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艳律师被控诈骗案至今未宣判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19年12月20日王红艳律师被指诈骗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开庭审理,但时至今日,七个月过去了,该案既没有,也没有因“未在审限内结案“而让被告人先行取保回家。

 

王红艳是在炜衡杭州所执业的一名70后女律师。其代理律师为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李律师及多名了解案情的知名学者均认为,王红艳不构成诈骗罪。

 

在观察者看来,王红艳是继吕先三、林小青等律师之后又一因事务而失去自由的律师,境遇值得关注。

 

那么,王红艳为何被指控诈骗罪? 

 

事情是从一起民事纠纷开始的。2007年12月,被告人生某以一家公司的名义向其表姐傅某某借款1200万元,但一直未还。2017年夏天,生某与傅某某姐弟俩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该公司和生某要向傅某某归还本息2520万元。

 

这笔2520万元的还款,则由生某实际控制的亘某公司及另一家公司作为担保。

 

另一方面,刑事称,2017年10月开始,生某开始以亘某公司名义,参与某大型公司下属关联公司的循环贸易。所谓“循环贸易”,也就是通俗说的“刷现金流”,即上下家签订贸易购销合同,但不流转货物,从而增加各方业务量,便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承兑汇票。

 

起诉书显示,律师王红艳卷入该案。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生某因无力偿还前述巨额,遂与律师王红艳串谋,商定由傅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查扣打入亘某公司账户的“循环贸易”走款。王红艳还请郑某作为傅某某的代理律师。

 

事实上,在本案中,王红艳与生某、傅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代理关系。

 

生某与傅某某等人的债务纠纷,是杭州市下城区人院审理的。2018年1月,该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须返还傅某某本息2600.5万元,并约定违约金300万元,生某、亘某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控的“骗局”此后开始了。

 

刑事案件起诉书称:2018年5月7日,生某与王红艳串谋后,指使傅某某以生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强制执行,并递交暂不查控被执行人相关账户的申请。5月14日,下城区法院执行

 

起诉书还称,5月15日,生某明知亘某公司已被强制执行,仍隐瞒真相与前述大型公司下属关联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029.075万元的购销合同,进行循环贸易,并将该信息告诉王红艳,王红艳指使郑某要求下城区法院立即查控亘某公司相关账户。过了两天,循环贸易过路款打入该账户,其中2900.5万元被冻结。

 

之后,被查扣过路款的公司两次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均被法院驳回。该款始终冻结在亘某公司账户里。

 

李肖霖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首先,生某的犯罪动机是不合情理的:他面对的是自己的表姐,表姐对他的债务偿还的要求,就是首先偿还完1200万元的本金,剩余的几年以后再还都可以。但生某被指控的做法,仅仅是将自己的债务换了一个债权人,且债务的压力更大。

 

一些知名法学学者了解本案案情之后,也认为王红艳并不构成诈骗罪。他们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红艳存在与生某等人进行诈骗的通谋。

 

在前述学者看来,王红艳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民事诉讼中,介绍郑某作为傅某某的律师,二是部分参与债权债务相关协议的起草,三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通过郑某向法院申请查控生某及亘某公司等的银行账户。

 

学者认为,这些行为都有合理解释。一方面,介绍郑某作为傅某某的律师,是因为傅某某通过生某要求给其介绍律师,而王红艳曾代理过生某的案件,基于利益冲突,不能再担任生某相对方的律师。另一方面,关于起草相关债权债务合同,王红艳只是提供了合同模板,并未参与借款分成的讨论和制定。

 

与此同时,王红艳笔录始终称,其认为亘某公司的所谓“循环贸易”是真实贸易,生某的笔录也印证地显示,其告诉王红艳该贸易是真实贸易。

 

在前述学者看来,也就是说,假设生某行为属于诈骗,王红艳没有与生某等人通谋实施诈骗,也不知道生某要进行诈骗。

 

李肖霖律师还解释,5月15日(即:签署循环贸易合同当天)郑某之所以向下城区法院递交“要求立即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书”,是因为法院要求:“现在法院要求一旦立案必须三天内查扣,不得递交延期申请,你必须提交一个撤回延期查扣申请的申请。”

