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民周再强因支持香港社会运动被刑事拘留

中国公民运动网报道:香港社会运动持续近5个月以来,已有数十位大陆公民因声援、支持香港被行政处罚或。11月1日,再有长沙公民周再强因支持香港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据志愿者向公民运动网反映,11月1日,有长沙的网友发出消息及图片,称长沙网民周再强因翻墙在推特上发言支持的光复香港时代革命运动,己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拘,关押在长沙第一看守所。据了解周再强平时有两个推特帐号,己持续发推文三万多条信息,近期持续在推特上关注与支持香港市民的反送中示威游行。周再强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关注中国的公共事件,参加公民同城活动。

因为在推特上支持、声援香港市民的反送中社会运动,云南网络活跃人士徐昆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已经被控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而四川活动家被刑事拘留30天后已经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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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号强烈 洛杉矶侨民力挺香港不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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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舟

兰德说,香港主权移交头15年情况很不错,但是现在看起来,中国觉得可以把香港也罩在自己的雨伞之下,就像他们建设上海或者建设一样。但是,不可能支持,因为他们习惯了自己的某种生活方式,某种自由。现在的情况应该让世人都看到,而且让世人都来鄙视香港和北京政府。

名叫维吉尼亚的女士来美国留学后定居下来,但是,香港仍然是她的家乡。她说,自己是“香港论坛”的核心力量。这个组织一直倡导香港的自由和

维吉尼亚说:“我觉得自己也应该做出贡献。今天的活动原来的意思只是把大家召集起来聚一聚,互相认识和熟悉,也把‘香港论坛’介绍给大家。不过,最近这一阵,香港的形势每况愈下,这是一个机会让我们来表达支持,看看自己能做什么,毕竟我们有居住在洛杉矶这么好的条件。今天我们也准备了一些明信片,用来写给美国的参议员。我们也折了纸鹤挂在这里,为香港人民送上一份关爱和希望。”

10月31日,英国政府发表最新《香港问题半年报告书》,强调香港目前的局势需要以政治手法解决,各方必须进行“有意义”的对话。英国政府每半年就香港的情况发表报告书,讲述英方对《中英联合声明》执行状况的立场。这是英国政府第45次发表该系列报告,也是香港《逃犯条例》修订引发大规模示威抗议以来的首份报告书。

《纽约时报》说,香港过去21周来一直在挑战北京支持的香港政府权威;定义香港地位的小宪法《基本法》第18条赋予了北京广泛的权力,允许它在认为对国家或者统一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在香港采取行动,而北京从未行使过这种权力。

名叫史盖伊的香港男士认为,香港民众现在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暴力。他说:“警察暴力说来说去就是制度问题。所有问题都是的政治制度和民主的问题。以前英殖时期,我们多多少少还有一些话语权。虽然那时不能挑选我们的总督,但是,我们的话语权还是很大的。但是现在,我们的说话权基本上没有了。民主没有了,自由没有了,最主要在这里。就是制度整体要改变。所以,我们现在从五大诉求变成了六大诉求,就是增加了解散警队 。”

史盖伊说,香港人民就是想拿回自己的权利。至于暴徒现象,过去香港的法治制度下根本没有这些现象,因为就要负责任;现在这样的现象就是统治的产物。史盖伊认为,他作为一个香港人,看到香港警队中很多人都不是香港的。

自称名叫TW的女子说,十分感慨生活在美国所能够拥有的一切。她说:“香港真的是水深火热。我只是想把香港人的坚毅、勇敢和勇气带来美国。我们真的很幸福,生活在这么好的环境和天气之下,不用担心被压迫,不用担心被警察殴打;真有一种平行时空的感觉,他们在那边每天要被催泪弹攻击。不过,我们全球华人会一直支持香港。我们心里都知道,做的很多事情也在影响到前线。”

来自中国大陆的王维是“权利运动网站”的负责人。他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王维说:“我今天来参加这个香港人的活动,是因为民主、自由、法制、人权在中国内地已经完全没有了。我们不希望香港人也沦落到这个地步。如果说要改变香港的现状,我觉得很难,因为中国政府更多地想掌控香港。一旦香港实现了民主自由,其他内地可能会效仿,害怕这个,因为民主自由与中国共产党是对立的。”

五个月之前,香港因政府提出修订能将在港逃犯引渡至和中国大陆的条例,引发了长时间、大规模的反政府示威,至今仍未停息。有分析称,中共四中全会公报显示,中共未来一段时间内会致力“加强专政”。

华盛顿香港人响应全球撑香港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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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湘筠
  • 宁路

的团体星期六在白宫前举行声援,并且点蜡烛纪念在中失去性命的人。请看记者许湘筠和宁路从现场发来的报道。

北京加强对港管治:特首和官员任命、国安法律和制度全入囊中

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阐释中共十九届决定时指出,的中央要健全管治香港,具体包括要完善中央对、主要任免制度及机制、阐释《基本法》的制度,以及建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待。评论普遍认为,北京锐意加强对港管治,而制度化是要令北京对香港行使权力常规化,至于如何落实,北京将计算政治成本和国际社会的关注。

四中全会周四(10月31日)闭幕时的公报,在谈及「一国两制」的部分指出,要建立健全港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但未有详情。当时不少评论认为,这反映期望香港尽快就《基本法》第23条的国家安全条文立法。但身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的沈春耀昨(1日)在中宣部记者会上展示一个更广泛的管制范围。

他明言,管理好香港和澳门是四中全会研究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故此《决定》有专门部分谈及,而按「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港澳,工作涉及五部分。

沈春耀指出,有关任务一是完善特区跟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提高特区依法治理水平;二是完善中央对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区强化执法力量;四是完善港澳融入中国的发展大局,支持港澳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来解决深层次问题;不过,沈春耀没有提及政治或,意味港人「五大要求」中的真正普选并不在北京考虑之列。

他又指出,最后一项任务是加强对港澳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国情教育等。

沈春耀总结道,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对港澳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分裂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坚决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

刘锐绍:北京将或明或暗在港执行

数名港区人大均认为,沈春耀的说法,显示北京不单止期望香港就23条立法,当中,马逢国预料,沈可能剑指基本法第18条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港适用的条文。

民主派人士亦认为,北京应是看见香港的国际地位令他们在反对修订逃犯条例风波中未能如愿以偿,日后将更侧重「一国」、遏止「两制」,打压力度会一浪比一浪高。但民主党主席胡志伟质疑高压手段能否收效,因为在反修例风波中已见到,强权不会令人臣服,只会引起价值观的冲突,令年青人越走越远。而公民党党魁杨岳桥亦表示,乐见北京以普选解决香港的深层次矛盾,回复「一国两制」原貌,否则情况只会恶化。

时事评论员刘锐绍则认为,北京当然希望港府尽快就23条立法,因为反修例风波已令北京因缺乏23条而有所避忌,但考虑到立法的困难,以及强推会在本地政圈、民间社会引起反弹,政治成本高,甚至制造机会让外国介入香港事务等等原因,暂时不会强推。他预料,北京会透过在港成立辱警罪等本地立法,模糊对警方滥权的监察;又或暗中扩大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属下的警联部来执行国家安全任务,其后才在适当时机就23条立法。

至于沈春耀提及的公务员任免制度,根据基本法,只有特首和主要官员须宣誓方可就职外,其余均无要求,但实际操作是主要官员均须获得北京「祝福」才会获得擢升和委任,刘锐绍估计,沈谈及特首和官员任免,反映北京对香港的管治以至香港官场的人都不信任,但「健全」任免制度的细节有很多空间,不排除日后会加入面试制度,甚至改变对公务员以至的任命制度。

转自: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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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周再强推特发言支持香港市民被刑拘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11-02 18:43

 十一月一日,网友在网上发出消息与图片,长沙的网民周再强因翻墙在上发言支持市民的时代革命运动己被当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加以、关押在长沙第一看守所。

       据了解周再强平时有两个推特帐号,己持续发推文三万多条信息,近期持续在推特上关注与市民的示威游行。周再强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关注中国的公共事件,参加公民同城活动。

广西人权律师覃永沛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

中国公民运动网报道:广西南宁市于2019年10月31日晚被南宁市公安抓捕,其所经营的百举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亦同时遭到查封,覃永沛律师家属11月2日收到南宁公安通知,称覃永沛律师已经被以涉嫌“罪”刑事,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据了解,2019年10月31日傍晚五点左右,南宁市公安局十几名警察闯入南宁百举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将负责人覃永沛律师控制,来人大多数为便衣,其中包括几名辖区的制服警员。来人在未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对覃永沛的办公室进行搜查,虽遭到覃律师阻止,但警方并未理会。警察一直逗留至夜晚八点才离开,持续时间三小时。最后覃永沛律师被警方带走调查,同时覃的办公室被警方查封,门口被贴上封条。

公开消息显示,人权律师覃永沛曾于2018年5月遭到当局打压,律师执业证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地司法局注销,并受到警告要求搬离并结束该律师事务所。同年9月,覃永沛律师在原办公地址成立百举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与文东海、王宇、隋牧青等多名失去执照的律师一起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期间,覃永沛律师曾公开控告长傅政华,指傅涉嫌刑事犯罪,并多次为受迫害的良心犯提供援助。

2019年4月末,覃永沛所办理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家鸿被广西玉林警方拘留,罪名为“煽动颠覆国权”,当时覃永沛律师曾积极作出声援及呼吁放人,目前陈家鸿律师尚在羁押当中,当局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名,拒绝律师的正常会见,现在覃永沛律师也被同样罪名刑事拘留,对此多位朋友认为这很可能是当地对覃律师此前一系列维护法律公正行为的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

来源:中国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民生观察:极权以律师为天敌,必欲除之而后快

文章来源:观察 更新时间:2019-11-02 18:35

据微信消息,广西律师覃永沛家属已于11月2日收到市警方拘留通知书,说覃永沛律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政权罪”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南宁第一看守所。与此同日民生观察报道,律师吕先三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中共当局于四中全会结束当日便疯狂拘押、重判律师,显示着中共执法系统已经翻开中国“治理现代化”残酷镇压律师,毁弃法治,践踏人权的新篇,民生观察对中共当局誓与人类发展潮流相悖,顽固坚持反文明、反人权、反法治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10月31日傍晚,也就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结束的当晚,广西南宁、原百举鸣主任覃永沛被警方带走,同时办公室被封。据了解,晚五点左右,南宁警方十数人闯入原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现百永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将该所原主任、人权律师后覃永沛控制,来人大多数为便衣,其中包括辖区派出所的制服人员。来人在未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搜查覃永沛的办公室,虽遭到覃的阻止,但警方并未理会。来人一直逗留至夜晚八点才离开,持续时间三小时。而覃永沛被警方带走调查。

