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爱斌 被 #变更强制措施 为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因陪同访民到无锡公安局锡山分局洞庭派出所拿传唤证,被副所长戴峰派人殴打致鼻梁骨折后又被抄家刑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沈爱斌提起刑事报案,指控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戴沣涉嫌故意伤害等;在被刑拘一个月后,沈爱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近日律师前往会见了沈爱斌。

 

2025年10月27日,沈爱斌因帮助访民浦兴娣索要传唤证在派出所遭警察戴沣殴打,后一度昏迷送医确诊鼻梁骨折,头部外伤 ;

 

10月30日,沈爱斌被无锡警方上门抄家并带走;10月31日,其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羁押于无锡看守所;

 

11月4日,沈爱斌在无锡市看守所提起刑事报案,指控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戴沣涉嫌故意伤害等。

 

11月30日,沈爱斌被送回家中,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2月2日下午,律师前往会见到了沈爱斌。

 

沈爱斌家门口有派出所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不间断看守,家门口增加了好几个摄像头,沈家变成了一个大号监室。

 

律师会见在派出所的一间会议室内,律师指出监视居住期间比照看守所内安排会见是非法的,正常访客派出所不应该禁止。

 

沈爱斌得了感冒,在看守所内打针治疗,回家却没有任何治疗措施。他的生活现在政府不管,也不让他下楼活动,这样在家中监视居住还不如看守所。

 

据悉,沈爱斌,江苏省无锡人,退伍军人,原中共党员,曾任无锡市锡山区城管局大队长,后成为公民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因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多次参与营救访民的行动,他曾多次被捕入狱,维权过程中多次遭到打压迫害。

 

附:沈爱斌《刑事报案信》(任全牛律师代为公开)

 

刑事报案人:沈爱斌,男,1973年10月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201197#……,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号#室,因遭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枉法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现被刑事拘留于无锡看守所105监室。

   

犯罪嫌疑人:戴沣,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警号:221928。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

 

犯罪事实: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戴译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无任何法律手续抢走报案人和沈晓玲的手机,随后指使下属将报案人殴打一顿、经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诊断、报案人被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塌陷),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报案人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戴沣的刑事责任。

  

报案请求:

1.请无锡市看守所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依法将《刑事报案信》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和无锡市公安局,并将移送文书回执送达报案人;

  

2.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和无锡市公安局依法对报案事项确定管辖,并将受理、审查、立案和查处结果依法告知报案人。报案人在看守所期待公正结果。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11日中午,我(报案人,下同)朋友浦兴娣在锡山区政府旁的公厕门口被犯罪嫌疑人戴沣带人将其押走,关押22小时,释放时有传唤证但不给浦(浦兴娣简称,下同),后浦投诉,10月21日在东亭街道政法、信访、戴沣和浦见面时,戴沣当场同意答应10月22日将传唤记给浦,可10明22日并未将传唤证给浦。  

   

2025年10月27日下午,浦约我利陆阿姨陪她一起去东亭派出所索要传唤证,我们到达时民警正在陆续下班,沈晓玲说浦与我三人在东亭派出所,就也到东亭派出所报案,称“有不明身份的人一直跟踪尾随她。”东亭派出而民管出警并将跟踪尾随人员信息记录下来。然后,浦就让沈晓玲不要先走,等她拿好传唤证一起走,于是浦就带我和沈晓玲在门卫登记好后走到派出所大厅,当时已经下班,大厅空无一人,我们就在看墙上的民警公示栏,找熟人朋友,一会儿过来一保安,问明情况后把浦带到大厅旁一玻璃门的房间内,墙上写着“调解室”字样,当时戴沣正在里面,浦进去几分分中气愤地走出来,我问她怎么了,她说戴沣不肯给信唤证,这时戴沣跟着走过来,浦就对他说:“你为什么不肯把信唤记给我,你说好给我的。”戴沣对她说:“传唤证不给你了,已经给你答复了。”浦又对他说“你要给我书面答复,你不能以口头答复代替传唤证。”这时,我就说了句:“警察同志,根据法律规定,传唤证应当给当事人的。”戴沣听了我的话,回过头对我说“你是谁?”我回答:“我是沈爱斌”,他听后瞪了我一眼,立即走了,到里面的房间去叫人了,一会儿大厅出现几名身材槐武的壮汉,没有穿制服,来就无故对我们进行推搡。

 

