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啥要“炒作”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15日,中共第十届伪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挥舞 “诚信公平”、“行业形象”、“司法公正”等冠冕堂皇的空洞道德大棒,继续对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念起紧箍咒。

 

之所以称中共的律协是伪律协,是因为中共的律协根本不同于世界各国由律师自愿设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律协,世界各国的律师不参加律协并不妨碍执业,而中共的律协是官办的(中共书记处发起设立)和强制加入的,不是按国际惯例由律师自发组建的,律师没有不加入律协、不缴纳高额律协会费的选择和自由,不被迫加入伪律协就不能执业,并且律协的实权还掌握在由各级中共司法行政机构官员担任的律协秘书长手中,律协根本不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业组织,而是非法把律师缴纳的巨额会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输送,以及严密防范、打压、迫害律师的特务机构。

试引述《规则》的核心条文并分别驳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开篇就是看似高大上且不容置疑的中共特色空话、套话。何为“炒作”、何为“违规炒作”,伪律协从未界定,这种不予事前清晰界定、却在事后对具体问题随心所欲、漫天撒网式地擅断定性,正是中共一直奉为法宝的专制、流氓手法,就像中共从不界定什么是合法组织,却总是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它看不顺眼的群体都强定为非法组织一样。       “炒作”一词是互联网普及的二十年来中共为丑化公民舆论监督而生造的词语,暗中借用了食不果腹的毛泽东时代底层贫民炒剩饭的那种贬义。中共不敢公开丑化和敌视公民对其制度性腐败的监督,只得鬼鬼祟祟地把正当的舆论监督偷换为贬义的炒作,借以愚弄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底层民众,以达到对合法的舆论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民(包括律师)加以丑化的卑劣目的。律师通过互联网曝光中共政法的体制性腐败和个案腐败,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完全不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涉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诋毁,何谈什么“诚信”、“公平”与否?何谈什么“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对中共公检法刑讯逼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行径的曝光,正是维护律师仗义执言、只服从等核心的行业形象。相反,像伪律协那样为虎作伥、甘为中共公检法舐痔,压制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掩盖中共公检法的腐败行径,才是明目张胆的败坏律师行业的形象。      确有一些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这些律师不是勇于揭露司法腐败的律师,特别是一直与司法腐败决绝抗争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而恰恰是卖身于中共各级并把持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职位的律师贵族,如向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行贿的海南律协会长们、向青岛中院法官行贿的山东律协会长们。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们长期对各级公检法大肆行贿,伪全国律协作为最高级的伪律协还有何资格和颜面假借“诚信公平”、“行业形象”之名出台这种非驴非马的非法《规则》?      律师是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凭借法律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丝毫不掌握能够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公,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中共公检法接受,完全由不了律师自己;司法公正,公检法就会接受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腐败,公检法就会接受无良律师和当事人的贿买,就会拒绝律师的正确意见。只有中共及其公检法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才拥有决定司法公正或腐败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名钳制律师特别是法治信仰最坚定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实属恶意而卑鄙的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世人尽知,中共的司法腐败是中共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中共极权、独裁、死守法律刀把子意识形态的必然结果,与律师的舆论监督毫无关系。      试问,如果中共的司法廉洁、公正,如果中共公检法公正、公开办案,何惧律师的“炒作”和舆论监督?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条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虚伪而无耻。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国际通例,中共的宪法、律师法、诉讼法当然也不得不予以确认,何须一个自称律师行业组织的伪律协鹦鹉学舌、罗嗦重复?当然,中共虽然在法律上罗列多个条款并总是高喊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却从未打算实打实地履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总是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权利画地为牢、非法设限,如在很多个案中非法强求律师这个问题不能辩护、那个问题也不许涉及。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等等说辞,要么是极其笼统、空洞,飘忽不定,要么就是只揪住律师的言论、却只字不提法官的违法行径,如拒不接受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正当、合法要求,非法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是这些年来中共频频舞动的大棒。世人尽知,中国大陆是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是中共的私家天下,是中共国,而非人民的国家,绝非它的国名所标榜的那样是人民共和国。因此,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问题,至多只存在中共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即一党专制是否安全、能否像中共自己臆想的那样长期一党执政即永久独裁的问题。把一党独裁和专制的安全偷换为国家安全正是中共及其公检法的一贯伎俩。

