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访民冯改娣二审宣判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11-28 21:45

本网获悉,被河南省内黄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十一年的女冯改娣,案件被安阳中院发回重审后,历经四年零四个月时间,两次变更管辖法院,昨天(2019年11月27日),终于被变更管辖权后的第二家(算上原一审法院内黄法院已是第三家)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为多年上访,2014年7月22日冯改娣被省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

 

2014年12月26日,冯改娣被内黄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1年。案件上诉后,2015年7月3日,安阳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内黄县法院重审。

         

2015年9月1日,安阳市中院又将案件指定给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管辖。2015年9月29日,内黄县检察院将案件的审查起诉移送给北关区检察院办理。此后,北关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内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6年1月29日,内黄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北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则不予受理,案卷由内黄县公安局带回。直至到2016年3月16日,内黄县公安局再将案件移送北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5月17日,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冯改娣案,北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增加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名,将原指控敲诈勒索金额由61万减少到1万元。案件开庭之后,迟迟没有

       

2017年1月22日,北关区法院通知冯改娣儿子冯晓磊,说案件移送给了济源市法院管辖。北关区检察院也同时将案件审查起诉移送给济源市检察院。当天,冯改娣被移送到济源市看守所羁押。

 

2017年3月9日,济源市检察院对冯改娣取保候审。一年后,济源市检察院解除冯改娣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济源市法院,改为法院取保候审。

 

该案历经四年零四个月时间,昨日,冯改娣案终于宣判,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刘晓原曾接受家属委托担任冯改娣二审辩护律师。他表示,一起访民被控敲诈勒索政府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先后两次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且第二次还是跨地级市范围指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属罕见!

     

刘律师认为,冯改娣案件的程序存在很多问题,且非常混乱。在刑拘她之前,内黄县政法委就组织了“公检法”三家进行研究定罪,被指遭到冯改娣敲诈勒索的内黄县公安局还负责案件的侦查。之后,经过一系列控告,同时将案件披露给媒体曝光,安阳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发回了重审。此次,二审法院对于冯改娣的判决,在他看来还是错判。

 

据悉,冯改娣是河南省内黄县人。2014年12月2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冯改娣有期徒刑11年。冯改娣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安阳市中院人民法院审理。

  据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决,冯改娣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源于两笔款项:一笔1万元和另一笔60万元的“社会救助金”。

  判决书称,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冯改娣以其与邻居焦书民纠纷等事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非正常”。2012年1月和12月,冯改娣以在北京上访给内黄县制造负面影响为要挟,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索要1万元和60万元。为避免给内黄县带来负面影响,县信访局、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局、长庆路街道办事处、石盘屯乡政府等单位被迫以救助名义给冯改娣共计61万元。

  判决书显示,冯改娣家住振兴路西段路,因与邻居国税局职工焦书民修缮房屋外墙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8月3日和6日,焦书民两次带人,到冯改娣家闹事。将其女儿吓得精神恍惚,从此种下癫痫病病根。时隔两周后,冯改娣到国税局反映此事,又被该局职工谢洪州打倒在地,110和120将其送到医院,住院七天,医生诊断为,胸部外伤。

  冯改娣称,公安机关出警不力,数日后才将殴打她的焦书民的亲戚治安拘留七日。冯改娣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将所有参与闹事的人绳之以法。但她一直没能要到满意的说法。从2010年4月开始,冯改娣踏上了上访之路,先后到内黄县委、郑州和北京进行上访。

  2012年1月12日,冯改娣致电内黄县驻京办工作人员,称其准备到驻华机构上访。内黄县信访局、石盘屯乡政府、国税局、工商局、长庆路办事处等单位派人赴京劝阻冯改娣上访。

  前述截访人员说,冯改娣提出给她1万元就同意回内黄,否则就留在北京继续上访。为避免冯改娣在北京继续上访给内黄县造成不良影响,内黄县信访局、石盘屯乡政府、国税局、工商局、长庆路办事处等四家共计给了冯改娣1万元。但冯改娣自述,上访时她随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等财物被截访人员扣留,这1万元不过是归还她的钱。

  信访局工作人员王某作证称:2011年11月9日,冯改娣给了他一份书面诉求,口头提出要100万元的赔偿。

  由于信访一票否决制和内黄县面临的稳控形势,冯改娣家有两个年迈老人及一名弱智女儿需人照顾,不宜对其“非法”上访行为进行打击,县领导决定柔性处理冯改娣的信访问题。鉴于工商、税务、公安等几家单位存在一定责任,县领导决定给冯改娣进行救助,让其息访罢诉。对于政府提出三四十万元的救助金,冯改娣觉得太低没有同意。

