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宝华被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文章来源:观察

2020年3月4日凌晨一时三十分,江苏常州维权人士姚宝华老先生病逝,享年八十一岁。

姚宝华生于1939年8月1日,退休前是常州市的小学教师。他1999年退休回家后,长期帮助土地,曾无偿为村民代理80多起土地行政官司,在当地村民中有很高的威望。因为土地维权,姚宝华6次被拘留,还被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2012年底,因为自家房屋遭逼迁,一家四口人先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案件报捕时,以多年前姚宝华带领村民维权获得给村民的补偿款是敲诈为由,变更涉嫌罪名为敲诈勒索罪,经检察院批准后逮捕了姚宝华和他妻子及儿子,但释放了他的女儿姚钦。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姚宝华检查出患有胃癌被取保候审做手术治疗。    2013年12月1日,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敲诈勒索一案在钟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前来旁听的村民很多。    在开庭之前,法院可能担心姚宝华拒绝出庭,2013年11月29日将还在医院治疗的姚宝华逮捕收押。开完庭后,没几天时间再将姚宝华取保候审。    当天的庭审没有走完全部程序,法院决定在2013年12月26日至30日恢复庭审。    在法庭辩论阶段,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作无罪辩解,辩护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在2014年1月10日,钟楼区法院决定变更刘勤凤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让刘勤凤离开羁押近一年的看守所,回家治病。    2014年3月14日,钟楼区法院开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姚宝华有其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勤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姚纳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不服有罪判决提起了上诉,并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常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只做书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三人不服继续申诉。    2014年5月22日,姚纳新被送入江苏省粟阳监狱服刑,直到2015年12月21日刑满出狱,没有减一天刑期。    刘勤凤没有被送进监狱服刑,法院也没有说是暂予监外执行。如果是监外执行,她的三年零六个月刑期早已期满。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说法,等于是在变相地服“无期徒刑”。    2014年6月23日,当时已经76周岁且身患胃(贲门)癌的姚宝华,在判决生效后,仍在向常州市中级法院申诉,又被收押进看守所,随后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姚宝华又查出患有前列腺癌、再被送进医院做手术治疗,出院后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在家属一再申请之下,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2015年4月3日批准姚宝华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交由钟楼区司法局北港街道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姚宝华被暂予监外执行回来后,他在看病治疗同时,又打了几场行政官司。    2019年4月17日,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北港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姚宝华家中,给姚宝华送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矫正证明书中称,社区服刑人员姚宝华,······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15)苏狱刑执字第42号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2019年4月17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当天,江苏省溧阳监狱刑法科与狱政科人员也来到姚宝华家中,给姚宝华送达释放证明书。    至此,五年刑期届满,姚宝华恢复人身自由。    当年,刘晓原从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开始担任姚宝华的辩护律师,一直到案件二审终结止。  以下是案件二审辩护词(一审太长不再一并发出)         姚 宝 华 敲 诈 勒 索 案                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姚宝华委托,指派刘晓原担任姚宝华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现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判案时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认定为合法,完全与事实不符,故意回避程序违法问题,这样的判决没有公正可言。     