 所谓恶意诽谤他人更纯属子虚乌有。这些年来,几乎从未有过律师公开在法庭上诽谤他人尤其是诽谤法官、当事人的案例。抽象地虚设靶标,不由分说对律师强加一个律师从未实施过的恶意诽谤他人的罪状,再设置一个条款对律师设限,强把律师束缚在伪律协所效忠的中共及其公检法的意志范围内,这也是中共及其伪律协之类鹰犬这些年的惯用手法。

     其实,伪律协所称“他人”是指在法庭上公然践踏中共自己的法律、蛮横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无良法官,所称“恶意诽谤”是指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对违法法官的揭露。在中共公检法及其走狗伪律协眼里,公检法的违法根本就不是违法,根本就是合法,因为法官的违法裁判正合中共不能、不便明言的法律是用来整治人民、不能束缚中共自己的内心本意,律师绝不能揭露、曝光公检法的违法,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颠覆了。强权可以违法,律师不得说话,这就是中共的周厉王、商纣王式道路以目、全民噤声逻辑!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一条纯属自欺欺人、自我标榜的婊子条款。

“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律师个个精通法律,精通中共权力的运作和兜圈子体系,何需你伪律协啰嗦?中共的办案机关就是公(国安)检法,家家都是中共的刀把子,都是暴力手中握,而律师则只会讲理,讲法律之理、道义之理、人情之理,除此之外律师别无所有,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蛮横无人不知,律师拿什么“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拿权利吗?律师的权利能反制公检法特别是公安的蛮横权力吗?权利要生效,必须先有一个讲理的环境,必须先有宪政、法治前提,权利只可能得到讲理者的尊重,绝不会得到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这样蛮横成性者的尊重。哪个律师不曾被中共公检法阻碍或侵害过执业权利?哪个律师不曾要求过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径?“709”案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无数次要求伪全国律协维权,无数次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投诉、控告,有什么用处吗?没用!尔等伪律协维护过律师的权利吗?几乎没有!中共公检法纠正过其违法行径吗?没有!相反,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却屡屡肆无忌惮地公开放话“领导安排的,违法就违法了,你爱到哪告就只管告去!”

向你伪律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控告?耍律师玩吗?伪律协,借用你们秦刚大使的那句粗鄙话,Shut up!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与第一条一样,劈头盖脸来一个“违规炒作”,不由分说把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强定为“炒作”,不区分律师是对中共公检法恶意炮制的冤假错案或政治迫害案件进行监督,还是对的确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案件无理炒作。此等不加区分、泼皮耍赖、乱舞政治大棒的招数亦是中共最擅长的“文革”惯伎。

第(一)项恶意把舆论监督抹黑为“制造舆论压力”,把通过舆论监督揭露中共公检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当、合法行为抹黑为“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个案研讨”是鉴于中共公检法屡屡制造冤假错案的邪恶历史,以及律师的正确代理或辩护意见总是被公检法蛮横拒绝的无奈之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乎格吉勒图、张高平和张辉叔侄、陈满、念斌案等等大量低级冤假错案无不是因中共公检法的强横、蛮霸、非法办案所致。正如杨金柱律师的那个著名视频所控诉的“公安局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法院可以违法,司法局可以违法,就是律师不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对合谋非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中共不落实虚情假意的错案追究制,却反污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实乃十足的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

第(二)项的所谓“歪曲、有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该如何评判?由谁评判?伪律协显然自我授权应由它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无疑就是中共的立场和独裁需要。世人尽知,掩盖事实特别是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真相、通过央视等党媒发布虚假新闻(如关于“709”和武汉疫情的八位散布谣言者等假新闻)、严防人民获得真相才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民间各界不得不自主传播、评论、转发的根源所在。先有官方掩盖真相及官媒、党媒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新闻,才有民间各界的自主传播、评论、转发。官方、党媒可以掩盖、撒谎,人民却不得评论、传播;公检法可以非法抓人、捕人、判刑,律师却不得揭露、评论。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是也!

