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毒杀仇家祖孙”案主犯喊冤十五年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05年山西壶关县下内村发生一起“毒杀仇家祖孙”案,主犯靳金保被控故意罪,从2005年到2012年,该案经过6次审理,最终于2012年3月5日,被山西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有罪判决。案发十五年后,如今在下内村仍有很多人认为该案疑点重重,而主犯靳金保始终否认作案也没有,一直喊冤。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5年7月24日,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下内村发生一起案,造成两人死亡多人。案发后,下内村一名青年郎前庭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到案后交代,他曾两次潜入靳茂中,将农药倒入水缸及食物中,两次均是受到同村靳金保指使。

 

但郎前庭交代的作案细节多处与事实不符。郎前庭称第一次下毒时,他在砖厂遇到了靳金保,随后靳金保回家途中将他追上,并带到家中指使他前往靳茂林家中投毒。今年7月5日,案发当年曾和靳金保同砖厂上班的一位下内村村民表示,“那天靳金保根本不可能在家。他凌晨5点就到砖厂上工了,因为机器坏了他一直在修机器,没有离开过。”

 

案卷资料显示,郎前庭在多次供述中,所交代的事实前后矛盾,南辕北辙,就连他投放农药的水缸是在屋内还是屋外也说不清楚。

 

2006年12月22日,长治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靳金保死刑,从2005年到2012年,该案经过6次审理,两次被山西高院以“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等为由发回重审。长治中院在没有物证补充的情况下,又两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靳金保死缓。2012年3月5日,山西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有罪判决。

 

案发十五年后,在下内村仍有很多人认为该案疑点重重。一名村干部称,案发那年靳金保就要退休了,觉得他犯不着非要杀死靳茂林。

 

被指雇凶杀人,两次下毒致两死

2005年7月24日中午,山西省壶关县下内村发生一起投毒案,村民靳茂林吃过午饭后突觉腹部疼痛难忍,很快家中5人均出现中毒症状。最终,靳茂林与他不到10个月的孙子中毒身亡。

 

下内村距离县城约十几分钟车程,救护车赶到时靳茂林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据一名村民回忆称,案发当天下内村过庙会,有戏班在村里唱大戏,附近村庄的村民也有很多人赶了过来。救护车径直开向靳茂林家所在位置,引起了许多村民的讨论,有人回想起,就在十几天前,曾发生过相似的一幕。

 

随着靳茂林和孙子的死讯在村子里传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起7月12日靳茂林家第一次“集体中毒”时的情形,“谋杀”一说随之不胫而走。

 

据靳茂林的三儿子靳安堂讲,2005年7月12日发生在其家里的情况与当年7月24日如出一辙,一家人吃完午饭后,父亲靳茂林、母亲平原香及大嫂盖小珍等4人中毒,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家人以为是普通的食物中毒,吃坏了肚子,并未多想,也没有报警。

 

直到7月24日第二次中毒事件中靳茂林与孙子被毒杀,家人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报警后,警方在提取的检验物中检测到一种名为“1605”的农药成分。

 

一时间,这起致两人死亡的投毒杀人案,打破了这个人口仅1200余人小山村的宁静。两次下毒,不死不休,就连不满10个月的婴儿也没能幸免,凶手的凶残程度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但之后十余天里,警方的侦查一直没有进展。靳安堂表示,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就在家人将父亲及儿子安葬后不久,母亲平原香在家门前的巷子里遇到了同村青年郎前庭,她打了一声招呼,但对方却拔腿就跑,平原香觉得可疑便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办案民警。

 

郎前庭被传唤到案后,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他向民警供述称,靳茂林及家人两次中毒都是他所为,第一次将农药投入水缸中,因未能毒死靳茂林,又第二次在面粉及猪肉中投毒。郎前庭称,他之所以下毒是受到同村村民靳金保指使。受害人靳茂林家的水缸摆放在院内,其子称案发时母亲做饭的位置也在院子。

 

按照郎前庭的供述,靳金保因与靳茂林有过节,在他两次投毒前,靳金保都曾请他到家中喝酒,并给他香烟,许诺帮他介绍对象,请他帮忙在靳茂林家中投毒。2005年8月15日,靳金保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走,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

 

靳金保被刑拘后第三天,上党晚报曾以《雇凶报复毒杀两命 壶关县警方攻克重大投毒案》为题,对该案进行报道称,靳某(靳金保)因六七年前的小事与乡邻结怨,用烟酒雇凶投毒,将仇家5口人放倒,其中两人不治身亡。