案件在一审时,本辩护人是姚宝华辩护律师,针对侦查、起诉、审判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在一审辩护词中一一指出并作了充分的阐述。     现辩护人坚持一审辩护观点,但鉴于谈程序违法方面的篇幅太长,在此不再重复列出。不过,辩护人认为,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重复指出。     一个是没有证人出庭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涉及的几十个证人,没有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在一审开庭前,辩护人也递交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却不准证人出庭作证。被一审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人出庭作证。 另一个是审判长吴一东剥夺刘勤凤的律师辩护权问题。因为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在此有必要提醒合议庭注意。 辩护人恳请二审合议庭能重视一审时程序严重违法问题。     二、辩护人坚持认为,报案和立案材料是编造。     一审判决书称,关于姚宝华的辩护人刘晓原提出的,—–报案、立案材料是编造的辩护意见,经查,—–其所提的“本案报案、立案材料是编造,无事实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的报案、立案材料完全是编造的,且有案卷中的证据作为依据。     本案侦查卷宗(六)第三页是匿名举报信的信封复印件。信封正面贴的是80分邮票,这说明是一封普通信件。信件的收件人是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吕局长,这个吕局长就是钟楼分局吕勤俭副局长。    信封上盖有两个邮戳,一个盖在信封正面的邮票左下角上,另一个盖在信封正面上,邮戳时间都是2012年10月15日17时。说明邮局分发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5日17时。     但收信人吕勤俭竟然在当天就收到这封匿名举报信,并在举报信上作了“请刑大组织初查”批示,时间也是2012年10月15日。     收信人将匿名举报信批示给“刑大”,即刑事侦查大队初查。为何在钟楼公安分局北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见刑事侦查卷宗二卷第一页)中,又称2012年10月15日,我单位接到钟楼公安分局转交的匿名群众举报信?     从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一)》中的钟楼分局北港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来看,接警时间是2012年10月15日,派出所领导批示时间——即陈波的批示,时间也是2012年10月15日。     这是一封贴80分邮票的普通信件,邮局根本不可能在当天下午就投递给收信人。     按照邮局的工作时间,就是邮政特快专递信件,在下午三时后寄信人将信交给邮局,也是在第二天才会送给本地收信人。     这封匿名举报信,怎么可能在邮局收到信件的当天,就投递给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吕局长?这个吕局长怎么可能当天就在举报信上作批示?吕勤俭副局长写的批示,明明是把匿名信批给刑事侦查大队,怎么可能当天就转给北港派出所立案初查?     从以上案件证据材料上的时间记载作分析,这一封匿名举报信完全是伪造和编造出来的。     按照邮政投递交规定,当天下午五时盖邮戳的普通信件,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吕勤俭副局长是不可能在当天就能收到,更不可能当天就在举报信上签写批示。     一封没有附证据的匿名举报信,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吕勤俭副局长能穿越时空,在邮局没有投递举报信的情形下,就在举报信上作了批示,北港派出所又在当天就予以立案。     本案上诉人姚宝华的妻子,即本案的另一个上诉人刘勤凤和其他三个村民,在2011年11月8日,遭到“青枫公馆”开发商——常州市金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雇用的社会人员殴打致伤住院。当时,村民向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报了案。但是事至今天,两年多过去了,凶手没有被处理。仅凭一个没有附证据的匿名举报信,公安机关就在当天予以立案。随后,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将姚宝华一家四人刑拘,然后再找当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将涉嫌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逮捕三人。     辩护人始终认为,这封所谓的匿名举报信,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侦查机关自己编造,另一种是侦查机关找外人编造,且都没有经过邮局的正常投递。否则,无法解释,为何这封普通信件会当天投递给收信人?匿名举报信中,没有附任何证据,怎么可能就在当天立案?     