第(三)项更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夹带私货,把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身份完全不同的人混为一谈。迄今为止,从未见到或至少极少公开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披露其隐私或丑化其形象,更未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或者披露办案人员隐私或歪曲、丑化办案人员。的确,曾有律师披露了一些颟顸违法办案、叫嚣“我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去”的法官的个人信息,但这种披露完全谈不上什么侮辱、诽谤,更谈不上歪曲、丑化,实在是由于明面上的法律及司法程序被中共公检法司玩得彻底残废、完全失效,律师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在程序之外另行开辟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即披露、揭露、曝光。依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对恶意炮制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不仅律师,而且任何个体公民,都有天然的以及宪法确认的权利揭露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阻止其继续作恶、为害。面对法官明目张胆的并且显然是受到各级中共政法委默许、纵容的违法办案,由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操控的体制内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早就完全失灵,根本就是欺世盗名,而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以及伪律协强求于律师的正是在这种体制内无效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中徒自劳心费力,以便把中共公检法的违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屏蔽、掩盖在中共体制之内,不被世人得知,这才是《规则》以及中共政法委、公检法司、伪律协多年来接连出笼一个又一个束缚律师手脚的规则、意见、解释的深层卑鄙目的。

第(五)项进一步把禁锢、束缚的毒手伸向个案的当事人,准确而言就是中共公检法所制造的冤案的苦主及其家人,旨在编织一个滴水不漏、可以根据中共的独裁专制需要而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且毫无被曝光和揭露之忧的司法之网。伪律协的用心何其歹毒也!

第(六)项所谓“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是中共各种立法的惯用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商鞅、韩非式的“总有一条能套住你的”铁幕,以便中共及其公检法能够恣意构陷冤假错案却免受律师的揭露、曝光,并随心所欲对律师罗致罪状,彻底禁锢律师的嘴巴。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把“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与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信息强行关联,不知是何方逻辑?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中共公检法假借所谓国家安全之名不公开办理、审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合法获取的信息只会有助于案件依法办理,如何能够影响即妨碍案件依法办理?

   在中共那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真正的不公开审理以及虚假的不公开审理,前者如的确涉及个人隐私和果真涉及国家机密(而非中共自己的党的机密,如李锐先生日记中披露的周恩来批示处死刘少奇之类的政治倾轧隐秘),后者如“709”、正在非法审理的厦门案等等中共公检法捏造的政治迫害案件。对中共出于政治迫害的需要而捏造的虚假不公开审理案件,由于案件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案件结果自始就已被中共在政治上未审先定,中共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自嗨式表演,中共的法庭根本就不会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法庭自始就不是律师施展辩才的舞台,律师当然有权另辟蹊径、突破中共法庭的外壳,在庭审程序之外披露、曝光对案情,以程序外行为回击中共法庭和法官的非法程序行为,而中共及其公检法司最恐惧的也正是这种足以导致其政治迫害败露、的披露、曝光,因而必然以种种阴暗手段禁锢律师、困死律师,使律师既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也不能在法庭外狙击其政治迫害等非法行径,伪律协的这个《规则》就是最新一例。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中共及其公检法对其正在恶意捏造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案件一定要严防死守,一定要秘密审判,这样的案件是不能见光的,连公开审理都不敢,当然更是不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案情。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也要限制录音、录像、摄影、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呢?秘密、神秘运作是中共司法权、审判权以及整个权力体系的历史本性,中共只会、只偏好秘密、神秘、非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不会、更敌视公开和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中共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旁听,可现实是公开、自由的旁听已被中共玩残,玩成了中共自己人的占坑旁听和虚假公开审理。既然公开审理,理应允许旁听者以安静的、不影响庭审的方式自由录音、录像、摄影、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何须法庭许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私人信息保密问题,至少也应允许旁听者无须法庭许可而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既然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都明文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还有什么理由限制律师、旁听者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公诉人、法官的职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呢?

