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对许志永案的处理意见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第八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意见  

2020 年 11 月 23 日-11 月 27 日  

关于中国)的第 82/2020 号意见(节选)  

处理意见 

78.鉴于上述情况,工作组提出以下意见:剥夺许志永的自由,因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 2、 3、7、9、10、11(1)和(2)、12、19、20(1)和 21(1)条,属于第一、第二、第三和 第五类情况的任意拘留。 

79.工作组提请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纠正许先生的案件,使其符合相关国际准则, 包括《世界宣言》中规定的准则。 

80.工作组认为,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适当的补救办法是根据国际法立即释放许先生, 并给予他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的切实权利。 在当前全球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及其对拘 留场所构成威胁的的背景下,工作组呼吁采取紧急行动,确保立即释放许先生。 

81.关于许志永被任意剥夺自由的情况,工作组敦促中国政府确保进行全面和独立的调查, 并对侵犯其权利负有责任的人采取适当措施。 

82.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使其法律,特别是《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政权或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37 和 75 条规定的,以“国家安全犯罪”为由拒绝律 师会见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权力,均符合本意见书中的建议和中国政府根据国际 律所作的承诺。 

83.工作组建议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84.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第 33(a)段,将本案移交给:(1)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 组;(2)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3)人权维 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4)促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问题特别报告员;(5)和平 集会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采取适当行动。 

85. 工作组提请中国政府通过一切可用的手段并尽可能广泛地翻译、发布和传播本意见书。 

后续程序 

86.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第 20 段,要求来函方和中国政府向其提供信息,说明为落实本意 见书所提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包括:(a)许志永先生是否被释放,如果是,则在什么 日期释放;

(b)是否已向许先生作出赔偿或其他补偿; 

(c)是否对侵犯许先生权利进行了调查,如果是,则调查结果是什么; (d)是否进行了任何立法修正或实践变革,以使中国的法律和实践依照本意见书与其国际 义务相一致; 

(e)是否采取了任何其他行动来执行本意见书。 

87.请中国政府告知工作组在执行本意见书所提建议时,可能面临的困难,以及是否需要进 一步的技术援助,例如,通过工作组的访问。 

88.工作组提请来函方和中国政府,从发出本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上述信息。但是, 如果涉及案件的新情况引起工作组的关注,工作组保留自己对意见书采取后续行动的权利。 此种行动将使工作组能够将执行其建议所取得的进展,以及任何不作为的情况,告知人权理 事会。 

89.工作组提请注意,人权理事会鼓励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并请各国考虑其意见,并在 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处境,以及告知工作组他们已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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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