这起案件毕竟不是突发性的重大案件,这完全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不是由被受害人报案,而是在长达二年后,由所谓的知情人匿名举报,辩护人还是第一次遇到过。     三、一审判决将开发商给村民土地经济补偿款,认定为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敲诈勒索的款项,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本案中的证据已充分证明,“金色领寓”工程和青枫公馆工程占用的土地,是姚宝华所在村——江墅村的集体土地,两个工程所占的土地,当年挂牌出让时,还是属于集体土地,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但两个工程所建的安置房是用于安排别村的村民,而江墅村村民被安置到边远地方,因而引起村民的不满,村民要求开发商停工。     村民在与开发商就土地合法性及安置的交涉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只是一些老年人在工地上静坐。但开发商却雇用社会人员将村民打伤住院,当时钟楼公安分局出了警。     为了平息事态,开发商找人主动联系村民选出的维权代表姚宝华,说要给村民进行土地方面的经济补偿。多个证人的证词显示,是开发商一方主动找人来商谈此事,并且还经过了中间人。     “金色领寓”工程的施工方,即开发商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的十万元款项,不是给被告人姚宝华及其家人,而是给江墅村老年人的买米钱。     证人林宏伟(常州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2年12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村民以工地上种的菜和树木是他们的,要求给予青苗补偿费为由而不让施工。“我们公司董事长杨金国知道了这事,他找了社会上的人帮忙处理这事的,有一天他跟我讲了这个事谈好了,补偿哪些村民十万元钱,那些人就不会再来烦了,杨金国叫我在公司提十万元现金到嘉年华茶室去等对方,到时我跟一个独眼的人联系就可以了。——”。     林宏伟的证词证实,是公司主动找社会上的人帮忙处理村民要求给经济补偿的问题。十万元钱是给村民的补偿款。     收到开发商给的补偿款后,经过生产队长朱永刚同意,列了一份发放名单,将款发给了村里37个老人和一个残疾人。这份领取补偿款的名单,也在本案的案卷证据中,但一审法院就是视而不见。     “青枫公馆”工程的施工方,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的80万元,并不是给被告人姚宝华及其家人,而是给付江墅村村民。这笔款项虽然还没有分配,但改变不了款项是给村民经济补偿的性质。     侦查人员在2012年12月21日给徐志明做的笔录中问,你们有没有商量怎么分这笔钱?徐志明答“应该优先考虑村里的老年人,还有当时去工地上阻止施工的人家,去的人按照次数来分,但是还没有正式商量过,也没有分配的方案出来”。侦查人员又问“如果有分配方案,会如何分?”徐志明答“就是考虑去的人家分多少,没去的人家分多少,或者按照村民人家分不是按照村民的田来分”。侦查人员再问“姚宝华有没有说过这笔钱准备怎么用?”徐志明答“他原来跟我说过,准备把这笔钱分掉一部分,余下的钱找几家厂做投资,收益用来做一个基金,到时候给村里的老年人生活作保障;比如生病之类的事情,后来也一直没有实施下来,所以钱还在我这里。” 证人徐志明的证言,证明从开发商手中收取的八十万元,被告人姚宝华并不是个人想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将一部份钱给村民,另一部份钱,成立一个基金,为村里老年人作生活保障。     证人蒋燕霞(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3年3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在(2011年)11月8日发生冲突之后没几天(当时该公司的人员打伤了几个村民),“我们公司的高层就一起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情,我就提出由承建方负责解决这件事情,张留欣是承建方的总负责人,所以我提出由张留欣出面,找带头闹事的姚宝华解决这个事情,我们公司这边由唐洪负责和张留欣衔接。·····又过了一两天,张留欣又打电话给我说,补偿给村民的不够,还要增加10万元。我就说,好的。后来这90万元是张留欣先付给姚纳新的,虽然这90万元是张留欣垫付的,但是这个钱到最后我们公司肯定会出的,会把这笔钱付给张留欣的。”     蒋燕霞的证词,证明了两个事实,一是公司要张留欣出面找姚宝华家人联系,并且张留欣先垫付了90万元;二是给的90万元是给村民的补偿款。     但实际上收到的是80万元,起诉书中指控的也是80万元。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常州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被被告人姚宝华等人敲诈勒索10万元是发生在2010年4月至5月期间。从案卷材料来看,匿名者报案时间是在2012年10月15日,此时已经事过两年六个月。     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80万元,发生在2011年11月份。而匿名者报案是在2012年10月15日,此时已经近一年时间。     不论是常州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的10万元,还是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的80万元,每一笔都不是小数目。     这两笔款项,如果不是两家开发商自愿给付,而是他们被敲诈勒索被迫给予,按照常理应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便是因当时工程在建而不报案,在工程完工后也应该会报案。     