 

2019年4月末,覃永沛所属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玉林警方拘留,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当时覃永沛曾积极作出声援及呼吁放人,目前陈家鸿律师尚在羁押当中,当局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名,拒绝律师的正常会见。期间,覃永沛律师多方发声声援并为营救陈家鸿奔走。

 

公开消息显示,人权律师覃永沛曾于2018年5月遭到当局打压,律师执业证书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司法局注销,并受到警告要求搬离并结束事务所。同年9月,覃永沛律师在原办公地址成立百永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与文东海、王宇、隋牧青等“失照”律师一起成立“中国律师后俱乐部”。“失照”期间,覃永沛律师曾公开控告司法部长傅政华,指傅涉嫌刑事犯罪。多年来,覃永沛一直以敢言著称,曾公开悬赏征集广西司法厅及公安厅厅长的犯罪证据,加上曾公开控告司法部长傅政华,并代理众多人权案子,因此招致官僚忌恨,今日终被以涉嫌煽颠罪拘押。

 

覃永沛律师被拘押的整个过程来看,正是他捍卫人权、遵从法制,努力以法制来制止纠正官僚集团违法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遭到公权力的报复镇压。

 

同日,10月31日上午九点,安徽合肥律师吕先三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让人不禁想起了青海林小青律师案),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但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知道徐邵二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的组织,因此对吕先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定。

 

据辩护律师披露:对于这个案子,从证据上看,吕先三是百分之百无罪的。因为,所有指控吕先三的有罪证据,最终都被在案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是虚假的。在开庭的时候,我说公检法三家的具体承办人可能压根都没有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说向辩护人提供了主犯八份同步录音录像,但我们看完录像发现,其中7份录像都是刑警大队的大厅接访录像,根本不是吕先三案的讯问录像。我说,连这样明显的错误,竟然能走过公检法三家都没发现,真是匪夷所思。

 

还有,开庭时,公诉人一再指控吕先三参与一宗1580万的诉讼二审,还反复拿出笔录来念笔录,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我当庭出示这个案子的生效证明,一审就终结了,根本没有二审。这么明显的错误,竟然会出现指控吕先三参加二审的指控笔录,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这个笔录是怎么出来的。这个案子,一共指控吕先三涉案两千多万,但这个1580万,和另一宗1000万,两宗事实与吕先三就没关系。

 

吕先三案,安徽省检察院2018年10月召开新闻发布会,是首批挂牌督办之一。就是这样由省检挂牌督办的案件,《起诉书》和证据能错成这样。

 

据悉,现年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那年,他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老家的一所镇小学教书,后来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吕先三才开始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进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执业期间,吕先三至少代理过80多起案件,其中虽然不乏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数是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吕先三律师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2岁,一个7岁。吕先三律师被抓时,小的才9个月,大的也才5岁多。在宣判吕案当日,吕律师的父竟被拘押,妻儿亲属遭警方控制。可见当局做贼心虚,肆意株连。

 

覃永沛与吕先三两律师于中共四中全会结束当日分别遭遇拘押与重判的现实,可见这并非是一次偶然巧合,而应该是中共极权统治集团在四中全会布局中国“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反映。从业已披露的中共四中全会公报,可以看到中共极权暴力恐怖统治集团,面对文明世界对其认识日益清醒与采取相应扼阻措施,绝无半点反省改过,而是变本加厉对内强化严酷镇压手段,对外继续卖弄欺骗伎俩,疯狂敌视人类文明,挑战普世价值,将最近几年统治黑恶化手段通过会议总结提升,变成制度化常规化,披上“治理现代化”的伪装来粉墨登场。

 

中共从2015年7月9日,在全国掀起疯狂镇压律师与维权人士的运动后,至今四年多,而于四中全会结束之日拘押重判律师,正是显示着这种疯狂镇压不仅在持续,而且借用治理现代化的伪装在升级。可以预见,新一轮更野蛮严酷的对中国律师的全局性镇压正在拉开帷幕。

 

中共极权统治集团之所以如此疯狂持久地镇压律师队伍,就是为了要律师成为极权统治的工具,而不是成为法律的遵从者与正义公平的维护者。所以,一切遵照法律,捍卫公平正义的律师,都是极权统治集团的天敌,都必将招致极权镇压。

 

面对中共又一轮更加疯狂野蛮而严酷的对律师队伍的清算镇压,文明世界切不可坐视,中国广大民众更不该麻木,因为中共极权挑战的是整个人类文明,要毁弃的是整个普世价值与世界秩序,世界如果不能阻止这种邪恶野蛮的侵害与漫延,那人类全局性劫难就在眼前。

 

民生观察 2019年11月2日

覃永沛被以“煽颠罪”刑拘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11-02 18:34

三日前被警方从办公室带走的广西律师的家属已经收到警方发出的《拘留通知书》,证实覃永沛已被刑事拘留,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罪名为“煽动颠覆政权罪”,当日警方在带走覃后将其办公室贴上封条。

据了解,覃永沛于本周四(10月31日)傍晚临下班前在办公室被警方控制并带走,警方同时将其个人办公室贴上封条。日前,覃永沛家属收到警方的书面通知,证实覃永沛已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罪名为“调动”,目前相关律师群正在积极跟进案件,暂时未有详实通报。

上半年4月末,曾为覃永沛所属原“百举鸣”执业律师的律师在广西玉林家中被捕,罪名同样为“煽动罪”,当时覃永沛律师曾积极声援及呼吁放人。

有律师同行分析认为,二人曾属同一律所,陈家鸿律师被拘捕已有半年,至今未能获准会见律师。早前四川卢思位律师因代理陈案而遭到打压,司法局及律协拟对卢作出纪律处分的惩戒,为此于上月举行听证会。如今覃永沛律师都被抓捕并控以同罪,可见当局决意扼杀人权律师的用意,以此杀鸡儆猴震慑一众人权(维权)律师。上述种种迹象表明,覃永沛被捕应与陈家鸿案“有所关联”,这个打压模式早在“709”时已有先例,而“709”后当局一直对人权律师作零星封杀,包括几年来陆续不断“吊销、注销”人权律师的执业证书,至于平时的约谈、警告甚至威胁等等的动作更已司空见惯。

有关覃永沛及陈家鸿的相关案件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9/1101/19084.html

人权活动人士陈云飞因推特言论由刑拘转为监视居住

中国运动网报道:因声援香港反送中社会运动及推特言论被的四川活动人士,自2019年10月18日获释后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而是被成都当局转为居住,这意味着他在半年之内将没有言论自由及行动自由。

飞的朋友介绍,陈云飞于9月19日被成都温江警方带走后以涉嫌“罪”刑事拘留,羁押在温江区看守所,与老母亲一起在温江租住的房屋遭到搜查,随后将其租房退掉。10月18日陈云飞被以的形式获释时手机仍被警察扣押无法与外界联系。

陈云飞被抓捕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推特上的言论,警察指陈云飞出狱后近6个月的推特帐号涉及3000余条言论,重点包括一条“十八大以来疯狂抓捕异议人士,迫害良心犯,希望中共的某些人不要落得王立军一样的下场”及所有纪念六四和声援、支持香港反送中社会运动的言论,都涉嫌违法。警察恐吓陈云飞将会对其重罚重判,但陈云飞认为自己的所有言论都基于他的思想及信念,思想是无罪的,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另外陈云飞在被羁押期间,老母亲与他一起租住的房子被强行退掉,警察将老母亲送往陈云飞的姐姐家,威胁她如果照顾不好老人要负法律责任。刚刚获得自由不足半年的儿子再次被抓捕,令陈云飞的母亲陡生恐慌,日夜为儿子担惊受怕。

陈云飞被关押30天后,警方决定对陈云飞实施监视居住,然而要求陈云飞写下书面保证,遭到陈云飞的拒绝。随后警察希望陈云飞承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低调,近期可能不太方便公开接受采访。

陈云飞自今年3月25日刑满出狱后,揭露了自己在被囚期间遭受的种种酷刑及不人道待遇,8月底其诉省监狱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突然被取消开庭。因其出狱后坚持为公义发声,数次被传唤及扣查手机,屡次遭到逼迁,致使老母亲日日生活在骚扰和恐惧中,导致他不得不发出声明准备四处浪浪。出狱不久陈云飞的推特遭到攻击无法正常使用,只得另外注册帐号。

目前,陈云飞的腰部不明原因疼痛,四年的牢狱及出狱后屡遭逼迁,致使他没有条件系统地检查、休养身体。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朋友们希望陈云飞能够调养身体、照顾好年迈的母亲。陈云飞表示永远都不会放弃自己对自由的追求,这是他毕生的信念,同时感谢各界的关注和惦念。

来源:中国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山东访民发帖骂法官是“穿袍的土匪”被判刑2年

中国运动网报道:近日,省德州上访人士李某,被指在网络上辱骂是“穿袍的土匪”,被山东省平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此案再次引起对公民言论表达的关注和言论自由的讨论。

据齐鲁壹点官方帐号消息:李某因拆迁安置问题到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信访无果,2017年7月李某向德州市德城区法院提起,2018年4月法院进行判决。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李某多次到非正常上访。2018年12月16日至18日,李某多次在“猫眼传媒-凯迪社区”辱骂审理其房产纠纷案的法官及法官群体,称法官是“穿袍的土匪”、“万恶之源”等等,点击量达2700余次。

公民因为在现实中遭受不公,针对公职部门在网络上发表不满言论,因而受处罚或的比比皆是。今年二月,西安牙科医生赵某认为警察在处理患者与护士的争执上失当,被指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辱警言论处以5日行政拘留。

分析人士指,李某因为房屋拆迁在地方上访无果,提起诉讼后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最后只能“越级上访”。根据大多数的遭遇,李某在现实中难寻公正,最后只能选择在网络上表达不满。而德州当局重判李某,显然是对其信访维权的变相打压。

来源: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四中全会拉开文革序幕?学者:新疆模式或普及全国

四中全会拉开文革序幕?学者:新疆模式或普及全国

认为,四中全会吹响了重回状态的号角,中共将在全国推广新疆管控模式。(网络图片)

中共四中全会继续强调“习核心”,强化“党领导一切”。北京学者认为,这等于全面奏响了重回文革状态的号角,中共未来可能用“新疆模式”统治全国。

中共10月31日发布的四中全会公报中,重复“坚持”一词多达55次,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为主体”及“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等等。

