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名失地农民状告国务院未获立案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1993年上海浦东新区56名失地农民,被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吞食了他们的房屋财产,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也被侵吞,从此就一直上访不断。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推行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律上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从2015年开始,56名失地农民从“信访”道路走向了“信法”道路。但事与愿违,5年多时间的诉讼请求,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走到最高人民法院,结果都是“不予立案”、“不予支持”。

 

他们集体请求行政复议部门裁决,行政复议部门收到材料以后,期间大家努力的打了三次电话,去了二次北京行政复议司,咨询有关行政复议材料和案子进展的事项,得到的回答就是“在审理当中”。2019年1月5日寄出的裁决申请书,根据邮政查询1月7日签收的,等待了15个月,2020年4月9日收到了“不予支持”的《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告知书》写的很简单,说他们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但翻开材料每条都符合的。如果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材料起5日之内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这都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作了规定的,因此56名失地农民不愿意接受极不公正、极不合法的《告知书》。

 

2020年4月19日,56名失地农民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三巡回法庭》邮寄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告知书》的《起诉书》,可二个月没有回音。于是,2020年6月16日浦东失地农民派施克华、施惠珍、杨德福三人,莘庄失地农民派黄尧年等三人去南京的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咨询《起诉书》的事宜。南京方面告知:他们已收到《起诉书》,最高院还没受理过状告国务院的一审案子,最高院只受理再审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可以到上海中院或者北京中院进行诉讼。

 

2020年6月30日上午9:00点,56名失地农民的代表16人到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一中院提交一份56名失地农民集体签名的《起诉书》,但法院工作人员却拒绝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纪行为。

 

但是,56名失地农民依法状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起诉状,却没有哪家法院敢受理。

 

2020年7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失地农民派出3位代表、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派出3位代表,一行6人再次前往南京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上访,催问查询上海失地农民起诉国务院的立案问题,却遭遇踢皮球。

 

失地农民代表尧德农表示,“我们请求立案,要求国务院撤销《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重新审理。因为司法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局违背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我们的材料5日之内没有给我们发补正通知书,我们等望了15个月,但在《告知书》上说我们不符合《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是对请求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当回事,没有审理,草草结案。我们不服,故状告国务院。”

 

但是,接待他们的回答说:1、司法部的复议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具体什么行为他也说不上来。2、这里是信访办,他们要立案去找立案厅法官。就这样,失地农民代表像皮球一样,又被踢回了立案厅接待窗口。

 

尧德农说,“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见到我们上访催办,很紧张的,法官回话也是自相矛盾,把他们逼急了,最后抛出了国务院是不能告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昨天,整个第三巡回法庭,到处指着我们,‘他们是告国务院的’。群体状告国务院也是前所未闻的大新闻。”

 

国务院不能告,是一个大新闻,告知原告的大厅4号窗口法官说,这是法律规定的,但这名法官又拿不出法律的依据,不知道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最后尧德农表示,“还有一个算不算新闻?第三巡庭的5号法官接待窗口法官指着国务院的告知书说,这不属于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我想请问,这不是行政行为,那算什么行为?昨天虽然不怎的,但收获多多,接待法官理词屈穷,必定打报告逐级向上汇报,农民现在已经不好糊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