在现实中,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和执法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搞房地产开发是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如果他们真是被村民敲诈勒索了,怎么可能会束手无策,忍声吞气而不报案?这符合常理吗?从款项给付的形式来看,是开发商主动提出给付经济补偿,且是主动联系村民选出的维权代表姚宝华等人,钱也是先交给中间人,然后由中间人写收条,再转给村里另一个维权代表徐志明,钱也是存在徐志明的账上。     这两家公司在给付钱款过程中,公司人员并没有谁的生命、自由、名誉受到威胁。     当年开发商都不认为是被敲诈勒索,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凭什么来认定两笔钱是敲诈勒索款?难道仅凭匿名者的报案吗?     在此,辩护人要特别提醒合议庭要注意朱永刚的证言,他是村民小组长,他了解村民去工地找开发商交涉以及拿钱的全部过程。他的笔录在证据七。     四、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应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受害人。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本案的“被害人”是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5日出具的证明,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见《刑事侦查卷宗六》第1至第2页),都说是公司被迫无奈各给了十万元和八十万元。     这两份证明,说明被敲诈勒索对象是单位(即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但单位也能成为被敲诈勒索对象吗?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     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具体到本案,不论是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还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哪一个或哪几个自然人是本案被害人是本案被敲诈勒索对象。而本案涉案的钱款是两家单位给付。     在案卷材料中,这两家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给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没有一字提及到因为受到姚宝华和家人及村民的威胁或要挟,因而使自己在精神上被强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因此,一审判决书中以这两家公司受到威胁、要挟为由,指控被告人姚宝华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很荒唐,于法也无据。     五、辩护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姚宝华和他的妻子刘勤凤、儿子姚纳新没有实施敲诈勒索开发商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姚宝华是经过村民小组大会选出的八个维权代表之一,两个房地产开发商征用的土地中,有很大一部份是姚宝华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由于开发商没有合法手续,村民们因为得不到合理赔偿,姚宝华等维权代表以土地法律法规作为武器,与开发商们进行交涉,要求他们停止非法施工。     由于开发商没有合法审批手续,且在冲突中还把村民打伤住院,为了平息矛盾,开发商主动找第三方去联系姚宝华等维权代表,说要给村民经济方面的补偿。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给了十万元钱,除中间人潘洪兴拿了两万元外,余下款项分给村中38个老年人和残疾人及其他村民。如果姚宝华一家三人有非法占有之目,他们为何还要把钱分给其他村民?     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的八十万元,除了中间人承小兵拿了十万元外,余下的款项一直在村民徐志明账上。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二审法庭引起重视的是,第一笔款项的分配,在案卷证据中有村民的领款表,村民小组长朱永刚和维权代表姚锡华在询问笔录中也提到款项的分配情况。     这第一笔十万元的“敲诈勒索”款,一审判决认为,其中二万元是由潘洪兴实际取得,不应认定姚宝华、刘勤凤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应认定在姚宝华、刘勤凤的敲诈勒索数额中。     一审判决的认定,表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只要认真分析,就会发现有问题。 这笔款项是开发商所给,如果是敲诈勒索所得,参与拿钱的潘洪兴也涉嫌了敲诈勒索犯罪。     既能潘洪兴拿走的二万元,不能算在姚宝华、刘勤凤的敲诈勒索数额中,为何余下的八万元款中,本村民小组38个老人和残疾人,以及其他村民领走的钱,还能认定是姚宝华、刘勤凤非法占有了?     当年阻挠开发商非法施工,很多村民都参加了。开发商给钱后,他们也领取了,为何这些人不会构成敲诈勒索共犯,而只有姚宝一家三人犯下了敲诈勒索罪? 再看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第二笔敲诈勒索款。这八十万元款是由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给。     