我见浦没拿到传唤证,不明身份的人对我们推搡,我就让浦走,不要停留、我就往外走(从大厅里),走到门口,没出门,看到戴沣从门外走进来,当时我左手垂着拿着手机,戴沣与我面对面走来,我看到他在盯我的手机,以为他在怀疑我有拍摄行为,就微笑着以开玩关的口气说“我今天没有拍摄哦”,我话还没讲完,他突然一个箭步冲过来抢走我的手机,我没有丝毫防备。现在想想,发现当时戴沣就是在门口守着想抢我手机,是有预谋的抢劫行为。抢走手机后,戴沣就立即跑到调解室(玻璃门,没锁)翻看我手机相册内容,我在门外叫他还我手机,说我手机涉嫌个人隐私,他一概不理,我就拉开门,要求他停止违法抢劫和查看手机内容行为,他叫过来的那些便衣就把我推开。我就向那些便衣为什么抢我手机?为什么违法查看我手机内容?那些便衣无言以对,我在大厅抗议抢走手机,并与那些便衣理论,一会儿我又拉开门,要求戴沣要么还我手机,要么给我扣押清单,他一概不理,仍然在仔细翻着我手机内容,那群便衣又将我推开,并在大厅对我推搡,这时戴沣走出来,我对他说:“如果我有违法行为,请你口头传唤我,我配合你。”他还是不理,我又对他说那你把手机还给我,不给我就给我扣押清单。”他看着我还是不理我,想走,我就一把抓住他胸口衣服,问他要手机,但又一想,大厅里都有监控,他抢了我手机也赖不掉,就主动松手了。这时,在我抗议并与戴沣讲话时,沈晓玲在大厅门口右侧用手机拍摄并听她讲:“依法治国,在阳光下执法。”我看到戴沣给旁边的便衣使了个眼神,他和便衣一起冲过去,将沈晓玲按倒在地,抢走她的手机,我见状,发现在那里根本无法可讲,根本不会有公正,就对浦说快走吧,传唤证要不到就算了。”我就往外走,那些便衣围住我们,对我们进行推搡,刚走到大门口,突然有人冲过来对我面部两拳,然后将我的将我的头往下扭按,把我身体压弯后又用手肘猛烈击打一下后背,整个动作迅猛凶恶,完全是把我往死里整的招数,凭我在部队的经验,可以确定,这是一个经过专业训练的打手,应该是部队出来的。我被这突然的袭击打倒在地,顿感鼻里有一股热乎乎的东西往外流,我站起来用手一摸,血往下直流,用双手捂也捂不住,满手的血顺着手臂往下流,在我起身时,我看到旁边站着一个人,我站起来双手捂着鼻子时,他还站到我面前盯我,我认为就是这个人打我的,这时,我往大厅里看了看,戴沣就站在门口,他两侧站着两排便衣,沈晓玲见我流血不止,在喊救命、救命!我看着戴沣,希望他能立即派车送我去医院,但他站在那看着我血流满面,我就回头对浦说,别指望他们了,我不能死在这里,快走吧。”这时我走路开始困难不稳,浦和沈晓玲就从两侧搀扶我走出派出所,我往外走时已经晕得要倒,走到外面就昏迷过去,浦报了120,然后120将我送到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在急诊抢救室做了CT和DR,结果出来后,确定我头部没有出血,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塌陷),五官科医生立即到床位会诊,说要做鼻骨整形手术,并让我后天(10月29日)挂杜主任的专家号、确定手术治疗方案。由于借的钱用完,10月28日下午医生开的药已无钱支付,我从下午5时许开始拨打110,要求打人单位为我支付医药费,直到晚上24时许,均无人理会,无奈之下,29日凌晨1时许我出院回家,借到钱后,下午2时许又到医院挂了五官科杜主任的专家号,在等待就诊的空闲时间,找五官科其他医生间情况,其他医生(熟人)说:“公安已打过招呼了,其他我不好说。”大约下午4点多杜主任接诊,但却说不要做鼻骨复位手术了,只给我开了些药。然后,我就拿影像缴费凭证到自助取片和报告机上扫码取片和报告,机器提示“您的片子和报告已被取走”,再扫码显示“您没有要打印的胶片”,而我根本没取过,就被别人取走了,我就找护士,护士觉得不可能,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只有你们病人的条码才能取片,其他人是无法取走你的片子的。”“不仅如此,别人还要帮你缴费才能取片”在我再三向她表明我确实没有取后,她通过后台人工密码进入,手动操作帮我打印出胶片和报告。

 

CT报告显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

  

10月27日被殴打我就拨打110和120,到医院后我也拨打多次110,没有警察出警处理被殴打的警情。

 

10月29日拿到CT报告,当晚我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第一项就是“双侧鼻骨骨折”。为此,虽未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的伤势结果已确立,任何人无法改变和掩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戴沣将我殴打并构成轻伤二级伤势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沣抢劫我和沈晓玲手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在上班时间实施上述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次,戴沣未经法定程序翻看我手机内容,又构成侵犯公民隐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和无锡市公安局对报案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管辖权,依法对报案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并将受案、立案、查处、移送等程序性事项以书面方式告知报案人。正因戴沣将我殴打致轻伤二级,导致我立即遭到反扑迫害。

 

无锡市公安局内戴沣的保护伞,为帮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追责,立即指令梁溪公安分局将10月27日戴沣殴打我的情况蓄意歪曲为我们三人(我、浦和沈晓玲)寻衅滋事罪,并于10月30日将我抓捕,10月31日将我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看守所。

  

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的寻滋事罪的四种犯罪行为:

即(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

二)追逐、拦藏、围堵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任意占有、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失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除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任何行为认定为寻蚌滋事罪的犯罪行为,且还必须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实》,而是戴沣赤裸滥权枉法犯罪的铁证。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监察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报案人:沈爱斌

    2025年11月4日于无锡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