公开、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表明中共及其公检法既毫无自信更企图继续在黑箱操作、神秘审判、政治操纵中炮制冤假错案。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像中共的整体权力体系一样,中共的政法体系、中共的公检法司是从不认错、绝不认错的,中共的错误判决即使不是绝对的不会纠正,也无疑是近似于绝对不纠正。类似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等案那样白痴级的冤假错案,中共及其公检法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直到中共自己都挂不住脸面了才不得不纠正,却又严禁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家人接受“敌对”媒体的采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做梦去吧!如果中共的法定程序真起作用,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冤案何至于发生?别冠冕堂皇了!伪律协的所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过是掩盖中共及其公检法捏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和丑恶而已,绝不是当真重视什么法定程序,更不是真心想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一)、(二)项显属政治语言和对律师强加的空泛政治要求,而非法律语言和律师应承担的职业上的法律义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说辞都极其空洞、笼统,可大可小、可宽可窄、漫无标准,中共公检法司及其伪律协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律师妄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罪状,更况连中共事实上的党魁邓小平和形式上的党魁赵紫阳都公开承认“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搞清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同样空洞、笼统、漫无标准,而且即使律师的言论被伪律协认定为否定了中共的领导,也仅属言论和言论自由问题,无涉暴力,伪律协根本无权干涉;至于“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系统早已因其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腐败,早已因其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对数千万访民的迫害以及对知识界、独立异见人士、律师等民间各界的打压等等倒行逆施行径,而自我煽动了人民对它的不满,而自我激化了它与人民的矛盾,正如作家韩寒所言“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也即人民与中共及其官员的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体系是中共现阶段一切矛盾的总根源。这种已经由中共自我挑起、自我煽动、自我激化的不满情绪和矛盾,还需要律师另行“煽动”、“激化”吗?

第(四)项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更属空洞、笼统、漫无标准,根本缺乏规范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是伪律协为自己打压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效忠留下方便之门。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款的规定实属无耻之尤。中共各级伪律协的会长、副会长大多是律师中的蝇营狗苟、投机钻营之辈,秘书长大多由同级司法局、厅、部的官员以特务身份充任,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向公检法行贿,有太多的会长、副会长与公检法勾兑而践踏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与律协秘书长串通一气、贪污广大律师被迫缴纳的巨额律协会费。这样的律协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贯违法、违规、犯罪,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和红线,岂配对律师进行什么道德和纪律培训?伪全国律协不对地方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的行贿等违规、违法、犯罪行径严加管束,却把律师披露、曝光司法腐败的正当、合法行为污蔑为“违规炒作”,横加指责和干预。伪全国律协项上安装的莫非是司马南、胡锡进、金灿荣、张维文、孔庆东一样的非人类脑袋?

第四款叫喊律协收到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堪称为中共公检法破痈溃痤、舐痔舔臀。律师被中共公检法凌辱、律师执业权利被公检法司侵害而向伪律协求助时,伪律协可曾如此卖力地为律师发声、撑腰?从来没有!

 

《规则》强词夺理、颠倒是非,一派无赖、流氓、自贱嘴脸,满篇二狗子式的强权逻辑,再次暴露了伪律协为虎作伥、指鹿为马的无耻嘴脸。伪律协从来不是律师的协会,而是打压、迫害律师的急先锋,是第二司法局,这就是它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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