  2012年11月12日,内黄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对冯改娣进行救助的问题,会上确定单位救助金额35万元,其中国税局10万元,工商局6万元,石盘屯乡政府5万元,长庆路办事处5万元,信访局9万元。另有一笔政法救助款25万元由公安局负责。

  同年12月20日,内黄县工商局、国税局、石盘屯乡政府、长庆路办事处、公安局、信访局六家单位签订了协议,支付冯改娣社会救助金60万元,换取其在停访息诉保证书上签字。

  协议书称,“60万元社会救助金用于解决冯改娣反映的一切信访问题,包括其女儿冯晶晶病因、病情、医治问题”;协议签订后,冯改娣反映以上所有问题全部终结,“保证其及家人不得再因以上问题以任何形式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上访。不得再因以上问题以任何形式到政法部门提出诉求,真正停访息诉,案结事了”。协议同时规定,冯改娣若不履行协议内容,必须无条件主动将60万元救助金全部退回。

  协议还要求,冯改娣写出书面保证书,同时分别对上述六家单位写出息访罢诉、案结事了信访事项处理保证书。

  据冯改娣的儿子冯晓磊称,2014年7月1日,他和母亲为了给妹妹治病来到北京。当地稳控的人得知他们到北京后,当晚就进京了。3日下午,内黄公安试图强行把冯改娣和他带回内黄,因其向北京110报案,陶然亭派出所出警。

  4日,冯改娣女儿住进北京开阳中医医院。6日,冯改娣外出未归。7日早上,冯晓磊接到冯改娣电话,称其已经被当地公安带至内黄县,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内黄县公安告知冯晓磊,因冯改娣在北京三里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门前上访,被北京三里屯派出所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合并执行十五日。半月后,冯晓磊去接母亲,被告知冯改娣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刑事拘留。

  冯晓磊说,母亲冯改娣此番进京,除了给妹妹治病,也还为另一件事上访。但与之前上访的事情无关。

  内黄县公安局一份“关于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协调会的情况说明”称,2014年7月21日,内黄县政法委在该局召开案件协调会,专题研究冯改娣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改娣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议由县政法委副书记邵建新主持,公检法三家机关均派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与会。次日,冯改娣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天后被内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司法材料显示,前述几家单位有关人员证言称,冯改娣多次到北京相关部门“非法”上访,国家信访局对此会逐级通报,会给内黄县委、县政府带来不良影响;信访考核成绩要进行排名,落后的相关单位的责任领导会被追究责任,所以不得不出钱换平安。

  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冯改娣到北京非法上访被劝返时,以不给1万元就到联合国驻华机构给内黄制造负面影响,迫使政府工作人员请示领导后给其1万元,才回内黄;冯改娣去政府有关部门缠访、闹访,并口头要100万元,否则继续信访,有关领导组织协调,以息访停诉为前提,不得已才作出给予60万元救助金,并签订协议。但冯改娣签订协议、拿到60万元后,仍然“非法”上访,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判决书认为,冯改娣的行为使多家单位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六家单位给付60万元救助金是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是在具有胁迫感和要挟产生恐惧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了大局的稳定做出的给付行为。

  内黄县法院认为,冯改娣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做出11年重刑判决。

  据了解,冯改娣案并非孤例。在她之前,内黄县法院还以同样罪名判处该县另一对夫妻有期徒刑:妻子张改利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丈夫张艳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夫妻俩之前从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手中领取的社会救助金约3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赃款,予以全部追缴。2014年12月19日,河南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张艳军、张改利夫妻的情况跟冯改娣大同小异,也是因对当地政府处理意见不满多次上访,当地有关部门出于稳控压力,2011年7月支付25万元的“社会救助金”,并与其签订息访罢诉协议。之后,张改利被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逮捕。2012年5月14日,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处张改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3年4月11日,张改利刑满释放。一个多月后,张改利夫妻再度踏上上访之路。这次上访的诉求除承包内黄供销社西长固分社店的事,又新添了张改利的事。上访期间,内黄县供销社给张艳军“社会救助金”3万元,并支付其在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0559万元。

  内黄县法院认为,张改利、张艳军多次赴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给钱就回去,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给内黄造成影响,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巨大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络搜索发现,2009年以来,类似访民被控敲诈勒索政府入罪判刑的案件,在河北沧州、吉林磐石、黑龙江佳木斯等地均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