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人被控暴动罪 庭审被裁定无罪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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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抗议场面(2020年1月19日)

 

7名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湾仔反修例示威过程中“参与”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该案法官裁决表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而警方也不应将穿着黑色衫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否则会有机会冤枉无辜。

据港媒报道,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0月31日表示,不能单凭被告在暴动现场附近被抓到,加上逃匿,就断言他们一定参与了暴动。他又指出,不应将穿着黑色衫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否则有机会冤枉无辜。他说,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法官宣读判词之后,法庭响起掌声,众人激动落泪。

事情的起因是,香港民间阵线2019年举办过百万人上街的和平游行之后,申请在8月31日再举办和平集会游行,但获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香港民阵经过上诉无效,触发许多愤怒的民众8月31号自行上街,到晚上与警方发生冲突,有多人被捕。其中8人被控,包括当日在场观察和劝喻示威者保持冷静的社工陈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证据不成立而获得释放。

其余7人年龄在20至27岁之间,包括据报自雇人士的余德颖、学生赖姵岐、计算机程序员钟嘉能、厨师龚梓舜,以及据报无业的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证成立而须受审。

控方此前的控词指7被告的衣物装束明显有备而来,显示他们并非“无辜在场”,而逃匿也显示他们畏罪。

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星期六上午的判词中指出,控方的最大问题是无证据显示各被告被捕前的作为,未能在毫无疑点情况下,证明各被告参与暴动。他表示,案发当晚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不排除当中有人想在现场见证历史。若相关市民不希望被误认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的。而在场人士因为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或催泪烟,带备“猪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护装备,也是可无可厚非。

“参与暴动”是香港警方控告涉及反逃犯条例修订人士最常用的罪名。而7名人士被法官裁决控罪不成立当庭释放,被认为是港警这一惯用做法所遭遇的挫败。7人被当庭释放也是反修例抗争以来,同一起被控暴动罪名不成立中人数最多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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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6月开始的“反送中”运动中,截至10月15日,已有1万零100多港人因参与抗议活动而被拘捕,2285人被指控,其中691人被控暴动罪。在香港,非法集结的最高刑罚是判监5年,而暴动罪的最高刑罚则是入狱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