 

上述报道称,警方经过突审,犯罪嫌疑人郎某(郎前庭)供述了其受靳某指使,两次投毒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经过10余天的“巧妙审讯”终于击垮了靳某的心理防线,他如实交待了雇凶投毒的犯罪经过。

 

口供矛盾,律师称物证没有排他性

上述报道中所称的“六七年前的小事”,如今在下内村已经少有人记得,人们在提及靳金保和靳茂林时均表示二人有宿怨。下内村一名村干部表示,在案发前几年,两家人曾打过架,“但当时是靳茂林受了伤,按理来说,就算因此结了怨,寻仇的也应该是靳茂林而不是靳金保。”

 

这件小事最终成为靳金保的作案动机。2006年6月1日,长治市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靳金保及郎前庭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靳金保因琐事与靳茂林发生纠纷后,便对靳茂林怀恨在心,2005年7月12日上午,靳金保以给郎前庭介绍对象和给其几盒烟为诱饵,与郎前庭合谋对靳茂林家实施投毒报复,并提供给郎前庭有机磷农药“1605”。郎前庭趁靳茂林家中无人将农药投入靳茂林家院中的水缸内,造成4人中毒,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此后,郎前庭于2005年7月24日9时许再次拿着农药“1605”窜入靳茂林家中,将农药倒在案板上切好的猪肉内和案板下的面粉中,造成靳茂林家多人中毒,其中靳茂林及孙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2月22日,长治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我们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中罗列了郎前庭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内容,其中有多处内容相互矛盾。郎前庭在2005年8月15日的第一次供述中曾对公安机关称,第一次投毒前他在靳金保家门前遇到靳金保,被叫到家中喝了一顿酒。随后靳金保从家中立柜底下取出一个玻璃瓶,给他倒了一小瓶“1605”,他去靳茂林家中,见门没锁家里也没人,就把农药倒在了水缸里。

 

这些细节在之后的供述中陆续发生了变化,二人见面的位置从靳金保家门前变成了靳金保上班的砖厂,许诺的好处从烟酒变成了介绍对象,取农药的位置从屋内的大立柜变成了厨房的柜子,而投毒的水缸也从屋内“变”到了院子。郎前庭供述的靳金保存放农药的位置经几次修改最终从大立柜变成了厨房的柜子。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定罪的核心物证,即投毒时使用的白色药瓶,及靳金保家中装农药的玻璃瓶,都存在瑕疵。

 

根据郎前庭的供述,他两次投毒前,靳金保都曾给过他一个白色的小药瓶盛药。他曾带民警在靳茂林家附近的垃圾沟里指认了3个白色药瓶,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又否认,称作案时使用的药瓶已经烧掉,警方提取的3个白色药瓶是因遭到刑讯逼供,“被侦察人员打得不行了说了假话”。

 

据靳金保家属介绍,他家使用的农药并非“1605”,而是另一种名为“氯氰菊脂”的农药,定罪的药瓶碎片是警方“事后根据靳金保供述”在其家附近的山上找到的,并据此认定是靳金保在案发后将药瓶扔至山上。但靳金保在庭审中表示其遭到刑讯逼供和诱供,其辩护律师也指出,这一证物不具备排他性。警方发现农药瓶玻璃碎片的山坡距离靳金保家直线距离不到50米。

 

六次审判仍存疑,有同食者未中毒

在长治中院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公诉机关共举出53组证据,这些证据中除去户籍信息、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住院病历等之外,有41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及两名被告人供述。

 

我们注意到,在41组证人证言中,没有一人在靳金保及郎前庭有罪供述的相关时间点见到过二人在一起投毒或商议投毒事宜。郎前庭所称他与靳金保会面时曾遇到的相关人员在证词中对这一情况均予以否认。

 

蹊跷的是,根据郎前庭供述,他在第二次投毒时,将农药分别倒入靳茂林家案板上切好的猪肉及案板下的面粉里。靳茂林的妻子平原香在证词中称,她将肉炒好后,大儿媳和三儿媳分别往各自家中端了一些。但靳茂林的大儿媳盖小珍却称,当天中午她与家人吃的菜里有从婆婆处取来的少半碗猪肉,她与母亲、女儿、儿子吃完后都没事。

 

