,非常好。我希望能帮到他们,希望他们能得到足够多的签名。”她打算要让亲朋好友更多人知道法轮功的讯息:“这(传播真相)是很好的事,越多的人知道这样的事,对此提高警惕,效果可以越大。”

傍晚,当学员整理摊位时,经营一家零售小店的保拉(Paula)和朋友路过,在听了学员的介绍后,她们欣然签名表示自己的支持。保拉谈到自己签名是因为:“我支持正义,很高兴能有所帮助,能让中国有更多的公正。”她认为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非常邪恶,根本不该发生。所以你们(法轮功学员)做的这些很好。”

当天在瑞士东部格劳宾登州的首府库尔市(Chur),也同样有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活动。

毛泽东曾是中共第一首富 61座行宫 N位二奶

作者: 综合评论


毛泽东的天下被贪官毁了吗?
毛泽东的天下让贪官给毁了”是毛粉常挂在口头上的一句话。

言下之意今天的贪官都是反毛,是和毛泽东思想对着干的?
下面我们用事实来把毛泽东和今天的大贪官作一比较,看看毛和今天的大贪官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今天的大贪官究竟是反毛还是忠于毛?是毛泽东的叛逆者还是毛的好学生?

特色中国大贪官最为触犯众怒的贪贿事迹:
1、巨额存款;
2、多处豪宅;
3、包二奶N奶;
4、特供食品;
5、文物豪藏;
6、官二代垄断官位;

下面我们看看毛泽东在上述六个方面做得怎么样?
一、巨额存款:毛泽东在全国人均存款不到2.5元,一个青壮农民无节假日起早贪黑辛苦劳作一年总收入才100元左右的贫弱情势下,个人拥有近亿远巨额存款,为“新中国”第一

也许有人说毛的巨额存款主要是稿费收入?那么此人可能忘记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毛的稿费主要是文革期间积累起来的,而文革时期毛内阁以“稿费是资产阶级流毒”为名,取消了所有文化人的稿费待遇。毛泽东违背政府“取消稿费待遇”规定,一人享有巨额稿酬,稍微懂点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那是“非法收入”吧?更何况毛泽东着作是我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他一人独占着作权,也是对我党合法权益的赤裸裸侵害吧?

所以毛泽东的过亿元巨额存款多是“非法收入”,和今天的贪官没什么两样。
毛泽东为“新中国”第一首富。今天的大贪官排在首富位置上的只有一个,其余大贪官和毛泽东都没得比,都是小巫。

二、多处豪宅:毛泽东在全国拥有61座天价豪华行宫,每座行宫的造价都是今天的贪官豪宅无法攀比的。

毛泽东一进城就选择了帝王住所中南海。从58年开始各省市开始为毛造行宫,一些中等城市如包头、鞍山等也竞相效尤。上海西郊圈地1133亩,是上海最大的花园别墅式国宾馆,始建于1960年9月。园林、花木、房屋修建,连同女服务员,100多人长年为它服务。20年间毛泽东总共没住过几天,而100多人的工资外加维修费用,恐怕一年不下百万。湖南省委在长沙为毛泽东建的蓉园一号也仅在1959年住过一次。要是将各省为毛泽东建的房子合在一处,其规模大概也可以和紫禁城一比高低。要是拿前国民政府总统蒋介石的别墅同毛泽东“房子”相比那就寒酸了。仅庐山一处,“芦林一号”的建筑面积就是蒋介石那座美庐的5倍,而美庐也归毛泽东使用。济南南郊宾馆建于六十年代初,占地面积1160亩,建筑面积115800平方米,素有“钓鱼台”之称。毛泽东喜欢杭州的西湖行宫和武汉的东湖行宫,广州就要为他特别修建南湖行宫。绝大多数行宫常年空着,但也要众多工作人员为空荡荡的行宫服务,浪费掉的民脂民膏难以计数。

众所周知的韶山滴水洞工程建于大饥荒年代,从1960年下半年开工到1962年,一、二、三号主体工程完工,建筑面积共3638.62平方米。连同韶山冲至滴水洞的公路也同时竣工。整个工程造价高达上亿元。在此期间全国几千万人死于饥饿,创人类历史和平时期死亡记录。与滴水洞同时建造的领袖别墅还有:江西芦林一号别墅、八二八宾馆,湖南蓉园,四川金牛坝宾馆,湖北东湖梅龄别墅、东湖宾馆,广东南湖行宫,江苏紫金山宾馆,山东南郊宾馆,杭州西湖行宫、刘庄宾馆和汪庄宾馆,上海西郊宾馆,北京密云水库别墅等61处奢华行宫,其中滴水洞使用率最低,滴水洞从1962年竣工到80年代末期开放,毛泽东仅于1966年6月18日至28日在此居住过11天,真是一日千万金。1986年滴水洞终于水滴石穿对外开放,已经变成韶山的着名旅游景点。

韶山滴水洞造价过亿,当时一青壮农民年总收入才100元,也就是相当于调动100万个青壮农民辛劳一年建成。今天有哪个贪官的豪宅有此气派?