北京文史学者张先生对自由电台表示,他细看公报发现,归根结底是中共在强化“党领导一切”,巩固统治权。他说,“党领导一切”是四中全会的唯一议题,“党的领导”将进入经济、民生、教育、军事等各个领域,基本上“全面奏响了一个重新进入文革状态的号角”。

张先生据此分析,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当局无论对香港还是内地,都会实现以“新疆模式”进行管控。

他表示,公报称中共的治理模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取得巨大成功”,这种“成功的治理模式”应该包括严控新疆和的“新疆模式”和“西藏模式”、打压港人的“香港模式”,以及控制其它国家的“一带一路模式”。甚至在对美贸易战中共,中共也可能总结出一套“模式”。

此外,四中全会公报还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再次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而对私营企业,仅提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张先生分析说,这可能是逐渐收紧民营经济的信号。

时评人刘锐绍也对BBC表示,这次全会强调所谓“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是用经济、政治、监控等手段保证中共执政。他认为,中共在政治上会进一步收紧,强化利用人脸识别和信用管理体系监控民众。

另外,全会公报中称,要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港澳“实行管治”,并要求“建立健全特别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外界认为,这是中共将对香港收紧管控的信号。

时事评论员林和立对《苹果日报》表示,中共要借所谓“完善一国两制”对香港实施严刑峻法,继续深化北京和香港之间的矛盾。而建立所谓“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反映重推“23条立法”已经再次提上中共议事日程。

转自:新唐人

来源:中国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肖兵:给四中全会公报作鉴定

事先谣言满天飞的十九届结束了,一篇散发着腐臭气味的《会议公报》也“出坑”了。

如果能坚持把这篇读完,而且能理解下面这些数字如一个“总体目标”、“两个维护”、“两个大局”、“两件大事”、“两个一百年”、“三大攻坚战”、“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四个全面”、“五位一体”、十三个“优势”、五十七个“坚持”、七十七个“制度”,恭喜,又出一个“学习强国”APP成功洗脑的产品。

从这篇公报看,之前的谣言都没能成为“遥遥领先的预言”,比如没有“接班人”(陈敏尔、胡春华成为政治局常委),没有常委的七人变九人,也没有赵乐际被拿下,也没有习近平“加冕”党主席,等等。但通篇的文字表达的涵义很清楚,习近平自成为总书记以来的倒行逆施,都被包装进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幌子里。

一切都很清楚,习近平的权力没有受到挑战。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不敢:严密的监控体制针对所有人,对手中有一些权力的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的监控更为严密,出席会议的另外370人没有一个敢于挑战或者问责习近平;原因之二是不能:中国的逆淘汰机制让身居高位的人退化为贪婪而僵化的“肉食者”,没有能力解决日益复杂严重的问题;原因之三是不愿:即使有人有野心想成为“赫鲁晓夫”或者“戈尔巴乔夫”,在中国经济下滑、战僵局无解、香港抗议如刺猬扎手的形势下,取习近平而代之无异于自进烤炉,这时候向习近平发难肯定不是合适的时机。

但习近平的威信受到重创。自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就是经济发展。对应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本应在去年召开,讨论经济问题,之所以迟迟不能召开,就因为中国经济形势急剧恶化,习近平的经济政策受到广泛质疑或批评。这次的会议公报,只能空谈“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各种经济问题一字不敢提。

习近平威信受到重创的另一个迹象是公报没有提及。10月24日,美国副总统彭斯在华盛顿智库威尔逊国际中心(Wilson Center)发表演讲,内容是“一个很大程度上决定21世纪命运的话题:美国与中国的关系”。

很多时评人士认为这次演讲就是针对四中全会的。2017年4月7日,习近平对说,我们有一千条理由把中美关系搞好,没有一条理由把中美关系搞坏。但是,这篇公报只字未提中美关系,遑论中美贸易战以及由此引发的全面冲突的可能性,因为在这两年,中美关系急转直下,习近平就是祸首。
或许习近平换了一种姿态来看待中美关系,把中美关系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下,试图“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这符合会议主题,也符合习近平的野心。但在中国政府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大撒币”外交已无以为继,“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沦为笑料。

对于中国人来说,痛苦会更加深重。公报宣称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国家安全体系“,这就意味着,以网格化管理、大数据、信用体系、人脸识别、基因识别、言论审查等手段全面控制所有中国人。中国走向“文革化”、“朝鲜化”、“新疆化”的步伐正在加速,以2021年(第一个一百年)、2035年、2049年(第二个一百年)作为关键时间,实现对中国人的全面监管,这就是习近平的“中国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今世界并不是一个需要重新创造或发现的新东西。个人权利与自由(如四大自由)、政治(如多党制、议会制、直接选举、三权分立)、私有制、市场经济、法治等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以及相互关系,已经有充分的研究和实践,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就是学习这些成功的经验,而不是“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也不是“两个维护: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习近平的权威”。习近平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极权现代化,用现代技术手段增强极权统治。

还有习近平抱有“华丽转身”(即以专制手段结束专制)幻想的中国人、对习近平的本性还认识不清的西方人,都该醒醒了。香港就是一个能看出习近平未来方向的具体实例。公报说:“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种表述是第一次出现在中共官方文件中,不再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习近平能把一个自由的香港变成变成专制的香港,他能把专制的中国变成自由的中国吗?

这篇公报的操刀者肯定是王沪宁。此人号称“三代帝师”,最大的“本事”就是把“狗屎”包装成“黄金”,把习近平的倒行逆施包装成“治理现代化”,到习近平的极权包装成“改革开放”,把专制包装成“民主法治”,把言论审查包装成“四个自信”,把愚蠢无能包装成“战略定力”。这样包装出来的公报,其实就是一坨臭“狗屎”。

:肖兵
2:19年11月1日

中国公民运动网特稿

来源:中国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柏林墙倒塌30年右翼势力威胁德国稳定

来源:之音,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30年前,围墙倒塌,结束了东方共产主义之间的鸿沟。柏林围墙的倒塌象征了苏联自二战后强加的东欧的崩溃,也为最终铺平了道路,过去的东德现在成为了西欧的一部分。不过,在前东德的实力正在增强,威胁的稳定。来看记者斯卡图洛发自柏林的报道。

台师大退休学者投身两岸关系疑在北京遭押

学术圈传出台湾师范大学国际人力资源发展研究所副教授施正屏去年8月在中国大陆失踪的消息。有家属熟识的台商今年6、7月时透过管道询问,证实施正屏涉及国安理由,被关押在北京,北京的军方与国安人员还特别提醒,“不要再多问”。根据统计,从蔡英文2016年5月执政以来,海基会受理台湾人赴后失去联系的有149件,其中101件已确认、48件“没有音讯”,较少于9月公布的“没有音讯”67件。消息没有确指施正屏遭控触犯安全罪细节。

据联合早报今天报道,传一退休教授在大陆失踪。台湾学术圈传出台湾师范大学国际人力资源发展研究所退休副教授施正屏去年8月在中国大陆失踪的消息。其家属熟识的友人今年6、7月通过渠道得知,施正屏涉及国家安全理由,被关押在北京,家属至今都无法前往探视。

该报道引据《自由时报》消息,台师大介绍,施正屏2018年2月已退休。其友人称,施正屏今年56岁,退休后曾在台湾政治大学开课,后来也担任中国大陆国企“华夏集团”首席经济学家,经常往返两岸。

友人透露,他最后一次与施正屏联络已是2018年7月,施正屏的面簿也停留在7月底。这名友人问过施太太有关施正屏的动向,但施太太说“去修行了”。不过,施正屏没有出席其女儿今年5、6月在美国的毕业典礼,引发怀疑。

消息说,施正屏失联一年三个月来,家属始终不愿通过正式渠道向海峡交流基金会、大陆委员会求助。台湾官方近日曾去电施家询问,家属却告知,“人在中国做研究,一切很好”。友人称,其实营救施正屏在友人圈也出现两派意见,不过基于尊重家属,大家都保持低调。

据施正屏友人说,他们共同的台商朋友今年6、7月时曾通过渠道询问,得知施正屏以国安理由被关押在北京,北京的军方与国安人员还特别提醒,“不要再多问”。施正屏友人解释,施正屏过去是国民党的本土派。不过,在台湾前总统陈水扁执政时,施正屏受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前主委陈希煌延揽,担任驻美农粮贸易代表。施正屏在2016年台湾总统蔡英文执政后未获重用,后在“旺旺中时”担任主笔,写评论专栏,对蔡英文政府多所批评。

该报道说,根据统计,从蔡英文2016年5月执政以来,海基会受理台湾人赴大陆后失去联系的案件有149件,其中101件已确认、48件“没有音讯”,较少于9月公布的“没有音讯”67件。这一个多月来,有19人“找到了”,据了解,他们都已平安回家,并未被大陆关押。

据自由时报今天报道,对于台师大国际人力资源发展研究所退休副教授施正屏,去年8月在中国失踪至今,已1年3个月。 台湾陆委会表示,经洽刑事局了解,中国并无向台方进行限制通报。倘陆方确有限制施教授之人身自由,陆方应向台湾进行通报,同时也应基于人道考量,同意家属前往中国大陆探视,并保障其在陆相关司法权益。

该报道说,施正屏家属担心成为“李明哲第二”,始终不愿向海基会、陆委会求助,官方近日曾去电施家询问,家属却告知,“人在中国做研究,一切很好”。不过,有家属熟识的台商今年6、7月时透过管道询问,证实施正屏涉及国安理由,被关押在北京,北京的军方与国安人员还特别提醒,“不要再多问”。

报道称,今年56岁的施正屏,去年2月从台师大退休,是提早办理退休,退休后曾在政大EMBA开课,后来也担任中国国企“华夏集团”首席经济学家,经常往返两岸。友人透露,他最后一次与施用LINE联络,已是去年7月的事,施的脸书也停留在7月底,他问过施太太有关施正屏的动向,但他的太太说“去修行了”。

报道引述台湾陆委会表示,有关国人在中国大陆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政府高度重视,对于本案之处理,本会将持续与相关保持联系,关注施教授之人身安全状况,尊重、配合家属之意愿,提供必要的协助。

转自: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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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用“学生信息员”监督教师、消除异议

去年,教授尤盛东因质疑一句习近平最喜欢的宣传口号而被学生举报,随后被大学开除。

去年,教授尤盛东因质疑一句最喜欢的宣传口号而被学生举报,随后被大学开除。 JEENAH MOON FOR THE NEW YORK TIMES

他背着荧光红色的背包,脚穿白色阿迪达斯鞋,看上去和四川大学的其他学生没什么两样。

但是21岁的化学专业学生彭伟(音)有一个特殊使命:他既是学生又是间谍。

越来越多的“”密切关注着教授的思想观点,彭伟就是其中之一。他们的任务是帮助铲除对主席习近平和执政的有任何不忠迹象的

“我们的责任是保证纯粹的学习环境,”彭伟说,“保证教授们遵守规定。”

中国大学在部署学生对教师进行监督,成为一种毛泽东时代的回归。这是习近平发起的一场大规模运动的一部分,目的是消除异议,把大学变成党的根据地。

根据对20多名教授和学生的采访,以及对公共记录的查阅,在中国几十年来最有权势的领导人习近平领导下,学生信息员数量激增。

“人人自危了,”在中国东部的厦门大学任经济学教授多年的尤盛东说,去年,他因为批评习近平最喜欢的宣传口号之一而被学生举报,随后被开除。

“怎么会进步呢,”尤盛东问,“发明创造怎么会出现呢?”

