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杨松发杀人案再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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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杨松发因19年前一起疑点重重的杀人案获刑死缓,始终拒绝减刑,坚持。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终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天津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杨松发年近八旬的老母亲翘首以盼。2020年9月24日上午9:30分,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吴丹红、赵德芳将出庭为其作无罪辩护。

 

 

财新网此前报道,因为卷入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年55岁的杨松发失去自由已经超过19年。漫长的铁窗生涯里,他始终拒绝减刑,坚持喊冤,否认自己是凶手。

 

2001年3月中旬,天津郊外发现一具女尸,5月底,死者前男友杨松发被警方带走。2003年10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杨松发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松发不服,表示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和动机。他的律师也表示,该案仅凭口供和证言定罪,办案机关没有对案发现场两个尺码不一的鞋印作出任何解释,作案凶器始终未找到,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指向杨松发的生物检材证据。

 

此后十年间,该案历经上诉、驳回上诉,申诉、驳回申诉,申请抗诉、不予抗诉,穷尽了在天津本地的所有救济程序。后来杨松发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终于在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一纸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指令天津市高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让杨家人看到了曙光。然而,再审指令下达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八个月,该案迟迟没有再审开庭。

 

杨家有四个子女,杨松发排行老二,随母亲杨宝兰姓。杨宝兰是陕西人,生于1942年,早年在大庆油田工作,后搬家到天津。自杨松发出事,她就踏上了为儿伸冤之路,近20年来不断在天津多处往返奔波。年近八旬的她告诉财新记者,最大的心愿就是早日为儿子洗刷冤屈。

 

 

凶杀案与死缓判决

 

杨松发1965年10月出生在河北沧州。2000年夏天,35岁的他已经离异,有一个七岁的儿子,在天津市原大港区(现已并入滨海新区)中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工作。那年,经人介绍,杨松发与同样离异的刘彩菊相识后同居。据杨宝兰回忆,刘彩菊与杨松发的年龄相仿,二人相识时,刘彩菊正在准备开一个发廊。

 

2001年春节前,杨松发与刘彩菊分手,此后结交了一位新的女朋友。杨松发后来对警方表示,短暂接触后,觉得刘彩菊爱唱歌跳舞,不适合自己。

 

杨松发与刘彩菊分手约两个月后,刘彩菊遇害。

 

司法材料显示,2001年3月16日上午7时许,刘彩菊的尸体在天津市原大港区联盟村青静黄河内被发现。根据验尸报告,刘彩菊头部砍创13处,两前臂砍创15处,经鉴定审查,刘彩菊系因造成死亡。作为刘彩菊生前的接触者,杨松发很快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2001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

 

2002年7月,天津市第二分院对杨松发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停车,二人下车后,因故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被害人头、双臂猛砍,将刘砍倒后经拖拉抛于青静黄河内,后逃离现场。

 

天津二中院查明,多位证人证言证明了杨松发与刘彩菊交往、同居的情况。杨松发曾经向警方供述,与刘彩菊同居期间,因两人性情不和,不喜欢刘彩菊,不愿意与其结婚,为此曾与刘彩菊发生争吵,为摆脱刘彩菊的纠缠而将她杀死。法院认为,杨松发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吻合,证明其在刘彩菊提出结婚后,为摆脱刘彩菊遂产生杀害刘的动机。2001年3月3日晚8点刘彩菊离家后一直没有音讯。根据证人证言等可认定,其死亡时间是3月3日晚8时至3月4日上午。法院还查明,3月3日下午4时,杨松发在刘彩菊姐姐家偷拿一把菜刀,后用这把菜刀杀害刘彩菊并将菜刀抛弃。

 

天津二中院审理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松发为摆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重复砍击,其犯罪情节、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杨松发尚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何为“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决书并未说明。

 

2003年10月29日,天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杨松发坚决否认自己有杀人行为,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则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后,2007年12月20日,天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天津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杨松发定罪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明属实,杨松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宣判后,杨松发被送往监狱服刑。他在狱中向天津高院申诉。天津高院审查认为,案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杨松发杀人的事实。且申诉中杨松发未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宣布驳回申诉。杨松发仍未放弃,转而向天津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天津市检察院认为,案件的证据情况不符合抗诉条件,2013年1月14日作出复查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至此,杨松发案走完了在天津本地的所有救济程序。

 

 

矛盾的证据

 

天津高院当年二审认为,杨松发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然而复盘庭审经过,这个结论可谓疑点重重。

 

杨松发曾在接受审讯时供述是自己作案。不过到了法庭上他全面翻供,坚决否认自己杀人,表示出事发当天其没有租车、没有作案时间和也没有杀人动机。他还强调,无论是刘彩菊还是其本人,在短暂相识的大半年中均未提出过结婚。

 

