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毋秀玲因访民身份判刑申诉最高检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维权毋秀玲在2022年12月31日收到刑事申诉一案由最高检察院做出案件结果通知书,案件结果通知书结果全文如下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高检十厅刑中通【2021]Z209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毋秀玲,女,1953年4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120223195304033342,汉族,初中文化,住静海区唐官屯镇只官屯村松林道北1排9号。

申诉人毋秀玲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2020)津02刑终92号刑事裁定维持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津检二分院九部刑申通(2020)6号、津检九部刑申通(2021)Z29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人毋秀玲仍不服,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法,申诉人在北京违法,天津市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查明,2005年5月26日,原审被告人毋秀玲的女儿只升丹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因交通事故死亡,毋秀玲以其女儿死于谋杀为由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因此于:

200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2008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警告,

2008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与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政府为解决毋秀玲的上访问题,同意支付毋秀玲家只升丹交通事故赔偿款及困难救助款共计15万元,毋秀玲的丈夫只茂卫、儿子只升泽在征得毋秀玲同意后出具保证书,保证息诉罢访。

 

毋秀玲在信访事项解决后又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因此先后于2010年7月5日、2013年5月24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6月6日、2013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城训。201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8年11月28日,毋秀玲被民警抓获。

 

关于申诉人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毋秀玲在信访过程中不按照正常途径、程序到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多次到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并在其诉求已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多次进京到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申诉人称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法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关于申诉人称其在北京违法,天津市没有管辖权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天津市作为原审被告人毋秀玲的居住地,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毋秀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毋秀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毋秀玲是1978年进京上访,在2008年3月7号被天安门分局拘留,3月17号释放回家后非法拘禁3天,2008年3月7日到3月17日,被北京天安门分居非法拘留10天。

 

2008年4月15号被天津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从北京接回拘留25号释放,被非法拘留10天。

 

同年2008年7月21唐官屯政府和派出所到北京毋秀玲租住地强行押回在京派出所长用摧泪弹,险些将命丧黄泉,关押体育学校62天。

2010年7月5号静海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接回拘留7月15号释放,被行政拘留10天。

2010年11月17号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抓毋秀玲遣返回静海后直接送往,2012年5月16号释放,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在2015年5月5号被北京厂桥派出所刑拘6月5号释放,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30天。

在2018年11月28号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到北京非法绑架遣返回直接送往看守所,判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27号刑满释放回家

 

毋秀玲出狱后一直为非法判刑在申诉,从2020年申诉到现在历经一年半左右的奔波与等待得出的结果仍然是蒙冤,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毋秀玲在2018年11月5号在北京路过天安门,没有认何行为,被天安门巡逻拦截查为访民后送天安门派出所,然后把天津当局接回,接回后直接把毋秀玲送天津市静海看守所,给弄个莫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经法院审理判刑一年半,毋秀玲不服因此上诉,驳回维持原判,申诉还是驳回维持原判,在2020年9月22号毋秀玲向天津捡察院申请抗诉,又被驳回维持原判,随后毋秀玲再次向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2021年12月31日年底最后一天给出结果是: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毋秀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毋秀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中国不是依治治国,是以权治国,

毋秀玲,家住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只官屯村,父母在文革时期被打成现形反革命!判了五年六个月,毋秀玲是1978年进京上访,为父母鸣冤,1979毋秀玲父母平反回到天津,毋秀玲因已经结婚按当时的政策结婚后下乡的不能回(城)京,从此毋秀玲就走上曼长的信访之路。

 

在2005年毋秀玲女儿,只升丹,死在山东菏泽定陶县死因不明无人调查此案至今无果,天津西青区大寺日新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一案至今无果,只官屯村放宅基地给别人16米,给毋秀玲13米,比别人少48平方!也至今无果。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一个维权四十多年得不到结果的维权勇士毋秀玲,她的维权上访经历谱写了中国法律的苍白无力,毋秀玲从一个25岁弱女子维权直到现在已经是一位69岁老人的苦酸经历,法律给予不了公平正义,一个维权四十多年法律不支持公平公正与正义,得不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样的法律何以谈论”依法治国”?毋秀玲2018年被当局构陷判刑一年半出狱后毋秀玲经过申诉,抗诉,最终检察院驳回,再次申诉到北京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维持原判,

因为构陷入狱就是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判决一年半的,现在又到检察院抗诉,这样怪圈的法律怎么可能给予公平公正与正义呢?

 

在所有维权访民的案件中几乎都是统一,一样的结果,维持原判驳回诉求,无论申诉,再申诉,直到抗诉,再到最高申诉都千变一律”驳回”,让维权访民永远都在法律的路上奔波,所有在访民维权被关押诉讼的案件中法官与参入的公检法都心知肚明知道访民是无辜的,这就是”依法治国”迫害访民的证据。中国的法律何时走上正轨,以目前的状态没有时间表。维权访民的环境依然严峻。

毋秀玲,手机,18622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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