有人说毛泽东的61座豪华行宫现在都成了国家资产,这笔帐不能算在毛泽东身上?利比亚卡扎菲的豪华别墅现在也都成了利比亚的国家资产啊,但当初能不算在卡扎菲身上吗?今天的大贪官多处豪宅若干年后也许会归还给人民,但你能把购买多处豪宅这笔帐不算在大贪官身上吗?61座豪华行宫今天作为国有资产对外开放,但毛泽东在世时你能“开放”吗?别忘了韶山滴水洞直到1986年才对外开放,离毛逝世整整10年。

三、包二奶N奶:这个不用多说了,各位懂的,就算惯于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人也无法否认毛泽东包二奶劣习。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据说毛泽东在临终前的遗嘱中把中国人民都知道的那个“品牌N奶”安排进政治局?如果属实,请问今天哪个色官有这样的“枭气”?但愿这是个小道消息是百分百的谣言。

四、特供食品:当今中国的毒食品泛滥成灾,根源可以推到万民切齿的“特供食品”制度上。官员吃喝着安全无毒的特供食品,自然对大众食品的安全问题无较真热情。

中国官场的“特供制度”并非当今官僚发明的,毛泽东才是“特供制度”的始作甬者,不同之处是毛中国时期只有省部级以上的高官才有资格享受“特供”,今天享受特供的范围则大大扩展了,某市一个小小的局级单位都建有食品特供基地。这也是“毛泽东思想”在特色中国发扬光大的一种表现形式。

毛泽东享用的“特供”名目包罗万象,特供造价的奢华程度从毛泽东的特供雪茄可见一癍。

我党第一代领导人中好烟者众,相当长时间内供烟任务由代号为“132”的特别小组完成。1964年夏天,德阳什邡卷烟厂在四川省轻工厅办公室接到授命:为中央首长卷制雪茄持供烟。

什邡种烟历史近200年,以质地优良的什邡烟叶为原料制成的什邡雪茄,被誉为世界三大名牌雪茄之一。什邡卷烟厂于1918年创办。从50年代末期开始,贺龙元帅抽的雪茄烟就是该厂范国荣等人卷制。而由什邡烟厂给中央领导生产的特供烟,便是由贺龙元帅提议,经中央办公厅和四川省委书记李井泉研究以后决定下来的。

特供烟全用手工卷制,单人日产仅为20至30枝。包装用白盒,编号封条,由专人送到成都军区政治部,一月一次。

特供烟组的工人一天制作多少枝上面过问不严,可一旦发生品质问题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有次几枝燃不着的烟被国家卫生部封条盖章退回来,按照烟上的次号很快查出是谁做的,便立即将其撤出特供烟组。

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中央办公厅决定将卷制组举迁北京。
1971年11月,经过严格审查后的黄炳福、范国荣、姜耀秀等以及家人抵京,落户在南长街80号。对面便是门牌号为81号的中南海。

给这样一个新产生的小单位定什么名称,当时颇费了一番思索。基于不搞正式对外牌号又便于内部称呼联络,按中央领导当初选定的雪茄配方编号,取名为“132”直截了当。

“132”工作由中央办公厅直接领导,生产原料仍由四川提供,辅助材料在当地购买,特供烟月产15至20条。

四川某地的200多亩沙地上成为生产和调制特供雪茄烟的土壤。取自于这里的特殊雪茄烟叶,经过一道道的“警戒线”、几百道加工工序、上千人默默无闻的奉献,将毛泽东吸食的颐年世纪雪茄烟送到他的手中。

颐年世纪雪茄的原料,在自然环境中可以保存几十年,其品质及吸味不变,为毛泽东调制颐年世纪雪茄烟的原料必须经过2–3年的醇化期后才能够开始使用。

五、文物豪藏:毛泽东爱好珍本字画,他在位期间利用个人享有的无限权力,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占有的珍本文物价值十多亿,绝对是“新中国”首屈一指的文物豪藏者。

文物豪藏没有错,关键是这些文物是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弄来的?如果是购买所得,钱是合法还是非法所得?

在一穷二白的毛中国,一个理论工资只有几百元人民币,在取消文化人稿费情势下主要收入只能是“工薪”的公务员,价值十多亿的珍本文物收藏有可能是“合法所得”吗?

六、官二代垄断官位:毛泽东有两个有名份的亲生儿子,长子毛岸英在朝鲜战场意外捐躯,次子精神有问题无法坐稳官位,但这并不妨碍毛泽东任人唯亲。

毛泽东的侄儿毛远新是弟弟毛泽民的儿子,三十来岁就是辽宁省党政军一把手。女儿李讷是江青所生,二十来岁就是《解放军报》主编。毛夫人江青就不说了,在文革期间权倾天下。至于“品牌二奶”进政治局的遗嘱,但愿那是谣言,否则真让人受不了。

看完上面的资料后,只要你是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那就请冷静比较一下,中国今天的大贪官是反毛违背毛泽东思想呢?还是忠心接受毛泽东留下的“光荣传统”,做毛泽东的好学生呢?