各大纷纷发布启事,招募学生对老师进行监视,有些高校甚至打算在每个教室里都安插一名学生。它产生了一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效果,有些人将其与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意识形态净化运动相提并论,当时激进的学生会攻击毛泽东眼中的敌人。

习近平正在试图防止社会稳定受到可能的威胁,压制反对其威权政策的力量,与此同时,学生监控老师对习近平、共产党和等思想的看法,在其中日益扮演关键角色。作为交换,他们可以获得奖学金、更高的分数以及在具有威信的共产党组织中得到晋升。

唐云教授因批评一句习近平经常使用的俗语而被重庆师范大学被降职至图书馆工作。对学生信息员的利用是习近平发起的一场消除异议的大规模运动的一部分。
唐云教授因批评一句习近平经常使用的俗语而被重庆师范大学被降职至图书馆工作。对学生信息员的利用是习近平发起的一场消除异议的大规模运动的一部分。 GIULIA MARC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教授和学生们描述了自去年初以来至少十几起中国大学教授遭学生举报后被开除或处罚的事例。

中国中部一所大学开除了一名教授,原因是一名学生举报她批评习近平取消对主席的任期限制,此举令习近平得以无限期留任。在北京,一所大学的一名数学教授被停课,原因是一名学生投诉说,该教授认为日本学生比中国学生用功。

学生信息员的激增引起了和学生的担忧,他们认为这是又一种扼杀课堂辩论做法。中国所有的大学都是由党控制的,党任命高校的最高行政官员,并在校园里设立党委。

“教师什么事都能被举报,”西南地区的重庆师范大学资深文学教授唐云说。

今年56岁的唐云说的是切身体会。今年早些时候,他在课上批评习近平经常使用的一句民间俗话——“撸起袖子加油干”——很粗俗。一名学生的投诉促使重庆师范大学校方剥夺了他的教师资格,并在今年春天将他调到图书馆工作。

习近平一直寻求获得与毛泽东平起平坐的历史地位,他采取各种措施,恢复共产党在中国日常生活(包括高等教育)里的中心地位。

教育官员解雇持不同政见的教授,禁止了一些西方教科书,并下令学校开设中心,专门研究习近平标志性意识形态,即“习近平思想”。

在中国,依靠学生来制衡老师的做法由来已久。在1960年代后期和19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学者、与西方有联系的人或被视为“阶级敌人”的人遭到迫害。年轻人被要求监视和谴责教师,以及其他异议知识分子。

重庆师范大学的学生。校方指责一名教授损害国家名誉,并将其调职至图书馆。
重庆师范大学的学生。校方指责一名教授损害国家名誉,并将其调职至图书馆。 GIULIA MARC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根据大学发布的公告,在习近平的领导下,许多大学现在每班任命一名学生监督员。学生必须经过申请成为信息员,许多学校只接受党员或能够证明自己持有“正确”政治观点的人。

在采访中,信息员说,一些学生认为自己的任务涵盖广泛,他们不仅关注教授在课堂上说了什么,还关注教授们的私人生活,包括对书籍和电影的品味。

四川大学的学生信息员彭伟说,他还经常和其他学生交谈,收集他们对老师的印象,包括他们的性格、价值观和爱国立场。

他驳斥了信息员的兴起损害了课堂辩论这样的观点,并表示长期以来,中国大学忽视了学生的看法。他说:“教师需要了解学生的忧虑。”

根据招聘启事,在一些学校,学生信息员被要求向校园党支部提交关于他们老师的报告。

中国西北的安康学院在一份网络通知中表示,学生信息员应该正式举报传播迷信、邪教和色情,“宣扬西方政治价值观”,批评党的宗旨的教授。通知称,学校管理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回应。

在中国中部的仙桃职业学院,信息员被要求监督“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华中地区的信阳师范学院呼吁学生举报老师所说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民族团结”的事情。

教育部未回应置评请求。该部去年发布了针对各级教师的新道德规范,称他们不应该做任何违背党的权威的事情。在习近平的领导下,党还向大学派出了官员小组,目的是监测教师的意识形态观点。

重庆师范大学的一座爱国纪念碑。在中国几十年来最有权势的领导人习近平领导下,学生信息员数量激增,已有数百所大学采用了这种做法。
重庆师范大学的一座爱国纪念碑。在中国几十年来最有权势的领导人习近平领导下,学生信息员数量激增,已有数百所大学采用了这种做法。 GIULIA MARCH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教授们表示,利用学生告密者正在教室里制造一种恐惧气氛。

被从厦门大学开除的经济学教授尤盛东称,学生们举报他质疑习近平的标志性口号“中国梦”,即一个国家富裕强大的愿景。尤盛东说他告诉他的学生,梦想是“妄想,狂想,而不是一种理想”。

现年71岁的尤盛东后来搬到了纽约,他说学生开始说他很极端并且“反共”。他的教室里安装了一台摄像机,这是中国许多大学的标准配备,当局警告称,他们很容易找到不当言论的

纽约福坦莫大学(Fordham University)法学教授明克胜(Carl Minzner)说,学生告密者的增多是习近平使党成为“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的努力的一部分。

“习近平这样做的目的是重新引入自我审查的因素,让人们开始三思而后言,”他说。“当政治正统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的集体意识就开始关闭。”

政治谴责的文化甚至渗透到中国最负盛名的大学校园。在习近平的母校、北京的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教授吕嘉今年被校方调查,此前学生们在网上发起运动,指责他批评中国和社会主义。

学生们说给他们启发的,是习近平3月份加强思想工作、为“民族复兴”做好准备的号召。他们开通了一个匿名社交媒体账号,逐行发表对吕嘉教授演讲的批评,批评了他关于西方文明在世界上仍然占主导地位,而中国文明正在衰落的说法。

记者无法联系到吕嘉教授,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亦未回应关于调查情况的置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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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文学教授唐云称禁止他授课的决定“纯粹是权力的傲慢”。

学校指责唐云损害国家声誉,并迫使他道歉。

在被学校剥夺教学资格后,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并不责怪自己的学生,并称学生“并不都是犹大”。

“今天披着耻辱离去,”唐云写道。“明天,我定会戴着桂冠而来。”

转自:纽约时报中文网

来源:中国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中共在西藏大力兴建水电站,导致藏人流离失所

来源:之声

西藏人权促进中心发布报告指出,中共在西藏境内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计划兴建与已建成的大、中型站多达七十多座,导致当地被迫搬迁,。同时,利用了主要,以及青藏高原的水力资源,却忽略了大坝工程所造成的环境风险。

图片取自西藏妇女会

西藏人权与民主促进中心(TCHRD)于昨日(10月31日)发布报告指出,中共在其划分的“甘孜州”境内计划兴建与已建成的大、中型多达七十多座,导致当地藏人被迫搬迁,流离失所。

中共当局于2016年实行“十三五”规划,因此中共便在西藏境内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大规模兴建水电项目。报告指出,兴建大坝导致康定、泸定、丹巴、九龙等县的藏人流离失所,他们被迫住在安置的营地。此外,报告指出中共当局声称为流离失所者提供“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包括“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烹饪厨师培训”,为发展乡村旅游提供技术人才。同时,中共亦宣称甘孜州的水电开发企业“积极落实脱贫攻坚”,向流离失所者提供了其他财务支持和工作。

报告提到,尽管无法评估流离失所者的实际状况,但令人深切关注的是,中共当局已开始计划在生态环境脆弱的西藏高原兴建一系列的。中共曾承诺在2030年前发展“清洁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显然这一承诺正在兑现。然而,中共当局利用了亚洲主要河流,以及青藏高原的水力资源,却忽略了大坝工程所造成的环境风险。

美国国务院官员赞扬印度政府大力支持藏人的宗教自由

来源:之声

美国国际无任所大使萨缪尔?布朗拜克于近日在达兰萨拉会见达赖喇嘛尊者,并迫害西藏宗教自由和干预达赖喇嘛转世权。而后,外交就他的援藏言论进行回击,谴责美方无权干预中共内政。昨天,美国负责南、中亚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艾丽丝?威尔斯在推特发文,赞扬大力支持藏人的宗教自由,因此美国政府对非凡的慷慨深感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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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萨缪尔?布朗拜克(Samuel Brownback)于近日在达兰萨拉会见达赖喇嘛尊者。布朗拜克谴责中共迫害西藏宗教自由,并指出选择达赖喇嘛继任者的权力只属于藏传佛教体系、达赖喇嘛本人,以及其他藏传佛教领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政府、团体或个人都与此无关。

随后,中共外交部在例行记者会就布朗拜克的言论进行回击,再度诋毁达赖喇嘛尊者,并谴责美方干涉中国内政

昨天(10月31日),负责南、中亚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艾丽丝?威尔斯(Alice Wells)在推特发文,指出布朗拜克在达兰萨拉会见达赖喇嘛尊者,显示出美方长久以来的援藏立场。

威尔斯还赞扬印度,指出印度政府大力支持藏人的宗教自由,因此美国政府对印度非凡的慷慨深感敬仰。

与此同时,在提及达赖喇嘛转世权时,威尔斯指出中共当局声称达赖喇嘛的转世制度必须依照中共的有关法规,她认为这种逻辑毫无根据。威尔斯还指出藏人信众在不受政府任何干预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和尊重他们的宗教领袖,并且确保宗教领袖能够接受传统佛法教育。

