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村民王书春敲诈政府案

文章来源:未知

2013年5月,山东青岛王书春的被强拆,此后王书春持续上访反映诉求,五年后即2018年8月底,在当地政府终于肯为王书春的信访事项召开以后,王书春却被以敲诈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批准逮捕。

 

 

政府批准建设并居住十年的房屋

突然成了违章建筑

 

2000年3月,青岛胶州市的村民王书春向申请宅基地。2002年3月,镇政府批准了申请后,王书春在码头村自建了95.4平米的房屋。十年后,即2012年,青岛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沽河综合治理工作,认定王书春的自建房屋位于大沽河河道内,需要进行拆除。

 

本来,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当初是政府批准王书春建房,现在政府又要拆王书春的房,过错不在王书春,政府得赔偿。但是,胶州市的九龙街道却滥施阴招,将王书春的房屋按照违章建筑来进行评估,欲以极低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合法的变成非法的、应赔偿的变成应补偿的、正常价格变成极低的价格,王书春当然不能接受。

 

然而,胳膊拧不过大腿,王书春的螳臂也挡不住街道办的大车。2013年5月23日,九龙街道向王书春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两天后,直接强拆。

 

 

 

五年上访换来的听证会,却成了他的滑铁卢

 

从2013年11月开始,王书春多次到、山东省巡视组、中央巡视组上访,反映其被强拆的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近五年后的2018年8月28日,九龙街道终于肯为王书春的信访事项召开听证会。当时,王书春仍然是拒绝按照违章建筑进行补偿,并要求参照相对合理的胶东机场、青连铁路的标准进行赔偿。听证会后,王书春被以罪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

 

 

 

王书春敲诈了谁?法院说他敲诈的是政府

 

青岛胶州市法院认定,王书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为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要求政府赔偿房屋的价值明显高于其房屋自身价值,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敲诈公私财物的目的明显,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三年半。

 

王书春不服,上诉。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中级法院认定,王书春到中央、省、市各部门上访要求支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房屋价格,实质上是以影响地方政府形象为威胁、要挟内容,达到从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忍老汉蒙冤,家属委托律师申诉

 

接受代理申诉的是山东本地的两位青年律师,淄博的张凯和济南的周云昌。两位律师研究此案后,一致认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当然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的对象。敲诈勒索罪中的被敲诈对象要产生“恐惧心理”,政府怎么可能因为产生“恐惧心理”?它也没这个生理功能呀。

 

住宅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甚至是天赋。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依法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建设的房屋,政府不得说拆就拆,行政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辜负了公民的信赖,并因此造成了公民的经济损失,当然有权利主张赔偿。所以,本案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

 

再者,公民依法提出的赔偿要求、正大光明的在政府组织的听证会上主张具体的赔偿要求,作为政府,只需依法作出赔偿与否或者赔偿多少的决定即可。岂能将公权和私权混同?

 

所以,青岛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错误,应当改判,王书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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