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永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刘建军 文章来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于新永寻衅滋事案,现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研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剖析起诉书和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济历下检公刑变诉[2019]5号)指控的四起犯罪行为皆无扎实证据予以证实。因为聚集、拉横幅、喊口号等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起行为有三起是在2014年,另一起是在2015年,如果人等的上述行为真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当时即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当时未被追究也未被投诉,事隔多年之后又被作为犯罪行为遭受指控,控方自应提供视频资料等扎实证据予以证实,但一审时控方却提供不出这类证据,一审法院仅凭侦查方提供的一些事后补充的子虚乌有的证人证言认定的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显然缺乏信服力。

 

与检方的指控和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合情且实现了和谐目标的。比如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关于临淄的事情,事实是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且当天临淄区政法委董红光书记和临淄区局长等共同陪被告人等一起吃了饭,气氛非常和谐。请问,如果被告人当天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能请他吃饭?正因为被告人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守法、理性和冷静,才得到了政法委董书记的认可。以上事实有徐红、刘相文、商金芳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

 

再比如起诉书指控的关于被告人参与的淄博张店区法院的孙峰行政诉讼案,被告人等为争取旁听权参与的拉横幅等行为未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事实是因为孙峰起诉的是公安局,当天旁听席位半数以上已经被警察抢占,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请问这一群警察会对被告人等置之不理吗?被告人敢在一群警察的眼皮底下搞违法犯罪的行为?历下区检察院荒唐指控的和历下区法院荒唐认定的所谓“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切实有效的证据何在?

 

二、本案属典型的为打击报复炮制的冤案

被告人多次帮助公民维权、多次起诉济南的部门等行为,触怒了一些惯于颐指气使且藐视党纪国法的干部,所以他们要对于新永进行打击报复,所有知悉此案的人都是这种认识,近三百人签名呼吁于新永无罪即说明这个问题。济南一些官僚无视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的精神,欲搞独立王国,欲与中央唱对台戏,迟早要被绳之以法。

 

三、历下区检察院的指控和历下区法院的判决是中国法治的耻辱。

本案,历下区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济历下检公刑诉[2018]492号)指控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和侮辱两项罪名,指控侮辱罪的事实是被告人发表在网上的总阅读量不过百人的几篇文章,因为这些文章涉及国家领导人,太敏感,作为犯罪证据又实在没有信服力,应该也是历下区检察院自己认识到如此指控实在是丢不起人,所以在变更起诉决定书(济历下检公刑变诉[2019]5号)中将侮辱罪去掉。虽然去掉了侮辱罪,但历下区检察院奉旨作案的丑恶目的已经昭然若揭,因为他们以两项罪名指控,正是为了重判被告人。事实正是如此,在去掉侮辱罪后,历下区检察院依然向法院提出了三年六个月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四、杀鸡骇猴的目的难以实现,炮制此案属于给党和政府添乱

坊间人士分析,历下区检察院和法院受济南市某些领导授意炮制冤案,对于新永打击报复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杀鸡骇猴,警示济南的维权和政治上的异议人士。殊不知济南众多的维权和异议人士,皆有为追求公平和正义赴汤蹈火的早期人的大无畏精神,杀了于新永一只“鸡”,并不能骇退那些“猴”,只能更加激发他们高昂的反对违法乱纪的意志。况且,被告人的案件被国际高度关注,重判于新永的结果只能强化国际社会对没有法治的确信,败坏党中央和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所以说此案属于典型的给党中央添乱,法院理应站在更高的政治立场上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如果二审合议庭顶不住被迫作恶的压力,也请你们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哪怕为被告减去两年刑罚,历史也将记住你们的功勋,人民群众也会由衷地为你们竖起大拇指,免受将来可能承担责任甚至被清算的厄运。

 

作为辩护人,我们确实认为历下区检察院的指控和历下区法院的判决太无耻,如果说于新永的行为确实让一些官僚难解咬牙切齿的心头之恨,判他两年也够解气了吧?为什么非要把坏事做绝?

 

综上,请二审法官庭尊重法律和民意,尊重浩浩荡荡的历史大势,不要因过于贪利忘义而将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请求二审合议庭撤销一审判决,还被告人公道。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建军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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