布朗拜克与另外数名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成员,以及美国驻印大使馆官员于近日(10月28日)一同会见达赖喇嘛尊者,并进行了约一个多小时的会谈。随后,布朗拜克同藏人行政中央司政洛桑森格及各部门部长,一同出席西藏表演中心(TIPA)成立六十周年庆典,以及首届藏戏国际研讨会开幕式。

布朗拜克于当天在推特发表感想,指出:“自从在印度与达赖喇嘛尊者会面后,尊者不仅启发了我,而且让我深受感动。尊者证明了宗教自由可以消除仇恨、分裂,以及偏狭。尊者坚定了我的信念,为藏人及世界各地的宗教自由而更加努力。”

浙江民主党人朱虞夫被限制人身自由近50天

中国网报道人朱虞夫于9月16日下午江苏宜兴市被杭州通过手机定位强制带回杭州,随后被上岗监控阻止他自由出行,杭州警方曾表示等到十一后才能撤岗,然而十一已过一个月,至今朱虞夫仍被严密监控限制自由已近50天。

据了解,目前朱虞夫被24小时监控,白天外出时有3人贴身跟踪,晚上有2人贴身跟踪。即使路上遇到熟人打声招呼,立即被跟踪者拍照上传汇报。这样的生活不知还会持续多长时间,警方没有明确为何对朱虞夫实施监控,亦没有告知何时才能恢复他的人身自由。

自1979年投身社会民主运动的朱虞夫,1998年6月因组建中国民主党被以“煽动政权罪”判刑七年;2007年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两年;2011年网传茉莉花革命期间被抓捕,2012年再次被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判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三月刑满出狱。

一生投身民主事业,年逾六十的朱虞夫出狱后生活陷入困境,本该享有的养老金受到重重阻挠。2018年9月17日,朱虞夫因参与为良心犯及家属慈善捐款义卖书画活动被以涉嫌“罪”传唤,居所遭到查抄,警方扣押了朱虞夫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等私人物品。

当局对浙江民主党人的打压从未停止,自1998年至今,包括王有才、祝正明、毛庆祥、吴义龙、徐光、王荣清等数十名浙江民主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多人因坚守信仰数度坐牢,目前仍有吕耿松、陈树庆被囚狱中。不久前,毛庆祥因声援香港反送中运动,还被行政7天。

来源:中国公民运动,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章立凡:高压手段恐终结中共体制

众所瞩目的四中全会周四(10月31日) 在落幕,而新华社发出的官方公报中,将重点放在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但却未提及人事变动的话题。 之声专访中国历史学者,他认为,这次会议显示会持续加强对社会的控管,但一旦失控,这可能导致国家全面崩盘。

德国之声:可否请您大略分析一下整个四中全会的主要看点在哪?

章立凡: 整份官方公报其实没什么看点,基本上都是官样文章,就是讲党八股。 主要重点无非就是在讲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也就是加强一党专政。 再来就是关于,这份公报特别提到了一个词叫“管治”,而这个词以前没这么提过。 中国共产党也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可能在香港重新启动类似23条的立法。 但是除非他们彻底砸掉“一国两制”的牌子,否则他们未必能做到,因为这种做法只会对中共提出的两岸“和平统一”策略造成更负面的影响。 然而,他们也可能真的不打算和平统一了。 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没话可说。

德国之声:在国内政策方面,中国政府会更强化对公民社会的管控吗?

章立凡:现在这个政权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因为外部跟内部都出现他们难以控制的情况。 经济上,他们可能会更进一步强行“割韭菜”,像近期政府在北京昌平香堂村的强拆,就是在割“中端人口”的韭菜,侵犯他们的财产,激化社会矛盾。 这也说明,中国共产党利用强硬手段来割韭菜的决策可能会持续进行。 此外,他们也透过四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这代表他们在治理上的手段也会更加强硬,当中包含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社会控管与不久前当作国策提出来的区块链,这些都可能会上。 日后,他们这方面的做法会更强硬,因为不强硬便没办法保障这个政权继续生存。

德国之声:四中全会闭门前,外界也不断臆测这次会议中可能触及的人事变动话题,包含提出可能的接班人名单。 然而,最后公报却对这方面只字未提。 您怎么看?

章立凡:这不出所料,因为我从一开始就没有参与这个竞猜游戏,我觉得在现在这个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这样的更迭,大部分人的竞猜也都落空了。 习近平这次还是稳住了阵脚,因为如果不稳住阵脚的话,他也不会开这个四中全会。 既然选择开会,就说明他对自己握有的权力有相当的把握。 至于说所谓接班人这类的说法,也很可能是大外宣故意放出的讯息。

德国之声:中国共产党这样的策略有办法更加巩固自己的势力,还是这会让他们未来在面对社会反弹时,更难控制呢?

China Zhang Lifan in Peking (picture alliance/AP Photo)

章立凡认为,中国共产党将透过四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这代表他们在治理上的手段也会更加强硬,当中包含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社会控管与不久前当作国策提出来的区块链,这些都可能会上。

章立凡:我觉得可能是后者,因为根本上来讲,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任何经济改革都没有太大的意义。 另外,政府运用高科技手段来控制社会的麻烦在于它一旦被反控制或是高科技控制失灵的话,国家就会面临全面崩盘的局面。 所以我觉得现在共产党有很多想法都是一厢情愿。

德国之声:您认为中国共产党会开始意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还是会在习近平的带领下,持续往高压统治的方向走呢?

章立凡:现在这种高压的作法也可能成为这个体制的终结者,因为它越是想守住家业,反而可能越守不住。 这种把党派利益放到国家民族利益之上的思维,在我看来是没有可持续性的。 我认为共产党很难做到根本的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现在的领导人根本没有这种想法。 中共70年来就是不断地消灭竞争者,不许体制外有任何竞争者存在,这本身也就弱化了这个政权。 任何政党都是在竞争中才会变强,如果没有竞争的话,政党也就没有生命力了。

转自:DW

来源:中国, 文章转自网络,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安徽律师吕先三涉黑案宣判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11-01 17:11

吕先三律师案,发生以来备受法律人关注。本网获悉,2019年10月31日上午九点,合肥律师吕先三涉嫌参加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吕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实施了帮助行为(让人不禁想起了青海林小青律师案),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但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知道徐邵二人是以实施违法为基本活动的组织,因此对吕先三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认定。

 

而两名主要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经法院审理查明,二人骗取他人财物计11287.4647万元,其中4838万元未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犯诈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一审获刑二十五年和二十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曾为徐、邵二人代理过案件的律师吕先三,检察机关认为他在明知徐维琴、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系共同犯罪。

 

10月31日,案件宣判后,吕先三家属表示,他们将提出上诉。

 

本案的辩护律师金宏伟表示:对于这个案子,从证据上看,吕先三是百分之百无罪的。因为,所有指控吕先三的有罪证据,最终都被在案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是虚假的。在开庭的时候,我说公检法三家的具体承办人可能压根都没有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说向辩护人提供了主犯八份同步录音录像,但我们看完录像发现,其中7份录像都是刑警大队的大厅接访录像,根本不是吕先三案的讯问录像。我说,连这样明显的错误,竟然能走过公检法三家都没发现,真是匪夷所思。

 

还有,开庭时,公诉人一再指控吕先三参与一宗1580万的诉讼二审,还反复拿出笔录来念笔录,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我当庭出示这个案子的生效证明,一审就终结了,根本没有二审。这么明显的错误,竟然会出现指控吕先三参加二审的指控笔录,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这个笔录是怎么出来的。这个案子,一共指控吕先三涉案两千多万,但这个1580万,和另一宗1000万,两宗事实与吕先三就没关系。

 

吕先三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10月召开新闻发布会,是首批挂牌督办案件之一。就是这样由省检挂牌督办的案件,《起诉书》和证据能错成这样。

 

据悉,现年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那年,他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老家的一所镇小学教书,后来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吕先三才开始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进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执业期间,吕先三至少代理过80多起案件,其中虽然不乏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数是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

 

吕先三律师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2岁,一个7岁。吕先三律师被抓时,小的这个才9个月,大的也才5岁多。现在吕律师一审判12年,两个孩子怎么办? 看到这么小的孩子为自己的律师父亲喊冤,真是让人肝肠寸断。

 

 

附:安徽吕先三律师涉黑案—金宏伟律师、燕薪律师辩护词

 

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宏伟,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燕薪,共同为吕先三提供辩护,发表意见如下:

 

程序问题

一、公检法在审前联合办案,严重程序违法。

据侦查机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提请复核意见书》记载:“我局考虑到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市检察院公诉、侦查部门会商,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学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成功经验,与会人员就邵伯春、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

该意见已经充分证明,在案件侦查初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即已经与侦查机关就吕先三涉嫌犯罪的问题达成了共识。此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3条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院特别指出:“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容易导致先入为主,不利于确保办案质量,也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要求不相符合。《意见》第23条因此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二、应当回避,未回避。

1、公诉人应当回避,未回避。

吕先三向纪检部门举报公诉人王云徽徇私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均指出:“存在私人恩怨的,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人出庭指控举报人涉嫌犯罪,这显然是违法的,也是荒诞的。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刑诉解释》32条规定: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均属于回避人员。

如前所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了联合办案,明显属于应当回避之情形,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辩护人释明其作出了主动回避。

辩护人亦申请,公开包括审委会成员在内的参与审前会商的具体相关人员。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可以通过网络自行查询的理由,驳回了辩护人的申请。

三、侦查过程存在明显的非法取证行为。

1、本案存在明显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徐维琴于2018年1月31日13时到案,其第二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5时,第三份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8时。邵柏春同样于2018年1月31日13时到案,第四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4时,第五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5时。梅泉于2018年1月31日13点到案,第三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5时。王仁芳于2018年1月31日13点到案,第三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2月1日16时。吕先三于2018年3月15日11时到案,第三份笔录形成于2018年3月16日9时至14时。上述笔录均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下所形成的证据,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8集)第1165号指导案例——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指出:“(一)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二)采用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吕先三本人陈述,其第四份笔录同样形成于16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并非笔录记载的17日。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相关同步讯问录像,以便查明吕先三所述是否属实,但法庭未能提供该同步讯问录像。同时,吕先三的第四份笔录确实存在将3月16日的签字时间修改为3月17日的情形,吕先三的《拘留证》也确实记载其入所时间为3月16日20时,超过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时间。综合吕先三本人陈述、《拘留证》记载时间、第四份笔录存在时间修改的情况,以及法庭未提供该笔录的同步讯问录像,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印证,证明吕先三的第四份笔录同样属于非法取证。

