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城管强拆商户招牌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8月6日,以“商铺招牌因包含内容”为由,大肆临街的招牌。

   对此,商户们纷纷斥责城管指出:在城管局从来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牌匾不合法。招牌是商铺的名片,名片与身份证有别,名片除了身份信息外,还可以有业务介绍。在实践中,商铺招牌包括广告内容是既成的经营事实,例如,世界范围内的中外多数商铺的招牌有经营范围;江西上饶商铺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是否合法,判断的依据是广告法。   广告执法权归由城管部门管辖后,不少城管人员错误认识了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的关系。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商铺经营者是广告主,不是广告经营者,也不是广告发布者。   根据广告法规定,江西上饶城管擅自拆除餐饮商铺招牌的法律根据为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商铺招牌没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城管不能拆除。 其二,经营范围不是诸如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城管不能拆除。 其三,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需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餐饮商铺招牌通常设置在外墙,城管不能拆除。 其四,餐饮商铺不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城管不能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近年来,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该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对于规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未遵循行政程序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认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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