如果大贪官们多是毛泽东的好学生,多是“毛泽东思想”的忠实拥护者,重拾毛主义能反贪反腐吗?能解决当今中国的疯狂腐败问题吗?中国还能大倒退回毛时代吗?





吉林四平郭宏伟一家三口被当局构陷入狱令人担忧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08-09 05:46

一个特殊的家庭一家四口有三口在里,这就是郭荫起的一家,儿子,女儿,老婆都在监狱里,儿子十三年,老婆80岁判刑六年,女儿又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执行实刑五年,女儿,儿子都聘请了律师在上诉中。

在2018年10月17日由魏水平律师代理郭宏伟重审案件,魏律师代理后会见了郭宏伟,并且将郭宏伟的上诉材料上交到吉林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从送达申诉至今快一年了,没有任何消息,申诉材料被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在律师送达上诉材料后,郭宏伟在监狱多次受到监狱的酷刑与虐待,监狱里遭到牢头狱霸的各种欺负殴打等行为,监狱对郭宏伟进行虐待控制他的购买用品的消费权利,并且还吃不饱等严重情况。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号接到通知,我院受理上诉人郭宏英寻衅滋事一案定于《八月五号下午14.在吉林中级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特此通知你作为辩护人准时参加,在八月五号律师再次会见了郭宏英,她状态很好,但是他一直担心监狱里的哥哥与年迈高龄的母亲状态,律师从下午13:30分钟会见到下班时间17点,与郭宏英聊了很多,律师看到郭宏伟一家三口遭遇坐牢在监狱的状态,非常同情他们一家三口,告诉郭宏英去会见郭宏伟,律师的正义给予了郭宏英极大的精神鼓励。
第二天八月六号律师与郭荫起一起前往吉林松原监狱会见郭宏伟,律师与郭荫起俩人早上五点多的车去吉林松原监狱非常辛苦,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就这样奔波在探监的路上,到监狱接待室办理各种手续非常复杂,监狱还要向上级请示,一切办理完毕已经中午下班了,八十多岁的老人与律师只能等到下午上班时间会见,会见还是比较顺利郭宏伟状态非常令人担忧,郭宏伟说:遭到牢头狱霸殴打,控制他的消费购物的权利等,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打击报复他,限制他与家人的会见权利,郭宏伟反应吃不饱等,郭宏伟目前还在受监狱处罚当中要到八月十九号才能获得《监狱自由》目前他还在监狱严管的(小监狱)的禁闭室里。

律师会见完郭宏伟后向监狱相关领导汇报郭宏伟在监狱的情况,郭宏伟吃不饱,不许购物消费等情况,律师提出要求为郭宏伟转监等诉求,因为郭宏伟父亲已经是年迈八十多岁高龄老人,路途遥远每次去探视都非常遥远辛苦,坐车极不方便老人年龄已经很高等问题,监狱接待的工作人员说,把情况向上级反映。

郭宏伟在监狱遭到殴打一事,郭荫起多次到吉林省高院反映情况,几个月不给答复,也不做任何处理还多次刁难,郭荫起在今天才收到吉林司法厅的回复意见答复,不予受理。
郭宏英上诉二审向法院提交了由父亲参加二审辩护,法院已同意郭荫起参加辩护郭宏英妨碍公务,寻衅滋事一案,法院通知郭荫起八月十四号上午9点到吉林中级法院接待室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郭宏伟一家三口被受社会各界人权关注,尤其是郭宏伟身体不好患多种疾病,根本不符合关押条件,他的身体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人权观察员强烈谴责吉林四平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郭宏伟一家三口属于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VOA连线(莫雨):美国务院:中国曝光美外交官信息是“流氓政权”所为

2000亿美元欠条: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现金短缺

回顾历史、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

(授权中国公民运动网发布)

山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制矿工,从2007年开始维权,迄今整整12个年头了!最初有1000多矿工参加维权,很多人由于被打压、由于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经死亡,到现在还有434人在苦苦坚持。他们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艰辛而一无所获!他们为何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屡战屡败而又愈挫愈奋?本调查报告试图回顾这段,还原事件,给这些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工一个最必须的说法和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一、从农民轮换工到农民合同工

1、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

2、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

根据87号令,中国通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山西省劳动厅于1992年6月2日下发《关于西山矿务局改革煤矿用工制度实行农民合同制用工的试行办法》(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在煤矿井下采掘岗位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岗位和工种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办法,对现已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如果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愿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招用农民合同工。意识到井下采掘工短缺和不稳定、城镇户籍职工普遍不愿下井、煤矿急需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的严重问题,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一点从招工条件就表现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愿到煤矿井下采掘一线或企业规定的其他艰苦岗位工作;(2)年龄在18到25周岁;(3)身体强壮,体检合格;(4)用于综采、综掘和其他技术岗位和工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于其它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和工种,一般也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由企业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长(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矿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农民轮换工本人不愿意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71号文件逐条落实了87号令第十八条到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尤其对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收缴,并实行个人积累缴费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支付渠道是:(1)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7%缴纳,税前提留,营业外列支;(2)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每满一年,按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提存积累,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在包干工资内支付;(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逐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出勤工数,每工提存三元,包干工资内列支。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山西省统配煤矿劳动保险公司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年限,以煤矿井下采掘一线工龄为基准计算。在采掘岗位工作实足年限满十五年、年满四十周岁的,回乡安置养老,由统配煤矿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其余在地面或井下辅助艰苦岗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按一年折为9.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离矿回乡的不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