2、本案存在明显的缺失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法定的应当全程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案件。但邵柏春在卷十九份笔录,中院只向辩护人提供了2018年4月11日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徐维琴在卷十三份笔录,中院只向辩护人提供了2018年3月9日的同步录音录像。吕先三本人在卷八份笔录也只有两次同步录音录像。

特别是,在徐维琴同步录音录像的文件中,一共8份同步录像竟然有7份录像是刑警大队接报案录像。辩护人难以理解办案机关基于何种事由将这么多的无关录像来充作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王仁芳当庭陈述,侦查机关传唤其8月13日接受讯问,但其到达时,侦查机关要求其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与此同时,本案缺失王仁芳8月13日的讯问同步录像。

本案中,没有驻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同时,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08期(2016.1)]第1166号指导案例王平受贿案认为:“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上诉人王平的讯问笔录,其中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2011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1份、4月28日1份、4月29日9时30分至11时55分1份、5月4日1份,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王平对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无法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亦无法确保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故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本案全案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

另《排非规程》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第26条规定:“(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据此,吕先三明确提出了侦查机关强迫其将3月16日的笔录修改为17日笔录,在批捕前一周多次在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对其进行威胁的线索,徐维琴明确提出被侦查机关外外提的线索,邵伯春明确提出侦查机关指供的线索,王仁芳明确提出侦查机关让其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的线索。而公诉机关并没有出具相关材料对取证合法性予以说明,本案连常见的《情况说明》都没有。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没有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全案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本案存在明显的逼供、指供情形。关于逼供问题。徐维琴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存在将其外提实施逼供的问题。而据案卷显示,徐维琴的第九份笔录,形成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讯问地点为合肥公安局。该笔录能够证明,侦查机关确实将徐维琴外提,在非讯问场进行讯问。吕先三陈述,侦查机关连续多日在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对其进行逼供。为查明吕先三所述是否属实,辩护人于庭前会议过程中提请法庭调取看守所日志、看守所监控录像,但法庭未提供。

关于指供问题。徐维琴当庭陈述,侦查机关要求其按照邵柏春的说法来供述,必须指证吕先三。另据徐维琴唯一一份讯问同步录像显示:“徐维琴称:你拿着梅泉、王仁芳的笔录让我照着说。侦查人员回答:是,我是拿梅泉的笔录给你。”

据邵柏春唯一一份讯问同步录像显示:“问:写《说明》就能胜诉是吧,是不是啊,这个目的?邵:(沉默)。问:你得认同出具这个东西是为了胜诉。邵:他怎么想的,我也不知道。问:那你认为呢,这个东西,有什么作用?邵:我也不能猜吧。问:他当时在现场怎么讲?邵:(沉默)。问:行,这个大家都清楚,好吧。”“问:你是否将真实债务情况告诉律师?邵:(沉默)。问:你就明确说,已经将真实情况告诉律师了,好吧。”

四、侦查机关以吕先三涉嫌犯罪为由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逮,本案经市检、省检两级检察机关的核捕、复议、复核,均认定指控吕先三的入罪证据不足。然而,连批捕的证据标准都没有达到的案件,却在案情相同、证据相同的情况下,被提起了公诉。此种证据标准倒置的现象,有违证据裁判原则。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0日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在《合检侦监不批捕说理【2018】第9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说明:“吕先三主观上是否明知邵柏春等人以’套路贷’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为其出谋划策,帮助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证以证明吕先三涉嫌诈骗犯罪,故决定不批准逮捕。”[ 卷一P149]

侦查机关不服该决定,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理由为:“吕先三身为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在明知邵伯春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相勾结,经共同商议,虚构或者夸大借款本金,隐瞒借款人未获得借款或者己部分还款的事实,制作虚假说明,并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在法庭调查程序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借条等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得胜诉判决,并试图通过执行程序,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诉讼诈骗构成要件规定,既有虚假诉讼行为,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吕先三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在本案中,吕先三与邵柏春、徐维琴等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地位、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均应认定为主犯。”“邵柏春等人涉嫌诈骗案件是我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办案侦办理,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扫黑除恶第一案。”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侦查机关的复议。侦查机关又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在坚持复议理由的基础上,又提出:“我局考虑到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市检察院公诉、侦查部门会商,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学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成功经验,与会人员就邵伯春、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2018年3月9日,市检察院将涉嫌诈骗犯罪的邵柏春、徐维琴和窦昌明批准逮捕。3月16日,我局对吕先三以涉嫌诈骗罪后,多次向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做专题汇报。4月20日,市检察院决定对吕先三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并于4月28日维持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对邵柏春审讯工作已取得较大进展,邵柏春已经三次供述吕先三策划、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市检察院不能从案件的整体上评价吕先三的犯罪行为,忽视嫌疑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同时以吕先三零口供,仅有邵柏春指认为由,并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仅不能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复核决定书》,维持不批捕决定。

依据检察机关在决定不批捕时就已经明确的这三点事实来审查本案。市检、省检两级检察机关都意识到,针对吕先三的指控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无法认定吕先三构成犯罪。可是,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先三涉嫌诈骗犯罪”,但到了起诉阶段却指控吕先三构成涉黑和诈骗两个罪名。通过庭审举证,辩护人未发现本案存在实质性的新证据。相同的案情,相同的证据,相同的检察机关,批捕时认为本案未达到批捕证据标准,起诉时却指控吕先三构成两罪,起诉的证据标准竟然比批捕的证据标准还低。此种证据标准倒置的现象,有违两高近年来一再强调的证据裁判原则。

同时考虑到,本案侦查机关在提出批捕复议时明确表明,本案系省公安厅信访办交办案件,市领导高度重视。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申请不批捕复议的时间是2018年4月,申请复核的时间是2018年5月,而省领导签批的时间是2018年6月。侦查机关在明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吕先三不构成犯罪的正式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依然在报请材料中将吕先三列为涉黑犯罪的骨干成员,在对省领导的汇报过程中隐瞒了市检、省检的正式认定意见,利用不真实、不完整的汇报材料骗取领导签批。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本案受到非正当干扰,因此请法庭能够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实体问题

一、关于《起诉书》的基本事实错误和基本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起诉书》指控吕先三参与徐立霞1580万不当得利案件的二审,提供虚假陈述。这个指控是完全错误的。公诉人自己提供的徐立霞诉讼材料的第169页是一审判决的生效证明。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二审,一审的代理律师也不是吕先三,而是案外人律师。

《起诉书》指控吕先三参与邵柏春诉李光建1000万借贷纠纷,提供虚假陈述。这个指控也是完全错误的。同样是公诉人自己提供的诉讼材料,这个案子同样是代理了徐立霞案件的案外人律师单独接受了法官的讯问和调查,所有的陈述在案外人律师参与独立讯问的过程中都已经完成。

另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本案《起诉书》对于涉案本金也没有予以查明和扣除,导致犯罪数额虚高。

二、从整体角度看,本案未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明标准;从具体角度看,本案能够证明吕先三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吕先三系临时被雇佣人员,其行为亦属于正当法律服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于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刑法》、《座谈会纪要》和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指导意见》均规定——“四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对如何确定“套路贷”,如何区分黑、恶的不同,《指导意见》亦有明确规定。

关于“如何认定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座谈会纪要》做了排除性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第618号指导案例“陈金豹等人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指出:关于本案刘应平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问题的把握,我们认为,本案刘应平等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刘应平的行为的定性分析。刘应平与陈金豹系“牢友”关系,应陈金豹的邀约,刘应平曾为陈金豹的赌场提供多名“钉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陈金豹为报复他人,请求刘应平为其提供打手,刘应平便指使其“牢友”王清华与陈金豹联系,王清华在受到刘应平的邀约后,又邀约张清平等人参与报复。因此,刘应平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为陈金豹的赌场提供“钉子”及在故意杀人犯罪中为陈金豹提供打手。刘应平为陈金豹提供“钉子”和打手,主要是基于二人的“牢友”关系和感情因素,其主观上没有任何加人该组织的愿望,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受该组织的管理和纪律约束,不受该组织的控制,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综合上述法律、司法指导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确立的司法指导意见来审查本案,结论很清晰——吕先三不应当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表现为:

1、本案缺少“非法控制”特征(《指导意见》称“危害特征”)。

《座谈会纪要(2009)》在“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问题上规定:“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 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座谈会纪要(2015)》在《座谈会纪要(2009)》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第11条规定了“非法控制”(或”危害特征”)的八种情形。[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

由此可见,“非法控制”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以及其他共同犯罪的关键。而公诉机关关于“非法控制”的举证是“被告人导致他人家破人亡、公司倒闭。”

首先,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仅影响到特定的个体,远远达不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指导意见》关于“非法控制”的八种情形中,与本案可能有关联的只有其中的(1)、(4)两项。即均与“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有关。本案显然不是对一定行业形成控制和影响,那么是否属于对“一定区域”形成控制和影响呢?对照最高院《座谈会纪要(2015)》:“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本案涉案被告人显然并未对任何这样的“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其次,所谓“家破人亡、公司倒闭”并无证据证明,且这种表述更符合《指导意见》关于行为特征的认定标准:“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而非“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即,以“行为特征”评价“家破人亡、公司倒闭”更为适宜,本案缺少关于非法控制特征(或危害特征)的相关举证。

再次,《刑诉解释》对于证明标准有明确要求,证明内容共同指向同一事项,排除合理怀疑。但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无论是李林琳还是李光建,或者王宗元、唐志春、桂德兴等人,均存在多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案涉及的各被害人不仅与本案被告人存在借贷纠纷,也与大量的案外人存在高额借贷纠纷或交叉担保,不能排除被害人涉及的这些案外借贷纠纷与被害人境遇的因果关系。

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光建本人在《2018年2月1日笔录》记载:“徐维琴对我说,你我告这么多年,账就算清了,我以后不会再向你要账,并当着我的面把借据都撕了。”另在《2018年3月22日笔录》中陈述:“曾福柱、周昌业他们向我索要债务比徐维琴他们还狠。他们直接找小弟在我加吃住、看着我,搞了我一个星期,我被逼的都快要跳楼了。他们还威胁我儿子,把我儿子搞成了老赖,又把我带到亳州软禁了一个星期。”王宗元在自己的笔录中也承认,自己是遇到案外人追砍,因此被吓得离开合肥。即,从在案证据角度分析,也能直接看出本案被害人的境遇在很大程度上系案外人造成。

2、本案缺少“经济特征”。

涉黑案件的“经济特征”应当体现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经济实力维系组织成员的稳定性,这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其他集团犯罪的重要标准。而结合本案情形可见:

第一,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均为个人的放贷和追债行为,并没有通过实施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为这个所谓的“组织”谋取经济利益,更没有以“组织”名义进行任何经济上的策划安排。

第二,高利贷并非犯罪,不能将其视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经济特征的证据。

第三,本案中,只有梅泉、张永芬领取工资,但工资标准只有两三千元,符合正常职务收入标准。袁德四、经根德、彭其荣只是临时性接受委托,临时性收取报酬,不存在涉黑性质的稳定性经济资助。吕先三也是临时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收取正常委托费用,也不属于涉黑性质的稳定性经济资助。徐立霞等人更没有看到领取报酬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不符合“通过经济实力维系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的经济特征。

第四,被告人徐、邵并未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本案中,被告人的资产并未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

综上,本案显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本案缺少“组织特征”。

本案全部被告人,无论是庭前供述,还是当庭陈述,均否认涉黑指控。即,笔录中无法体现组织特征。

各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体现出组织特征。《座谈会纪要(2015)》在“组织特征”问题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虽然《指导意见》提出:“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但同期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综合上述依据,进行体系化理解,即便对组织成员不做一刀切处理,但本案具有稳定关系的无非是徐维琴、邵柏春、梅泉、张永芬四人,比恶势力的人员标准仅多一人,显然不可能3人是恶势力,4人就达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至于本案指控的其他涉黑人员。袁德四作为帮人讨债的人员,只是临时性接受委托。其行为本身是否应当做否定性评价,因与吕先三无关,辩护人不做评价。但对于涉黑问题而言,袁德四的行为本质上无非拿钱办事,与徐维琴并不存在稳定联系,也不存在管理、控制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涉黑人员。经根德、彭其荣的行为性质与袁德四的情形相同,不再赘述。

徐立霞仅在短时间内参与保洁、做饭等杂役性事务。其办理银行卡也只是在配偶爷爷的要求下,才提供帮忙,随后长期失去对银行卡的控制。随后,徐立霞对于借贷、诉讼等事实并不明知,涉案事实也只有不当得利一宗案件,且未参与诉讼,只是临时性帮忙,不应当认定为涉黑人员。

吕先三、王仁芳虽然涉及指控中的多宗事实。但依据前文列举的《座谈会纪要》和《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其实吕先三与王仁芳二人在“是否核实债务”问题上的供述差异并非认定二人是否涉黑的核心因素。认定二人是否涉黑,应当看二人是否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是否接受组织的管理和控制。吕先三、王仁芳庭前供述和庭上陈述均明确否认参加黑社会,即二人不存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同时,本案证据亦缺乏二人接受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证据内容。综上,显然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故意拼凑黑社会人数的情况。

此外,本案中不存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不存在任何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司机和内勤的工作,显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职责分工。而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则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4、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评价。

鉴于“行为特征”涉及具体罪名的指控,此处不再展开。但需强调一点:事实上,本案所有行为均系相关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而非所谓的“组织”行为。总体来看,本案没有涉黑犯罪常见的严重暴力行为,如命案、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持械,连故意伤害这样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为非法讨债而实施非法拘禁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无非是围堵、骚扰、大声说话,此种行为程度显然不宜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评价。

同时鉴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均要求涉黑认定应当四特征同时具备,那么既然本案“非法控制”“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均存在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评价。

5、吕先三更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吕先三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明知,既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也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其作为执业律师,接受徐维琴及其亲友、员工委托代理几宗民事案件的起诉及应诉,与徐、邵等人建立的只是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他也只是通过代理案件才认识了本案的部分被告人,既没有在启博公司领取报酬,也不是该公司员工。作为因临时被雇佣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此外,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没有吕先三接受徐、邵二人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证据内容。最高检、最高院在2019年两会上均提出司法大数据概念,认为司法大数据来能够展示司法实践的客观状况。本案中,使用司法大数据审查吕先三的行为,裁判文书网能够检索到吕先三的近百篇判决。众所周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存在相当程度的数据滞后和遗漏现象。但即便是存在滞后和遗漏,裁判文书网的现有数据依然能够证明吕先三的执业行为遍布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民间借贷、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即吕先三有正当职业和收入。吕先三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案件不过是其在广泛的执业经历中的极小一部分。吕先三在拥有正常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主观上毫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参加恶势力团伙的动机和理由。吕先三在办理徐、邵二人案件的同时也在代理大量案外人的案件,徐、邵二人对吕先三的执业行为无权干涉、控制和管理。

在最高院指导案例中,刘应平为涉黑组织的故意杀人犯罪召集打手,但依然没有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应平虽然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没有任何加人该组织的愿望,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和谋取利益,未受该组织的管理和纪律约束,不受该组织的控制,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显然,吕先三虽参与了徐、邵二人的相关诉讼,但鉴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吕先三具有参加涉黑组织的意愿,也没有证明证明吕先三受到徐、邵二人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吕先三应当被认定为“接受雇佣的非涉黑人员”。

三、李光建、桂德兴两案不应当被认定为“套路贷”。

《刑法》体系中虽然没有“套路贷”的专项罪名,但鉴于《起诉书》中提及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因此辩护人在此对“套路贷”问题略作阐述。

对于“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了五种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的官方解释中指出:我们发现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套路贷”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出版的《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6辑)[ 2018年10月   引用0053页]中专门针对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问题,指出:“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存在以下区别:(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官方解释,辩护人认为,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不宜单纯关注“制造银行流水”“借用他人之名”“滋扰讨债”等孤立因素或情节即认定两案属于套路贷。

从出借因素看,徐、邵没有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情节,相反,徐维琴、邵柏春、李光建、桂德兴、广齐公司等各方均知悉徐、邵二人就是高利贷。

徐、邵也没有以行业规矩、中介费、手续费等明目诱使李光建、桂德兴主观上误认为只要按时还款,“利滚利”形成债务就不需要归还,相反,李光建、桂德兴非常清楚相关债务必须偿还。正如最高院官方解释所言:“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

从还款因素看,徐、邵二人更不存在刻意制造违约,或安排关联公司以“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为李光建、桂德兴虚假“偿债”,从而形成债务垒高的虚增债务的情形。本案的行为仅仅是“利滚利”,属于民事法律框架下对于高息是否予以保护的范畴,而非套路贷的犯罪行为。

综合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的整体情况,辩护人认为,徐、邵二人在李光建、桂德兴两种案件中的行为应当属于高利贷范畴。

四、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或虚假诉讼犯罪。

1、关于虚假诉讼罪问题。

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虚假诉讼罪系《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实施日期晚于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依据《刑法》第12条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李光建、桂德兴两案不涉及虚假诉讼罪的问题。

2、关于诈骗罪问题。

整体上看,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从事实基础、法律适用两方面均不构成诈骗罪。

李光建、桂德兴对于债务是明知的,对于高额利息也是明知的。在此问题上,二人不存在认识错误。

桂德兴作为被害人在《2018年6月21日笔录》中自认向徐、邵借款1860万,还款1575万。即,桂德兴尚拖欠徐、邵本金近300万。徐、邵与桂德兴之间存在真实债务关系,且本金尚有300余万的差额,由此产生的300万借贷诉讼,目的正当、行为正当。

李光建作为被害人在《2018年2月1日笔录》中自认,2011年借款1000万,2012年因缺少土地出让金,其与广齐公司共同找到邵柏春再次借款600万,月息8分,广齐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李光建无力偿债,徐维琴向广齐公司主张债权,此时广齐公司改口称只承担2分利息。正是源于李光建与广齐公司的出尔反尔,由此才引发邵柏春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王仁芳诉李光建、广齐公司的两个300万之诉。邵柏春虽在放贷和诉讼过程中借用了王仁芳之名,但基础债务关系是完全真实的,我国民事法律亦不禁止隐名债权人,因此两个300完之诉均为真实、正当的民事诉讼。

两个300万案件之后,李光建随即提出系列不当得利之诉,包含徐立霞1580万及利息291万、梅泉100万及利息20.5万、徐维琴300万及利息66万、徐维艮300万及利息57万。上述案件,李光建全胜诉了,胜诉金额2714万。而据李光建本人出具的还款凭证证明,其总计向徐、邵还款2960万。即,李光建还款2960万,通过不当得利又回转2714万,李光建借用司法机关实现了借款1600万却只实际还款200余万的目的。由此,邵柏春才又于2015年向李光建提出1000万元的本金之诉。梳理这个过程,显然是李光建一方利用了司法途径,而不是非徐、邵诈骗。

在李光建、桂德兴两宗案件中,基本的真实债务关系都是存在的,徐、邵二人所否认的仅仅是超出合法利息之外的高息部分。无论是徐、邵二人的庭前供述还是当庭陈述,对此事实的供述都是稳定的。本案在卷的诉讼材料也能够证明,徐、邵对于真实债务关系不存在虚构,对于还款也只是借用他人之名否认高息。李光建转账到邵柏春账户的700万元,邵柏春从未否认。主观证据与客观的诉讼材料能够相互佐证,徐、邵二人属于部分篡改型的诉讼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读》中指出:“虚假诉讼是指虚构或否定全部事实的行为。而对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主要考虑:一是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虚构诉讼标的额、篡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行为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对法律规定内容理解不当,有的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不能一概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但实践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可以通过承担败诉后果、给予司法处罚使其受到制裁。因此,从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等多角度考虑,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第509号指导案例“夏某理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指出:“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夏某理与开发商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徐、邵并非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也非否认全部事实的虚假诉讼,而仅仅是存在“篡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行为”的部分篡改型诉讼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

而吕先三参与李光建、桂德兴这两宗具有真实债务关系的案件,具有充分地事实依据。吕先三在此基础上接受委托,参与具有真实债务关系的相关诉讼,不存在违法性,更不构成诈骗的共犯。

3、关于吕先三是否协助制作两个虚假《说明》和梅泉到春城公司讨债《证明》的问题。

关于两个《说明》的问题。《起诉书》指控吕先三在邵柏春诉李光建、广齐公司和王仁芳诉李光建、广齐公司两个300万之诉中协助邵柏春制作了两份虚假《说明》。

但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直接推翻了《起诉书》的指控。在公诉人出示的李光建的被害人陈述中,李光建自认因无力偿还债务,因此他与徐、邵二人商量,如果他配合徐、邵起诉担保人广齐公司,则徐、邵免除他的相关债务。李光建与徐、邵达成共识后,邵柏春担心李光建反悔,因此要求李光建出具两份“只还利息、未还本金”的《说明》,同时李光建也担心邵柏春不认账,所以又让邵柏春出具了一份“承诺协助胜诉即免除债务”的第三份《说明》。并且,李光建自认,写这三份《说明》时,吕先三并不在场。