 

李肖霖律师认为,该事实表明,要求立即查扣的申请,并不是王红艳要求郑某紧急去做的。

 

作案需窗口期,纯属巧合不可能人为规划。本案一审于2019年12月20日进行。李肖霖律师还当庭提出了“窗口期”的概念,在本案当中,也就是用来比喻窗口打开到关闭,可以供人进入作案的时间长短。

 

辩护人认为,一方面,法院的查扣行为留给适合作案的时间既不确定又是十分短暂的。冻结银行账号的具体时间,当事人是不可能精确控制。法院通常在执行申请提交得到立案以后,基本上会在一周左右的时间集中对立案的执行案件进行查控,开窗时间可能出现在一周之间的任何一天。

 

进而,到被相关人员知晓账户被冻结而不会再往该账号汇款的时间,在商界朋友圈里可能就有两天左右的时间,这必然导致窗口的关闭。这是本案的第一窗口期。

 

李肖霖律师说,本案的第二个窗口期,开窗时间是循环何时会打款,闭窗时间点是款项停留在亘某公司的账户上的时间有多长会被划走。而循环贸易公司在何时签约、何时打款的时间,同样是外人不可能精确控制的,“从该已经发生过的循环贸易交易时间可以看到,签约后,该公司实际打款的时间可以相差20天”。

 

相关证据显示,一旦签约决定做循环贸易,亘某公司账号的U盘将交给循环贸易公司,后者会更改密码,然后在适当的时间向亘某公司账号打“购货款”,款项一旦到达亘某公司的账号,将会在两个小时内分多笔转走。

 

“要想扣住这笔钱,必须法院事先查扣,等候被害人入套。但对方公司有20天的打款可能性,第一窗口期几乎等不到第二窗口期就会关闭。想恰好两个窗口期都在同一天出现而成功,几乎是不可能事先实现规划准确的。”李肖霖律师说,这完全是一个巧合。

 

李肖霖律师通过数学方式计算道,法院冻结账号的时间有7天七种可能性,循环贸易公司的打款有20天20种可能性。根据数学原理,两者同时发生于同一天的可能性就有:7 ×20 = 140种可能性。而如果把第二窗口期的开窗期考虑进去,即款项一旦到达亘某公司的账号,将会在两个小时内分多笔转走,1天又有12种情况,那么就是140×12 = 1680种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还必须加上事先知道法院和循环贸易公司开始行动才可以开始计算的可能性。

 

他分析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诈骗是主观故意犯罪,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之间精确谋划进行诈骗,而在面对概率事件时,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好比买彩票是不能够进行计划然后购买的,但同样会有极微小的中大奖的可能性。从来不会因为有大奖出现,而反推出该中奖人事前进行了精确的规划,按预计的思路和行动拿到大奖。人们会说这是运气。本案的这种巧合类似于买彩票中了头奖,但不能反推是行为人事前进行了精确的计划然后行动的。因为概率问题是随机性的,无法预先精确计划的,中大奖的现象和得奖人智力高低无关。这就是巧合。

 

此外,生某还当庭陈述,循环贸易公司汇款之前是非常谨慎的,他们会先在你的账户里转进转出几元进行试探。在这种测试面前,任何窗口期几乎都没有用处。

 

李肖霖律师还透露,庭审当天,听完辩护人的辩护之后,公诉人放弃了第二轮辩论。但截至目前,七个月过去了,王红艳案一直没有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显然,王红艳案已超过审理期限。

 

在此之前,同样是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女律师林小青,也曾引起全国关注。

 

据媒体《上游新闻》2019年报道,林小青案起诉书认定,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庆幸的是,舆论关注之后,2019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林小青的起诉指控。

 

而吕先三案看似没那么幸运。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10月,合肥律师吕先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一审因诈骗罪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目前吕先三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今天正在召开二审庭前会议,我们期待好消息。

 

王红艳案走向又会如何?王案的辩护人及家属表示,希望法院能依法尽快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