应该说,71号文件相当于是87号令的实施细则,基本厘清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区别:不愿意转制为合同工的轮换工,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均予辞退,愿意转制的轮换工和新招收的农民工,统统都是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作为历史现象退出历史舞台;遗留下来的轮换工(包括合同未到期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农民合同制工人则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在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时,71号文件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把“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与“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混为一谈,至于什么叫做“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前后文中都没有任何说明;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时原则上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规定,显然是违背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本质和法理的;三是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补充说明,与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存在重大冲突。考虑到当时是在搞劳动合同制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对于如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处在探索之中,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好在留下了一个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口子,这就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制度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3、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

根据87号令和71号文件,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下发并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统晋煤劳字第596号)。

596号文件相对于71号文件,不仅是更加细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而且是一个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文件,它去掉了71号文件中不符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原理的条款(“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按月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办法:

第五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岁的,由企业安置回乡养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井下辅助或其他允许使用的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1︰0.8折算采掘工龄,符合上列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从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由养老保险机构逐月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待遇标准根据本人储蓄积累数额确定。支付公式是:F=S/12*(1—I)*﹛2/D*(D+1)+j﹜

式中:F=月支付养老金标准;S=达到养老条件时的储蓄积累总额;I=管理费率;D=平均支付养老金年限;j=银行整存零取利息率。

第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回乡养老条件,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应办理退保手续,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一次支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擅自离矿和因违法犯罪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支付回乡养老金;还规定由于企业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退还本人缴纳的工资的3%和每工提存3元的养老保险金,以及每满一年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即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且工龄满十五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非自己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都可以在离矿返乡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既是工人的权利,也是矿山的义务,这里面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明确无误的。

4、1992年10月20日西山矿务局《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宣传提纲》

正是直接根据596文件,西山矿务局进行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其要点如下:

(1)关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区别,主要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比农民轮换工服务期限长,离矿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从而更有利于稳定采掘工人队伍,有利于提高井下工人素质。

(2)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龄及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宣传提纲指出,为了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身心健康,保证井下有充足强壮的工人队伍,农民合同制工人井下服务年龄最高为40周岁,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服务年龄放宽5岁,最高为45周岁,到期必须解除劳务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初签五年,续签三年、七年,累计合同年限为一年、八年、十五年三个台阶。凡年满四十周岁(转制的农民轮换工四十五周岁),同时采掘岗位实足工龄满十五年的,回乡安置养老。符合养老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离矿者,暂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办理完手续为止。

(3)关于养老金的筹集,根据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除重申71号、596号文件所列举的四项外,补充了第五项:国家规定的其他统筹积累金额。

(4)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支付,宣传提纲的回答是:按照劳动保险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为了有利企业、方便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应逐步由企业管理到地方行业管理,最后到社会管理。保险金支付方式,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凡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离矿后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支付养老保险金。本人要求,也可一次性支付,并办理退保手续。

5、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所有农民轮换工转变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3年新年伊始,西山矿务局在职的农民轮换工,按照统一的《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模板,与企业签订了第一期为五年(93、94、95、96、97)的劳动合同,至此,全部轮换工转变为合同工,新招聘的农民工自然也全都是农民合同工,轮换工退出历史舞台。该劳动合同书分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和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粮食供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12条,其中第五条第三款的第六项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统晋煤劳字(1992)第596号《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到此为止,农民轮换工的身份转换以及相关待遇尤其是养老保险待遇的逻辑与历史进程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务院87号令对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的关系还没有理清,只是笼统地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至于如何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细说,也没有涉及农民轮换工如何转制为农民合同工的问题;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农民合同工的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但也可以按月支付,应该说还没有搞清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法理;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明确剔除了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说法,具体规定了养老金按月支付的办法(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西山矿务局正是按照596号文件进行了农民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宣传和改革,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由探索到选择、由模糊到明确、由含混不清到科学合理的过程,应该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把握了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转变的趋势,为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广,准备了良好的试点经验,正是在总结各地这样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劳动合同制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行,意味着计划经济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全面转变。

如果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不忘初心,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就好了,就不会有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后来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惨遭遇了。

二、从农民合同工重返农民轮换工

遗憾的是,西山矿务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是沿着劳动法指引的正确方向向前走,而是违背承诺、撕毁合同,朝着错误的、倒退的方向走,最终把已经获得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矿工们,重新变成了农民轮换工,使西山矿务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合同制的实行,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局!那些因为党和政府的改革政策而获得合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权利并因此而充满感激和自豪的农民工们,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冒着生命和健康危险在井下干满了十五年之后,竟然被西山集团一次性支付一笔回乡补助金而“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了。

1、晋政发第49号令造成了山西省农民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反复和混乱,为西山矿务局的违法违约行为埋下了契机

