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何鹏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姓名:何鹏

出生日期:1976101

身份证号:512921197610016013住址:西昌市太和鎮太和西街116号联系方式19960283713

 

上访原因:

何鹏是重钢西昌太和的正式职工。上个世纪末,国有企

业内部改制实行定编定岗,时任矿长陈大元内部规定,要求每个职工付两千元上岗费。何鹏迟交,199811月,陈大元强令何鹏写辞职报告,何鹏不写。事后通知何鹏到劳资科解决问题。刚进劳资科就用木棒暴打何鹏。陈大元又责令劳资科伪造何鹏签名,将何鹏辞去(当时何鹏昏迷不醒一天多,造成二级智力残障的惨重后果)凉山州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支持倾向太和铁矿。

此后上诉到法院。从19993月的民初审,到19999月二审中院,和高院的第240号终审,都是维持太和铁矿胜诉。其中川高院徐高玉篡改笔录,隐瞒真相枉法判决,导致了何鹏开始在成都、北京等地的上访喊冤与投诉举报。  

 

上访经历:

  1. 199911月,何鹏去成都上访,被西昌民政收容44天。

  2. 2001年,何鹏去北京上访,被刑事拘留30日。

  3. 200211月,劳动纠纷案起诉至西昌市法院。

  4. 2003年以超期为由,做出初字第3号驳回起诉书。

  5. 20034月,中院做出终字第20号行政驳回上诉。

  6. 20043月,做出凉中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何鹏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7. 20084月,省高院在凉山州中院进行听证会。太和铁矿和两级法院弄虚作假,且拒绝当事人出庭参加。

  8. 进京上访后于20087月做出行监字18号裁定书,指定凉山州中院再审。

  9. 200810月,做出撤销(2003)川凉中行终字第20号裁定书和(2003)西昌行初字第3号裁定书。

  10. 20094月,做出行再初,确认西昌市收容何鹏44天属于行政违法,予以

  11. 200910月,做出川民监字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何鹏不服,继续去北京上访喊冤。

  12. 2011426日,西昌公安局对何鹏以“妨碍公务罪”下达刑亊拘留通知决定。释放出来后,继续上访喊冤。

  13. 20147月,做出行政处罚3001号决定,将行初字第20判决书撤销,对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14. 20148月,何鹏据第3579号决定书起诉西昌法院,做出4119号决定书。何鹏不服上访北京。

  15. 2015年开庭审理做出维持3579号裁定书。

  16. 20151月,做75号和第8号决定,维持原判决定。何鹏不服上诉中级法院。

  17. 2015年,中院做出行终字第52号判决,撤销第8号判决和75号决定。

  18. 20153月,太和铁矿对何鹏做出1065号决定书,随后西昌行初判字做出第9号判决,维持1065号行罚决定。何鹏上诉至中级法院。

  19. 20154月,中院做出行终字第53号判决,撤销第9号判决书和1065号行罚决定,给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20. 20159月,西昌市公安局以何鹏“寻衅滋事罪”刑亊拘留。

  21. 2015年,中院终字第50号判决,撤销2004年一审法院的第3号判决书,撤销3579号决定,予以国家赔偿。

  22. 2015年,行初判字第4号判决维持4119号决定。何鹏不服上诉至凉山州中级法院。

  23. 2015年,中行终字第51号判决,撤销第4号判决,撤销4119号行罚决定。

  24. 20155月,何鹏劳动争议裁字第1号案卷正卷,被有关部门销毁。何鹏不服上访申诉。

  25. 20162月,州公安局做出第2016号决定,对何鹏予以国家赔偿。

  26. 20165月,获得国家赔偿协议,签名生效金额9591元。

  27. 20166月,何鹏被太和铁矿公安科故意找茬殴打为轻微伤。

  28. 20169月,何鹏向法院起诉,做出3401行初25号判决不予受理。不服继续上访北京。

  29. 20179月,获得赔字第3号判决书,总共赔偿10477元。

  30. 20192月,何鹏被构陷“敲诈”而“寻衅滋事”罪,逮捕两年半,目前正在服刑。

案情特色:

这是一起典型的拿法律当儿戏浪费法律资源,并和、国营企业相互勾结联手串通,抵触司法非常恶劣的案列。将一个智障的残疾人不当人看待,而且落井下石搞歧视的恶意迫害,变相对行政法简单粗暴的游刃和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