杨松发在申诉材料里表示,2001年3月3日当天一早就外出,晚上先去母亲家,接着外出同朋友喝酒,此后又回到了新女友家中。他说之所以能记清楚当天的事情,是因为新女友是广西人,3月3日是广西一个农历节日,加之快到妇女节,新女友希望他送其一个小礼物。

 

刘彩菊的死亡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青静黄河北岸西侧,一条南北走向呈“几”字形管道东侧有三处血迹,第一处血迹周围,有两趟成趟足迹,一种呈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42码),另一种呈皮鞋底花纹,长21厘米(32码)。在第三处血迹向南至水边有5米的拖拉痕迹,痕迹两侧伴有旅游鞋足迹,第三处血迹南侧有一新鲜土坑。

 

杨松发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认定杨松发杀人的证据不足,杨松发否认租车,案发现场也没有发现车轮印痕。除此之外,两个不同尺码的鞋印也显示凶手可能另有其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杨松发作案用的菜刀是从刘彩菊姐姐家偷盗的,但这个凶器始终未找到。刘彩菊姐姐刘彩凤出具的证言称,家中有两把菜刀,刘彩菊失踪以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丢失菜刀为黑色塑料把菜刀。而杨松发供述,作案用的菜刀为黄色木把菜刀。

 

从常理来看,32码的鞋通常适合七岁左右儿童穿着。杨宝兰则告诉财新记者,杨松发个头小,鞋子尺码既不是42码也不是32码,而是38码。

 

吊诡之处在于,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均未对案发现场两个不同尺码的鞋印作出任何说明,也未对供述不一致的作案工具作出说明。在残忍的凶案现场,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到任何指向杨松发的生物检材证据。事实上,一审期间,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松发指派的辩护律师就曾提醒法庭,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应慎重判处。

 

杨松发为何一开始向警方供述是开着租来的面包车到达案发现场?他后来在法庭上表示,因为案发现场路程较远,不可能骑自行车到达。在案件预审过程中,因为遭到刑讯逼供,只好说租车,又顺势胡编曾经租过车的地方。二审的辩护律师也曾明确指出,在租车的时间上,租车公司员工的说法前后不一致。

 

二审期间杨松发和辩护律师还表示,在侦查阶段,杨本人遭到殴打、体罚、折磨,每次提讯后身体都有伤痕。讯问笔录显示,杨松发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间是从2001年5月30日下午3点30分持续到6月1日下午4点10分,接近49个小时,期间杨松发没有正常休息。杨松发和律师认为,有罪供述是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过天津高院二审认为,杨松发上诉否认犯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等待再审开庭

 

服刑期间杨松发拒绝减刑,不断喊冤。在申诉材料中,他写道:曾经遭遇刑讯逼供,自被羁押当天,就遭受到侦查人员的轮番殴打,前前后后共计6至8名办案警察对其实施了暴力,且连续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和吃东西,身上到处都是伤,两腕受伤、两肋的皮都掉了。不得以承认罪行后,便一直在翻供。

 

2017年4月,北京律师吴丹红接受委托,担任杨松发的申诉代理律师。他向财新记者回忆,2017年初,已经75岁的杨宝兰拄着拐杖找到自己。杨母的一句话让他印象深刻,“我的儿子告诉我他没杀人,他不要求减刑,就是要申诉。”

 

了解基本案情后,吴丹红认为,即使以当年的证据认定标准来看,此案也大有问题。“脚印的矛盾、凶器的矛盾怎么解释?而且现场没有任何生物检材证据,定案依据只有口供和证人证言,案件有明显的逻辑问题。”

 

吴丹红称,刚开始看不到完整的卷宗,就根据有限的材料向最高法院写了申诉状。2018年12月25日,最高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申诉符合重新审判情形,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吴丹红说,2019年4月获悉最高法院已经指令天津方面再审,此后才调阅到全部卷宗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杨松发案自最高法院决定再审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八个月,仍未再审开庭。

 

吴丹红透露,该案原计划在2019年12月召开庭前会议,但因故推迟到2020年1月,此后因为新冠影响,又延期了大半年。8月中旬,天津高院办案法官联系吴丹红,称案件的庭前会议正在积极协调,近期将要召开。

 

坚持为儿伸冤的杨宝兰已经年近八旬。谈起伸冤之路,她说得最多的就是“我没有办法”。她告诉财新记者,杨松发出事后,一家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儿子的工作受到牵连,自己则靠缝纫手艺到处打零工,生活窘迫。多年奔波给她带来了多种病痛,因为患上已经摘除了一个肾。

 

财新记者未能联系到死者刘彩菊的家属。杨宝兰说,事发以后两家人没有联系过,即使在街上碰到,也没有打过招呼。

 

“我一辈子就只有四个孩子,现在最大的意愿,就是希望自己的二儿子能够早点得到清白。”杨宝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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