在西山矿务局成功地实现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了农民工合同制的一年多以后,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晋政发第49号),这是国务院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山西省的实施细则。应该说,这个实施细则,不仅退到了596号文件之前,甚至退到了71号文件之前:第一,它取消了596文件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5年合同期满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第二,它把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砍掉了后半款,只留下了前半款:

第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这个实施细则重新把596号文件已经搞清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农民轮换工之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了,等于否定了596号文件、西山矿务局改制宣传提纲和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政策位阶高于71号和596号文件的省政府文件,如果要取得真正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明确废止前两个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或应该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规定,但是它没有这样做,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否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尤其是596号文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这是一个倒退性的并且也与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严重冲突的文件,但实际上却在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和被损害权益的农民合同工的维权过程中发挥了很坏的作用:第一,西山煤电集团因为有了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就没有积极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终于单方面撕毁了劳动合同;第二,针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维权行动,山西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厅和国资委,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晋人社明电【2011】19号),确认西山煤电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此后,西山煤电和有关政府部门就是拿这个19号明电封堵维权农民工的口。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一点儿也不感到尴尬的是,与19号明电自相矛盾、直接冲突的596号改制文件,也正是由它们制定实施的。

2、转制以后,西山矿务局并没有相应调整会计科目,忠实地记录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既然轮换工已经转成了合同工,回乡补助金已经变成了养老保险金,那么工资条与有关会计账簿和科目就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但矿工的工资条上扣除的3%仍然被标记为回乡金而不是养老保险金,而养老保险个人账簿被称之为“西山矿务局农民轮换工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登记卡”,这种做法与后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给旷工一笔钱的结算单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白矿的结算单叫做“西山矿区社会保险公司农转工(合同工)回乡金结算单”,西曲矿的叫做“农民合同制工、轮换工回乡金结算审批表”,马兰矿的叫做“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金结算审批表”,这些结算审批表里面所载的正好是养老保险金的四个组成部分(企业缴纳的17%、个人缴纳的3%、每工3元、一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历年积累以及滚存利息的总和。这种混淆合同工与轮换工、养老保险金与回乡补助金的做法,事后看起来,就像是事先就设计好的一个圈套,有意造成矿工的思维模糊和混乱,从而为企业逃避养老保险责任、诱导和逼迫矿工接受既成事实做了观念上的准备。

3、合同期满时,西山煤电把矿工个人账户历年积累下来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从而逃避了596号文件、西山劳动用工改革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上白纸黑字载明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责任和义务

这显然是把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成改制前的农民轮换工来对待,从而彻底否定了农民合同制改革的成果,把农民合同制工人打回了农民轮换工的原形。诚然,71号文件提出了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与双方同意也可按月支付养老金两种选择,似乎为西山煤电后来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问题在于,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无误地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这一个铁的事实是绝对不容颠覆的。即使西山煤电要反悔,至少也要公开地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说明,你们就是轮换工,只能支付给你们一笔回乡补助金;或者说,根据71号文件,企业向你们支付的这笔返乡补助金,就是向你们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从此以后就终止了对你们的养老保险责任。但是,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向矿工说明这些。如果企业向矿工公开说明这些,矿工们是不可能不提出异议和反对的,因为即使是智商不高的人,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最起码的利害,不可能不知道,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重大区别。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写得明明白白,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否则养老金就是按月支付,西山煤电能够举证说明几千名矿工自己提出了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要求吗?矿工们没有提出要求,西山煤电就不能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加于工人,即使工人们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字接受了这笔回乡补助金,也不能因此就证明西山煤电从此就终止了对工人的养老保险责任。西山煤电单方面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人们可以认为这笔回乡补助金是企业对工人的感谢或者帮助,接受这笔回乡补助金,并不影响工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权利。应该说,西山煤电利用自己对工人的强势地位,单方面撕毁合同,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变成农民轮换工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压迫工人的行为,工人们一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反应,并不等于他们永远不会做出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即将到来。

三、长达十二年的维权一无所获

1、仲裁与诉讼全部告输

由于转制前做农民轮换工的时间不一样,而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因此1993年全部转制为合同制工人后,15年的合同期满的时间就不一致,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年分别入职的矿工,也分别于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合同到期,他们分期分批离开矿山时,也都稀里糊涂地领取了回乡补助金。最早发现西山煤电违法违约、工人上当受骗的,是马兰矿的卫德才、西曲矿的张指标等人,并于2007年3月19日开始上访维权,随后启动了劳动仲裁。张指标等14名西曲矿农民合同制工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合同到期,但就在与西曲矿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即12月1日,西曲矿与山西源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继续接受和安排张指标等人在原岗位工作,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每次以一年为限,由源通派遣他们到西曲矿工作,合同期间由西曲矿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由源通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1月30日,就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前一个月,源通公司不再与张指标等人续签劳动合同。张指标等14人这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便于2008年元月22日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西曲矿和西山煤电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或给原告每人支付15万元赔偿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2日当日迅速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指标等人于2008年6月10诉至古交市人民,2008年12月4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仲裁和起诉均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指标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指标等人认为,自己与西曲矿的原劳动合同终止于2005年11月30日,但西曲矿早在合同终止之前就决定继续使用这批劳动力,于是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目的是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间断地继续使用原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西曲矿没有书面或口头向工人说明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又继续不间断使用工人并直接发给工资和福利,同时由源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工人产生一种强烈的印象,那就是工人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关系是连续的、不中断的,直到2007年11月30日,源通公司显然是为了逃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再与矿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在12月份,矿工们既不能继续工作并获得工资,又不能领取养老金,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从而启动了维权程序。这里并不存在西曲矿、太原市劳动仲裁委所说的仲裁主体不适格和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至于古交市人民法院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张指标等人在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的第13天(2月4日),就向古交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但法院要求分开单个起诉,直到6月10日才同意按集体诉讼立案,期间多次中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他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矿工的诉讼请求。

