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习律师起诉律协案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11-15 23:12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律师张文鹏起诉深圳(作出考核结果机关)、广东律协(复核机关)的行政起诉状。原来,原告在实习后去考核,被认定不合格,被延期实习时间六个月。原告不服,向盐田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面试考核结果以及复核结果无效,确认“深圳律协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并审查相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另外,就深圳律协向实习律师收取培训费而不开具发票有涉嫌逃税的犯罪行为,张文鹏已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

 

张文鹏,男,汉族,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起诉状称:“原告(张文鹏)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深圳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二(广东律协)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该起诉状引起业内人士热议。一个实习律师去起诉“顶头上司”是有勇气,也是有风险的行为。不过,权当以后做律师的演习操练,也未尝不可。该诉状的要点是:第一、被告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实习期为1年,没有延长期。“被告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理由将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被告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被告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

 

再看被告深圳律协的答辩书,写的中规中矩,引用法律与文件甚多,但总体上缺少灵魂,还回避了起诉状中的一些具体指控。答辩要点如下:第一、被告依法管理实习律师考核。第二、面试考核正确,考官着律师袍合理。原告面试存在问题(材料不规范,原告曾在调解书上签名、判决书上列明律师身份。对律师定位认识不足,将律师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实务能力不足,对问题回答存在较大不足。原告个人着装不够得体)。第三、面试程序合法。第四、实习管理是行业规范,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五、实习律师去法援,属于政策要求与政策鼓励。第六、原告在面试考官、培训方面的言论没有任何证据。被告收费开具收据,费用全额用在培训工作上。综上,请求驳回诉请。

 

对此,丁金坤律师认为,该案存在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关于实习期以及延长。法律对实习期规定一年,并无其他规定,是有漏洞的。对于延长实习期的时间,延长的次数、理由以及错误延长的救济,应该有相关法律规定,而不仅是行业规定。行业规定须有法律依据,且不能与法律相悖。第二、面试本来就是主观的,为了保障公正性,面试全过程可以如主球比赛一样全程视频或者直播,接受社会的公评(也是对面试官的监督);面试的题目也要有考题数据库,就如高考的科目,给予一定的方向准备,这样才有的放矢。譬如说本案中说实习律师回答不知,那还要看看这个问题的发问是否合理?第三、律协的财务,应该全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就如本案被告辩解用在培训工作上,但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据悉,根据目前《律师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从事律师职业,首先要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根据新修订法律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然后通过号称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现在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了学历,通过了统一考试之后,只是具备了申请律师执业的初步条件,想要获得,还要面临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考核考试。

 

首先,要找一家律所申请实习,根据律协的安排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通过各项培训和考试;一年的实习期间满后,由律协组织笔试,取得律协的结业证书。实习期满,还要向律协申请面试考核。每一关都规定,必须有被淘汰者。

 

最后,律协面试考核通过后,再向省司法厅申请律师执业,经过审核通过,由司法厅下发律师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文鹏。

被告一:律师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林昌炽,该协会会长。

被告二:广东省律师协会。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层。法定代表人肖胜方,该协会会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深律协实习委字(2019)207号考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二、请求确认被告二作出的粤律协实复字(2019)3号复核结果决定书无效。

三、请求确认被告一违反行政协议不依约为原告安排面试考核违法。

四、请求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取得实习证在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15日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告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1.单独出庭调解、2.违法举办宣判仪式、3.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的身份为律师、4.对律师职业定位认识不足、”作出了对延长原告实习期六个月的决定。该决定限缩了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授权被告对实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故该决定书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二维持了被告一的决定,其做出的复核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针对上述被告一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陈述申辩如下:1.调解并非当庭调解,调解方案早已确定,原告只是将当事人带到宝龙仲裁委签字确认而已,仲裁委的书记员说当事人与实习律师共同签字符合他们的规定。2.宣判仪式只是给众多原告宣读判决书,分析判据书。3.判决书中出现原告的身份为律师是法院的失误所导致。4.律师职业的定位需要用一生去实践感悟,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述事实中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被告在开展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自创行政处罚。

深圳律协虽不是行政机关,但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其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并非行业自治权。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协行政判决书充分的论述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甚至全国律协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都明确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并且从来没有出现过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规定。《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根据体系解释,深圳律协经律师法授权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应当针对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律师执业许可中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考核合格的决定。但是深圳律协却以“气质不佳、形象邋遢、不穿正装、法律功底不扎实、穿皮鞋不搭配黑色袜子、不够自信、逻辑思维差、不尊重考官、不够优秀、不重视面试考核、不像个律师、对律师的定位认识不足”等等一系列荒唐的理由将几万名实习律师拒之门外。把“考核”变成了“选拔性的考试”,越权创设了一套“选拔标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与《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中均规定了对实习律师的仪表形态、沟通能力等进行考核,堂而皇之地搞起了“选美”“选秀”,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随意延长几万名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并且愈演愈烈。从刚开始的延长三个月到现在延长一年,甚至有一部分实习律师被先后五次延长实习期。面试问题五花八门,考核标准任性随意,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考核结果完全看考官心情。绝对的权利势必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借集中培训之名肆意敛财,涉嫌犯罪。

行政收费要经法律授权。深圳律协在组织实习考核过程中向实习律师收“培训费”的前提必须是经法律明确授权,因为组织实习考核是行使行政职权。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中并未明确授权律协向实习律师收费,况且这一规定也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然而深圳市律协在组织实习律师进行上述集中培训前向每个实习律师收费两千元,并且不向实习律师提供发票。

深圳实习律师的平均工资在三千五百元左右,扣除房租伙食所剩无几,再加上实习一个月还得在培训基地附近租房,给实习律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实习律师四处举债,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十分不利。深圳律协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三、集中培训可有可无,任性妄为。

2018年,深圳律协在其官网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实习律师参加为期一个月的欠发达地区公益值班活动,凡是参加这一活动的实习律师便可以不用参加集中培训,直接参加面试考核。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四条中“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的强制性规定,将律师法赋予的行政职权当做了自家菜地,对实习律师任意调配。证明了深圳律协实习考核工作的混乱与任性,其滥用职权任性妄为可见一斑。深圳律协自己尚且不遵守规则,其做出的考核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四、面试考官缺乏基本的执业素养,滥竽充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可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在考核过程中皆身着律师袍,作为面试考官却不遵守基本的律师行为规范,如何能够确保面试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此其一。

其二,律师不得以其在律协中担任的职务或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身份进行宣传,但是深圳律协的面试考官却在互联网上以自己担任面试考官为噱头大肆宣传,有些考官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机关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深圳律协面对考官的违规行为不依规查处,存在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面试考官的遴选工作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

综上,深圳律协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戕害了广大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践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案中,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深圳市律协制定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评估标准指引》均属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为律协增加新的行政处罚即“延长实习”,增加了大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考核内容。

故本人依法诉至你院,望你院依法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明确界定实习律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切实维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此致

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文鹏

                                 2019年9月13日

                             电话:1551050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