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人员法》存在立法程序违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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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预备役人员法》。从该法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及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来看,《预备役人员法》是脱胎于之前的《预备役军官法》,但不是修改或修正,而是重新制定的一部新法。

 

既然是新的,那么就要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遵守其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从限和立法程序这两个方面来剖析该法在法理、法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问题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根据该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及到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属于《立法法》所称的“其他基本法律”。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据此,该法就存在的立法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

 

二、《预备役人员法》涉及的人员之广,范围之大,自然也就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三、退一步讲,就算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此立法权,根据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该法在立法过程中有这些程序吗?涉及的范围之广,利益之大,听证过没有?没有吧!

 

四、《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在公开的信息中既看不到征求过意见,也看不到征求意见的情况通报。

 

五、《立法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要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从《预备役人员法》的名称、条款内容及其属性来看,是属于军事方面的,涉及军事方面的问题当然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立法法》所说“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自然是中央军委和。从息看不出此程序,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2023年1月13日就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中,只是一些官话、套话,根本就没有涉及实质的、专业性问题。

由此,不难看出该法不仅存在合宪性问题,还存在与上位法(《立法法》)精神相悖的问题。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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