西曲矿向法院答辩称:第一,2005年11月30日,矿山与张指标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向矿工及时足额支付了回乡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如果张指标等人有异议,应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他们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请劳动仲裁,早就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第二,从2005年12 月1日开始,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按照与源通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使用和管理被派遣工人,并不与他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源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西曲矿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源通公司已经依法为被派遣工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诉讼时效不成问题,但认可了西曲矿的两点答辩意见,即原告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与西曲矿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3月3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指标等14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3月28日,山西省高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仍然是,2005年11月30日西曲矿已经与张指标等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而张指标等人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此后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只是根据与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对张指标等人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与张指标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张指标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妥。至此,张指标等14人走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并以全部败诉而告终。

张指标等人认为,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古交市法院、太原市法院和山西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着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它们依据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认定张指标等人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之间在合同终止后不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西曲矿不构成张指标等人的仲裁和诉讼对象。它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源通公司与张指标等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指标等人到西曲矿工作,完全是由西曲矿导演的一幕丑剧:

第一,西曲矿和源通公司这个皮包公司早就已经串通好了,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要从法律上改由源通公司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源通公司派遣矿工到西曲矿。要完成这个帽子戏法,首先需要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这就是为什么就在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西曲矿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的原因,张指标等人并没有在原合同终止后离开矿山和井下采掘岗位,他们并没有在离开矿山后找到一家叫做源通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他们并不是在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被派遣到西曲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不,他们一直就没有离开过井下采掘岗位。在整个由西曲矿操纵的这出“空手套白狼”、“狸猫换太子”的假丑恶剧中,矿工们始终是被动的、被蒙在鼓里的、被操纵的,而根本不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只不过在下班以后被西曲矿要求、安排在源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本上签字而已。矿工们知道旧的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们也确实希望留在矿上工作,而西曲矿也需要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巧妙操作把这些廉价的熟练工人留下来工作,矿工们只知道自己继续留在矿上工作了,哪里知道其中包藏着巨大的法律陷阱呢?

第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井下采掘根本就不属于劳务派遣的范围,根本就不是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岗位和工种,而是矿上一线作业岗位,是矿山最关键和重要的岗位。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所谓劳务输出合同,对井下采掘这样的岗位进行劳务派遣,完全是非法的、违法的行为,面对这样的行为,在接到受害者的法律请求之后,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正应该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啊!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判定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为非法劳务派遣,那么很自然,张指标等人与西曲矿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指标等人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了。然而,它们却不假思索、理所当然地认为该劳务派遣行为是合法的,并以之作为自己对矿工的诉求不予受理、驳回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的理由之一。

从实体上说,由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先从程序上堵死了矿工的活路,因此对于双方提供的事实、诉求、理由等实体性内容就缺乏认真的审查,可以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地梳理过西山矿务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来龙去脉,没有认真审查西山煤电各矿与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片面地采信企业方面的答辩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忽略了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的重大区别。西曲矿的答辩声称,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之时,支付了回乡金、医疗金和失业金,全部和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这里的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呢?西曲矿在再审答辩中说,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引用了596号文件第九条作为政策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然而,查一下596号文件第九条,并不是这样表述的,而是另一种表述:“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合同到期回乡时保险金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养老补助金,保险责任终止。”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肯定不是指张指标这样的履行了15年劳动合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应该是指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的8种中途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按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一律按月支付养老金,除非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对此前面已经有了详细的回顾。那么西曲矿答辩时引用的第九条究竟是哪个文件中的?原来是在596号文件之前的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该条全文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就是西曲矿这样一个引错了地方并且断章取义加以引用的答辩,山西高院竟然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可见,即使是山西高院的法官,也没有仔细研究过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改制案例,而是错误地采信了企业方面的一面之词和不实之词。

2、信访之路看不到头

从2007年3月,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就踏上了信访、上访之途,迄今已经超过12年了:

(1)2007.3.19上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西局信访处,诉求养老续接、技能工资、失业金,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2)2007.3.19下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3)2007.4.11,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国家信访局,窗口接待,推诿。 

(4)2007.4.12,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劳动保障部,窗口接待,告知会转省人社厅。卫德才等11人回省后被关押一周。 