李光建作为被害人,直接否定了公诉人的指控。事发当天不是吕先三协助制作虚假《说明》,而是李、徐、邵三人协商后独立制作。事发当日也不是公诉人指控的签署了两份《说明》,而是三份《说明》,这第三份《说明》就在邵柏春诉李光建1000万借贷纠纷的案卷中。

另一被害人,春城公司唐志春在《2018年5月8日笔录》中明确自认,早在2013年元月,徐、邵就与唐志春商量,由唐志春配合徐、邵诉讼,实现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目的。2013年元月,吕先三与徐、邵还不认识,而徐、邵二人早已知晓此方式,并未公诉人指控的“吕先三出谋划策”。

本案两个被害人的自认,都能够直接证明吕先三是清白的。与此同时,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公诉人的指控是错误的。邵柏春说签《说明》时,徐维琴、李光建、梅泉都在场。但徐维琴、梅泉无论在庭前供述还是当庭陈述,均否认自己在场。虽然公诉人宣读的梅泉笔录似乎能够证明梅泉在场。但公诉人明显断章取义,故意不完整宣读笔录。梅泉笔录的完整供述是,徐总给我打电话,让我接待一下袁总等人。袁总到公司后,我带他们到徐总办公室,就出去了。梅泉的完整供述是明确表示自己并不在场的。而梅泉在《辨认笔录》中指认的袁总就是袁德四。但无论是袁德四德的庭前供述还是当庭陈述,均否认自己参与此事。

其实《说明》内容本身就能够证明吕先三并未参与此事。徐、邵一旦自广齐公司处实现了债权,当然不能再向李光建重复要债。那时就是广齐公司与李光建之间的事情了。这是任何一个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都明白的常识,根本不需要再出具《说明》。这样的《说明》,恰恰是徐、邵和李光建这样的人常年接触诉讼,但法律知识又不扎实的人才会画蛇添足而做的事情。

综上,关于两个《说明》,被害人李光建的自认已经直接证明《起诉书》的事实认定错误。公诉人使用的其他证据也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因此,唯一的结论是,吕先三并未协助邵柏春制作虚假《说明》。

关于梅泉到春城公司讨债《证明》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只有梅泉笔录提到了吕先三。

首先,这是孤证,并且梅泉与吕先三存在利害关系,无法排除梅泉将责任推卸给吕先三的可能性。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梅泉称吕先三参与此事的笔录,没有《传唤证》,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证据。再次,笔录内容也不稳定,一会儿说徐维琴与吕先三参与此事,一会儿又说自己是接受徐维琴的安排,笔录内容自身就是相互矛盾的。

而徐维琴当庭陈述,这个《证明》是自己找春城公司出具的,与吕先三无关。

春城公司的唐志春在证人证言中也说承认,因为自己也欠徐维琴的钱,所以徐维琴让自己开《证明》时,就配合徐维琴。徐维琴正是利用了唐志春欠钱这个事实,才制作了《证明》。而这个事实,只有徐维琴和梅泉知道,吕先三并不知道。

由此可见,吕先三也未参与制作梅泉讨债的《证明》。

4、关于吕先三是否“明知”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吕先三“明知”。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难以得出该结论。正如《不批捕决定》就已经阐明的——证明吕先三“明知”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中,只有邵柏春在笔录中提及“将真实债务关系告诉吕先三”。但该笔录已经被邵柏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所证伪——所谓“将真实债务关系告诉吕先三”系侦查机关将指供偷换成了被告人供述。

除邵柏春供述之外,徐维琴无论在庭前供述还是在当庭陈述中均表示未向吕先三,吕先三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为“他应该知道”“这样的推测性证言。依据《刑诉解释》第75条规定,该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能够证明吕先三“不明知”的最直接证据,就是本案有客观的书证能够证明吕先三“不明知”。在公诉人举示的民事材料中,客观的庭审笔录记载:“法官问:你认为哪些款项是偿还本案的借款?李光建代理人答:双方发生过多笔借款,都是连绪发生,无法一一对应。”简言之,连李光建一方也承认难以厘清债务偿还的对应关系。

由此可见,邵柏春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且系孤证。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证言属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评价性证言。被害人自己都无法查清具体、真实的借还款情况。那么结论是唯一的,吕先三对于李光建一案的真实借还款情况是不存在”明知“的。

桂德兴一案同样不存在吕先三的“明知”问题。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无论是徐、邵的被告人供述,还是桂德兴的被害人陈述,均没有提及吕先三。作为案件的核心人物,主犯和被害人都没有说吕先三“明知”。

桂德兴案件中唯一涉及吕先三的证据只有王仁芳《2018年8月13日笔录》,这同样是孤证,无法形成印证。同时,王仁芳与吕先三存在利害关系,缺少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加之,据王仁芳当庭陈述,其系于8月13日中午到达侦查机关,而侦查人员让其在早就准备好的笔录上签字,该证言也不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桂德兴案件中,吕先三依然不存在“明知”。

5、关于“应当知道”问题。

徐、邵并非只委托吕先三代理案件。这一点,侦查机关也是清楚的。在吕先三的讯问同步录像中,侦查人员明确说:“你不是第一个,他们从2010年开始就一直这么做,我们都知道。”

公诉人出具的大量的民事诉讼材料。如2012年徐维琴、邵伯春与陶建军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与执行。2013年,邵柏春与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等民间借贷纠纷。同年,在徐维琴与王宗元、罗小琳民间借贷纠纷。这些案件,均发生在邵柏春夫妻认识吕先三之前,均有律师参与案件诉讼。将这些发生在徐、邵二人认识吕先三之前的案件与与吕先三参与案件相互对比,涉案案情与诉讼手段完全相同。

此外,在吕先三代理徐、邵案件的同时,在2014年徐维琴与唐志春、唐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邵柏春夫妻又先后聘请了多位律师。涉案案情和诉讼手段还是与吕先三所参与的案件完全相同。即便是在吕先三参与的案件中,邵柏春夫妻也还聘请了一位在律协任职的律师共同参与案件代理。

所有的这些诉讼,证据材料完全相同,借据、银行流水都是格式化的,所有案件的答辩理由也完全一致。如此众多的律师,甚至是很多律师比吕先三的执业经验更加丰富,都没有看出徐、邵二人的诉讼虚假性。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没有理由要求吕先三具有超出其他律师的认知能力。既然这么多律师都没有“应当知道”,显然吕先三也不可能“应当知道”。

五、言辞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为什么我们在使用言辞证据时要慎之又慎,要结合客观证据去相互印证?因为言辞证据,太主观,太不稳定,太容易被诱导,也太容易被逼供喂供,当然,就太容易冤枉人。连古人尚且知道“三人成虎”,但大街上并不真有虎。所以,单凭言辞证据去指控犯罪,必须在证明标准方面,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我们都知道,在刑诉诉讼中,对公诉方和辩方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公诉方要证成犯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辩方要论证不构成犯罪,只需提出合法怀疑即可。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用于指控吕先三犯罪的证据全部是言辞证据,而主观故意与否即明知与否,实际上也不过是靠实施了哪些客观行为去推定的。因此,在本案中,辩方只需要对吕先三是否实施了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的每一项行为提出合理怀疑即可。既然在吕先三构成诈骗的法律事实建构中,公诉人所使用的全部是言辞证据,那么也即是说,只要针对其中的每一项事实有任一份证言说吕先三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那么这就足以是一份可以提出合理怀疑的言辞证据。这是必然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敢肯定这份证言一定不是真实的,因为我们谁都不可能回到客观事实的现场。下面我们就具体的每一项事实来谈一谈:

(一)两份说明

1、徐维琴当庭陈述吕先三未参与,这是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吧;

2、梅泉口供说吕先三参与,但当庭否认自己知情,这是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吧;

3、邵柏春2018年2月27日的口供中在回答吕先三是否存在帮助、协助规避法律或者编造虚假事实、证据等情况时,回答:没有。这是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吧。

好了,只需要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但是却有很多,不再一一罗列。(以上还并未涉及该两份说明是否真实的第一层面的问题)

(二)春城公司的证明

1、徐维琴当庭多次表示,这份证明是她提出并去开具的。这是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吧。

2、梅泉当庭表示不知情,这是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吧。

好了,只需要一份可提出合理怀疑的证言,同样也有很多,不再一一罗列。(以上同样不涉及该证明是否真实的第一层面的问题)

循着这样的逻辑,对于所谓的吕先三教唆梅泉作虚假陈述,对于所谓的吕先三教唆徐维艮作虚假陈述,甚至对于主观方面的吕先三是否明知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与李光建、桂德兴全面完整的借款还款和债权债务情况,我们同样都可以提出一堆能够作为合理怀疑的证据出来。

既然对于前述的每一项行为,均能提出合理怀疑的证据,那么,所谓吕先三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在法律事实上当然是存疑的,吕先三显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不构成诈骗罪,既然没有参与具体犯罪,当然就不可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上,辩护人已经做出了完美的逻辑论证,毫无破绽地证明了吕先三无罪。这应当也是之前为什么合肥市检、安徽省检均以证据不足不批捕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六、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即使从现在已掌握的全部事实的角度去回看,吕先三所代理的这几起案件的判决也仍然是正确的,是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相符的。从判决结果也可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查清。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并未被“套路”,所谓受害人的利益也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显然不需要动用刑事手段去介入。

七、正当执业行为具有犯罪阻却性

如前所述,吕先三只是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正常为委托人代理诉讼,其行为并没有越出律师正当执业行为的范畴,其并无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当执业行为显然不具有犯罪属性。律师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重要参与者,如果连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都有犯罪之忧,律师业将人人自危,不但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执业环境和执业安全性,更会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法治根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伤。

辩护人有百分之三百的自信,吕先三是无罪的,辩护人也注意到在同类的青海林晓青律师案件中,林律师最终被撤诉,还以清白。虽然我们在庭前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合议庭均未支持,但我们还是善意的理解为,这可能是合议庭认为仅凭现有的在案证据,辩护人就足以实现辩护的目标。事实也的确如此。

辩护人注意到合肥中院已经对此案进行了微博直播,我们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合肥中院对司法公开的追求,这是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的一个优质平台和重要举措,是让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我们也相信合肥中院,相信本案的合议庭最终一定能对本案作出一份经得住法律推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