中间人承小兵从中拿了十万元,余下的钱存在徐志明的账上,徐志明也是村民小组维权代表。     一审判决认定,余下的款项698800元尚未由姚宝华、刘勤凤、姚纳新具体实际支配使用,一直保管在徐志明处,存在不确定因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按照一审判决对第二笔款项认定的逻辑,那么,第一笔余下的八万元款中,村民小组38个老年人和残疾人以及其他村民拿走的钱,就不能算进姚宝华、刘勤凤“敲诈勒索”数额内。     承小兵从八十万元中拿走了十万元,如果认定这八十万元是敲诈勒索而来,他应是一个共犯,为何他没有被公安立案侦查?     不论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抑或是一审审判机关,明显是在选择性地执法,目的是为了逼迫姚宝华拆除自家的房屋。     否则,根本无法解释只抓姚宝华一家三口人,其他拿了钱的中间人和村民却没有事。     六、本案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上诉人姚宝华家不同意房屋拆迁。     前面已经提及,如果真是上诉人姚宝华及其家人敲诈勒索了开发商,被勒索巨款的两家开发商为何不会报案处理?     在侦查机关对姚宝华一家作刑事立案时,也正是姚宝华家房屋要被强拆而僵持不下之时。     从2012年起,姚宝华家的房屋周边土地都被地方政府征用搞开发,因为房屋赔偿和安置的问题,与开发商无法谈到一起,姚宝华一家多次遭到骚扰威胁。全村89户,只有姚宝一户还在坚持。     从案卷材料中可知,侦查机关先对姚宝华立案,先抓的却是他儿子,随后是他女儿。在他儿女被送进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和街道多次找姚宝华做工作,让他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说签了字就可以放你孩子。在遭到姚宝华的拒绝后,侦查机关才把姚宝华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     由于没有证据,检察机关不批捕他女儿姚钦,在放出姚钦的当天,侦查机关把姚宝华妻子刘勤凤刑拘送进看守所。说她在外面聘请律师把事情搞大了。姚宝华在看守所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仍在做他的工作,要他看清楚当前的形势,赶紧签了协议把房屋拆除。     上诉人姚宝华是江墅村村民选出的八个维权代表之一,他参与本村土地维权活动是基于村民的授权。开发商的施工人员在证言中也提到过,姚宝华是拿着法律来向他们作交涉,说施工没有合法手续是非法的。     本案证据显示,与这两家开发商谈判给钱的有多人,为何这些人会没有事情,不会被逮捕起诉,而唯独是姚宝华和家人?这是有原因的。     开发商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找到潘志兴出面协调处理与村民的土地纠纷,潘志兴从开发商给村民的十万元土地补偿款中拿了两万元“好处费”,他没有被逮捕起诉;承小兵在开发商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村民土地补偿款中拿了十五万元“中介费”,他也没有被逮捕起诉。还有其他几个村民,姚锡华、徐志明等人也具体参与谈判拿钱,同样没有被逮捕起诉。如果收取这两家开发商的钱是敲诈勒索犯罪,这些人应是共犯了。那么,不追究这些人的涉罪行为,只选择性打击姚宝华一家人,到底是为何?     本村有37个老年人和1个残疾人,也领取到了从开发商手中拿到的钱,他们知道钱是开发商给的。如果被告人姚宝华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这些人不是也成了共犯? 辩护人认为,收取这两家开发商给付的经济补偿款,是多数村民参与维权的结果,并不是什么敲诈勒索。姚宝华和家人也没有非法占有这些钱款。     2012年,他家房屋也要被强拆,他不同意政府和开发商的条件,以至又被公安机关刑拘,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竟然是两年多前之事。当时(2011年11月8日)村民在与开发商常州金廷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冲突之中,姚宝华妻子刘勤凤等几个村民还被开发商雇用的社会人员打伤,但公安机关至今也不给处理。     在去年一审受审时,姚宝华已经75岁,身患癌症;他的妻子刘勤凤已74岁,身体状况极差,她只能躺在担架上受审。他的儿子姚纳新46岁。     上诉人姚宝华和刘勤凤很可能是中国年龄最大的被判敲诈勒索开发商钱财的夫妇。     上诉人姚宝华一案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案。     十多年来,他帮助村民土地维权,以身份无偿代理村民打过八十多起行政官司,因而得罪了地方政府,得罪了执法机关。去年受审时,他在法庭上说,自己曾六次被抓进看守所,还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已是75岁高龄了,又因自家房屋要强拆,与妻子和儿子一起,被执法机关罗织罪名送上法庭受审。审判长、审判员:     据上诉人姚宝华告知辩护人,说案件提起上诉后,本案合议庭法官到了他家中。     当你们看到姚宝华家房屋上写满维权标语,房屋已经被在建的商品楼包围,相信你们心中会明白,为何只抓姚宝华一家三口,为何只治罪于姚宝华一家三口。     辩护人认为,姚宝华一家三人被判敲诈勒索罪案,应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     最后,恳请二审法院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姚宝华一家三人无罪。     再也不能制造冤案了!                            辩护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