(5)2007.5.28,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告知去找人社厅及西山矿务局。

(6)2008-2009,二、三审期间经中院调解,企业愿给上诉人每人5万元了事,因工友不接受而搁置。       

(7)2010.3.4,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窗口接待,无果。

(8)2010.4.26,张指彪、卫德才等8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9)2010.5.26,张指彪、卫德才等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领导威胁称违法上访,有公安人员调查上访人及子女情况,怀疑与邪教组织有关。 

(10)2011.4.7,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11)2011.4.25,褚、史、武、陈等260 人到省委信访局、太原市公安局、劳动厅,人社厅养老处处长建议西山矿务局恢复保险关系,西山劳资处让各人回本矿反映。 

(12)2011.4.28,褚、史、武、陈等200 人到省委信访局,闫处长称无方案,等上级意见。

(13)2011.5.11,1000人分别到各矿信访,无果。 

(14)2011.5.12,孙来法、张、陈、武、李、吴等800 人到省委信访局、公安厅、劳动厅、国资委、煤炭厅,警察根据19号明电,认定上访非法,对参与者20多人进行滞留询问,孙来法并被判刑9个月。

(15)2012.7.4,武、史、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国家信访局认为山西对该事处理有瑕疵,转山西省信访局,建议创造条件给予解决。  (16)2012.8.10,史、陈、褚、李、张、武等180人到省煤炭厅、国资委,坚持72小时,国资委、省信访局、各市领导联合接待,让等调研结果。

(17)2012.11.9,孙仲武、史、陈、李等128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人社部重点接待,督促山西解决,省信访局局长带队,省公安厅防暴大队及各地驻京办强行将上访人带回。

(18)2012.11.23,李有平等900人到省人社厅,信访处接待,要求上访者按照人社厅、财政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19)2012.12.25,张、陈、褚等1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中纪委,窗口接待,网上告知山西有关部门。

(20)2013.2.25,张、陈、褚等130人到省委信访局 、省人大、纪委,窗口接待,无果。

(21)2014.4.7,张、陈、褚等12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窗口接待,催告山西相关单位。

(22)2015.1.14,张、卫、褚、任等5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23)2015.3.10,张、陈、褚等130 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让找山西省委。

(24)2015.4.15,张、陈、褚等30人到西山矿务局信访处,窗口接待,说政府出意见就可执行。

(25)2016.2.25,张、卫、陈、任等150 人到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解决。 

(26)2016.11-2017.1,各矿建微信群,产生代表15人。     

(27)2017.5 ,韩、张、陈、史等20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处接待,让找山西解决,回来后韩宪忠被拘半个月。 

(28)2017.7.8,韩、张、史、王、陈等8人到省委大院,给省委书记骆惠宁送材料,骆书记亲口说“会尽快给你们一个圆满的答复”,但出了省委大院后,6名上访矿工代表马上就被抓进派出所询问,史拴明的妻子史蕊香被拘留10天。 

(29)2017.7.25,李、陈、武等160 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窗口接待,让回去等回复,但上访代表韩栓生很快就被拘留。 

(30)2017.9 10,张、史等人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薛局长及三厅一委领导接待,薛局长表示对人社厅意见不满意,答应重新调研。

(31)2018.4.15,张、史等8人到晋司宾馆中纪委巡视组驻地,山西信访二处处长在前台接待,说待成立复查、复核办后看情况。 

(32)2018.11,450名维权工友整顿各微信群,完善工人代表制度,给工人代表签委托书430份。 

(33)2019.4.22,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300人到省委、省信访局、西山煤电集团,省信访局予以一般接待,西山不予接待。

(34)2018.4.29,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8人到省信访局,面对工人的据理质询,接待官员时而哑口无言,时而顾左右而言它,称信访局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把情况转给有关部门。

在整个上访过程中,除数十人被抓被拘留、1人被判刑,维权矿工们还受尽了欺骗、忽悠、推诿、讥笑、辱骂和恐吓。西山煤电信访处闫处长在省信访局门口扬言:我宁愿花一百万、一千万,也不能让你们这批人把养老得逞!人社厅养老处王处长说,回乡补助金就是你们的养老金,你们被辞退时,自然就切断了养老保险关系。省信访局李永发处长说,你们一直在走向误区,摸着石头过河知道深浅吗?总要一天要栽跟头的。信访局局长梁雨润曾经说,你们家爹妈生下你们就是个农民种地的,还要什么养老呢?还有的官员叫嚣:“你们说我一万句违法,我不是违法;我说一句你们违法,你们就违法了!”

