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冠索赔第一案家属申请对武汉中院侵权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今天临近中午12点时,中国新冠索赔第一案的原告张海将三份《对武院不予履行法律监督申请书》(以下简称“《监督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分别邮寄至市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监督申请书》中,张海指出武汉中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登记立案。 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这侵犯了他基本的诉讼权利。 要求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

 

        起诉后法院通知不立案,法院枉法惹人气愤。

 

        张海因为在武汉无辜感染新冠病毒死亡而将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中部战区总分别列为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要求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并要求各项赔偿共计1918020元。他在 6月10日用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快递跟踪系统,他查询到邮件在第二天被法院签收。

 

       随后张海一直期待法院早写给他立案通知,在6月17日,他接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对方对该起诉不予立案。张海问不立案的理由,对方不说任何依据,让张海自己去研究法律。在张海追问为什么不按法律给书面裁定,对方称口头通知就可以了,随后挂了电话。

 

        张海非常气愤,家人不幸遭难,起诉到法院,本想寻求公道,结果法院如此草率了事,完全不按诉讼程序规定办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是懂法的,却作出如此无视法规的事情,实在让人气愤!”张海说。

 

       书面申请检察院监督  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张海通过查询法律了解到,即使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且需要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张海认为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电话通知方式替代书面裁定,并且不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行为明显违法。

 

        顾问团的合作伙伴,也是主要参与协调律师和受害者咨询的公益机构长沙富能发起人杨占青进一步指出,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明显违法,武汉市检察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据监督指导职责,纠正此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负责该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张海不甘心就这样被法院糊弄,他打算向武汉市检察院投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在顾问团的指导下,他撰写了《监督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自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为不幸染病逝世的父亲讨公道,在提起行政违法确认之诉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武汉中院应当登记立案。 但武汉中院却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向本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犯了基本的诉讼权利。 张海在申请书中的结尾部分写道:“请贵院(武汉市检察院)根据依据职权,履行立案监督,责令武汉中院依法立案,以维护本人的诉讼权利。”

 

       张海在中午12点将该申请书给武汉市检察院寄出,并且分别抄送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冠肺炎感染者本已不幸,法院不应让我们受害者家属雪上加霜,通过违法操作去截堵我救济渠道,我希望湖北的检察系统能重视这个案件,”张海说。

 

附件1:监督申请书(见单独附件)

附件2:邮寄监督申请书的快递单(见单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