对于口供及物证中存在的瑕疵及疑点,长治中院经审理认为,郎前庭称作案时使用的白色药瓶已经焚烧,但侦查人员是在其指认下提取的药瓶,且在其中一只小瓶中检出“1605”成分,充分认证此前供述的真实性;侦查人员根据靳金保供述,在他家院子东面的山坡上提取了含有“1605”农药的浅绿色玻璃碎片,先供后证的情节充分印证了二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长治中院在判决书中对靳茂林大儿媳一家吃过含毒猪肉未中毒的情况没有进行解释,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靳金保和郎前庭死刑及死缓。

 

案件上诉至山西高院后,该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于2008年8月2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宣判后,山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裁定发回重审。 

 

2009年11月2日,长治中院经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靳金保、郎前庭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的刑罚。与撤销的原审判决相比,此次判决书中增加了一份郎前庭“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另新增了一名农药经销门市部老板提供证言称,其主要卖“1605”及“氯氰菊酯”等农药,但不知道靳金保是否来买过农药。

 

这份判决书中对此前判决中存在的疑点仍未作出解释,靳金保上诉后,山西高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靳金保和郎前庭犯故意杀人罪“尚有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治中院重审后,山西高院依然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

 

2010年12月1日,长治中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靳金保和郎前庭死缓和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份判决中增加了一份壶关县公安局答复函称,由于靳金保翻供,对提取的大瓶子碎片的辨认无法进行;该局侦察人员是根据郎前庭的供述在郎前庭指认下提取的三个疑似小药瓶,自然系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该局已做过多次说明,可以肯定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24小时连续讯问不能认定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

 

这份判决中对案件物证的瑕疵仅由公安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没有新的物证补充,靳金保再次上诉,2012年3月5日,山西高院经过书面审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又撤回,家属多年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案件第一次被发回重审,长治中院将靳金保及郎前庭的刑罚由死刑和死缓改判为死缓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后,长治市检察院曾针对此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量刑过轻,但很快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山西高院撤回抗诉,山西高院于2010年6月27日准许撤回。

 

从2005年到2012年,该案经过6次审判,对于靳茂林大儿媳一家食用“含毒猪肉”未中毒一事始终未作出合理解释。而口供、证词上的矛盾以及物证上的瑕疵也让靳金保及家属不能信服,多年来一直在申诉。

 

靳金保的儿子靳魏霖表示,终审宣判后,他先后向山西高院、山西省检及最高检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山西高院曾两次认定该案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后,只补充了郎前庭的精神鉴定和公安机关的答复意见,证据就充足了?没有补充客观证据我始终无法信服。”

 

在靳金保家东面的山坡上,到处散落着一些生活垃圾,警方当年发现药瓶玻璃碎片的位置距离靳金保家的院子直线距离约50米。靳魏霖说,这处山坡并非自家所有,任何人都可以来,警方找到碎片时,并未带父亲靳金保指认,“到底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很难说清楚。”

 

靳魏霖认为,郎前庭在村里评价不好,事后又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从他前后供述中的多处矛盾及靳茂林大儿媳等食用猪肉没有中毒的情况来看,郎前庭根本就不清楚靳金保家和靳茂林家的摆设及布局,“甚至连农药到底是不是下在猪肉里也是个未知数。”

 

时隔多年后,当初发生在靳茂林家里的命案对于下内村的许多村民来说,仍记忆犹新,但已很少有人提及。一些村民在谈及此事时,认为靳金保在案发当年就能领退休金享清福了,不至于为了六七年前的小事杀人,靳茂林的三儿子靳安堂在面对案件的种种疑点时称,“是公安局说是他干的,跟我们没关系。”

 

也有人认为郎前庭供述的作案经过没说实话。郎前庭称第一次下毒时,他在砖厂遇到靳金保,随后靳金保在回家途中,将他追上并带到家中指使他前往靳茂林家中投毒。但案发当年曾和靳金保同砖厂上班的一位下内村村民说, “那天靳金保一直在砖厂根本没有离开过。”

 

该村民回忆,靳茂林家第一次中毒当天,靳金保凌晨五时左右就到了砖厂上工,当天上午,砖厂机器出现故障,靳金保一直在砖厂修机器,直到吃午饭前,他跟其他几个人去买零件时,靳金保一直都在砖厂。

 

而在那个时间段,靳茂林一家已经中毒。

 

靳魏霖说,父亲靳金保被抓后始终否认指使郎前庭投毒,尽管期间曾做过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时就已经表明是因受到逼供、诱供所致,此后,他始终否认作案也没有认罪,一直喊冤,“案件确实存在很多疑点,不管是不是他做的,最起码应该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