针对西山矿工的维权,有关部门不是站在维护法律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敦促西山煤电解决问题,而是一屁股坐在企业一方,出台了力图阻止矿工继续维权的文件。2011年5月13日,正是当年为西山矿务局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发布《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596号文件)的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发布了19号明令(《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自我否定了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公然说什么“不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还是农民轮换工,都是合同期满回乡时,一次性领取了按国家规定标准筹集的回乡补助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紧接着,又是人社厅、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和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完全颠覆了596号文件和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关于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明确规定,要求维权矿工重新交纳社会保险,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到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违法的文件成了西山煤电拒绝改正错误的直接依据。

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一些矿工因年老体弱无法劳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矿工患重病只能获得新农合很有限的医疗保险,最终因无钱医治而放弃治疗;一些矿工在以后打零工过程中遭遇工伤,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些矿工在西山从事井下作业时,实际上已经染上了矽肺病,在离开矿山后才发作,却不能享受职业病医疗保险待遇,比如矿工韩贵和,离矿后矽肺病爆发,现在已到三期,挣扎在死亡线上;罗忠义,矽肺三期,不能呼吸,2015年跳楼自杀;罗先尧,矽肺三期,2018年含冤而死了。还有很多人在床上等死。

四、西山煤电集团与维权矿工之间的核心争议

1、农民轮换工及其回乡生产补助金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年限是3年、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是5年加3年加7年,一共是15年,后者是前者的1.875倍到5倍;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两点主要区别,也是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关键之点。如果像西山煤电后来所做的那样,一次性支付给15年合同期满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笔回乡补助金并且不再承担养老保险责任,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当作农民轮换工对待;那就是根本否定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全部工作和意义,那就是以虚假的改革和政策文件、以虚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以虚假的劳动合同引诱矿工冒着生命和健康的巨大风险干满15年井下采掘工作然后把他们当作轮换工一脚踢开,那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2、养老金是一次性支付并因此而终止养老保险责任,还是按月支付或延续养老保险关系至死亡

首先,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排斥了71号文件中关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条款,明确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条款,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如果西山煤电不想履行合同约定,那至少应该依据1995年已经实施的劳动法、由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通过法定的程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西山煤电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职工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从本质和法理上讲,除特别情况,养老金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只能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依法退出劳动后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筹集资金,由专门的养老基金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一般而言,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超出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的部分由国家财政和养老基金本身的收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就决定了养老金只能按月支付(新西兰等国甚至实行按周支付)。关于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政策早有明确规定,比如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针对一些地方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错误做法,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置诸全国、放眼全世界,除非特殊情况,都没有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说法和做法。目前我国允许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特殊情况有: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是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果丧失了中国国籍,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并书面确认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参保人员未退休时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四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五是农村户口工人本人要求、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试问西山煤电集团以及支持其非法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行为的山西有关政府部门,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属于上述哪一种特殊情况呢?谁给你们如此大的胆子,敢于公然违背和践踏国家基本养老法律制度呢?

3、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衔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当然不能要求把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头改写,但在劳动法实施以后,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与劳动法衔接和并轨,即使在第一个五年合同期间保持原合同不变,那么至少在1997年12月31日第一个合同期满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第二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修改原合同。据矿工们回忆,西山矿务局在签第二个劳动合同时告知矿工,愿意继续干的,保持原来的合同不变,不愿继续干的,可以在领取回乡金后离开矿山。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矿工选择留下来了,也有少部分拿钱走人了。如果是矿山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话,那么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作如下重要修改:

(1)把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由企业内部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入、转入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关系,把企业内部设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把企业内部实施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转变为社会化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把企业内个人医疗账号和医疗卡转变为社会化医疗账号和医保卡;

(3)在15年合同期满以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经劳企双方协商,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至少在最后一个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把历史遗留的问题理顺了,双方也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了。

唯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按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工在40—45岁合同期满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这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年龄不一致,但这个矛盾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政府社保部门之间,而不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矿工之间,西山矿务局和政府社保部门有责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把责任推到矿工身上。西山矿务局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农民合同制工人40—4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的,是相对于、限定于井下采掘这一特殊工种的,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况且国家也有规定,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5岁)。在这10—15年的差距阶段,如何给、给多少,可以由劳资政各方面协调,但不能不给。

五、西山煤电集团依法维权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诉求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维权矿工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维权事件调研小组,2019年1—5月)

附: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维权请愿诉求书

山西省和中央有关部门:

我们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原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工,长期从事矿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险的井下采掘作业。1993年1月1日,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1992年国家统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陕西省劳动厅的71号文件、1992年山西省劳动厅和煤炭工业局的596号文件,我们与西山矿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的农民轮换工转制为期限为15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离开矿山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话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矿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既没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依法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也没有由矿山内部的劳动保险机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满时,在我们根本没有提出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要求的情况下,在支付了一笔回乡补助金后,就终止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我们既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失去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和权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只能在贫困线以至死亡线上挣扎。

我们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自2007年年初开始了集体维权,然而西山煤电以我们签字接受了回乡补助金为由(其实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告知这笔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当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诺按月支付养老金的山西省劳动厅(后来的人社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省国资委和财政厅,于2011年出台了19号明令、2012年出台了130号文件,公然为西山煤电的违法行为站台背书,认定当年支付给我们的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了,并要求我们重新从1995年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到60岁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既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公然违背,因此拒绝接受这样的欺骗和伤害,继续维权至今,期间遭受公安局、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的打压,数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这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已经由《回顾历史、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做了真实的记录和梳理。

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国家煤矿建设、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祖国的强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灭的贡献,理应依法享受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对西山煤电的违法行径以及支持西山煤电欺压农民矿工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乱作为充满了愤怒,决心维权到底,不死不休。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们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全体西山煤电集团维权农民合同制工人

2019年5月1日

签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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