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珍为父提请减刑申请书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更新时间:2019-11-09 16:17

申请人:王丽珍,女,汉族,1978年2月29日出生,系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王玉杨的女儿,电话:13053302206。(王玉杨,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319510227351X,现在山东省五监区服刑)。

被申请监督单位:山东省监狱,山东省监狱刑罚执行科

基本情况和案由

申请人王玉杨合法权利遭受严重侵害,2016年私有合法房屋及财产再次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和信访渠道表达诉求。该房屋是根据农村村民组织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多年前由申请人父亲王玉杨向村集体购买的商业沿街房,是合法财产,受国家《物权法》保护。申请人父亲依法行使权利,揭露违法犯罪,控告、举报,期间并无违法和过激行为。只是给中央领导邮寄信件,法院判决王玉杨扰乱北京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刑4年,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申请人亲自到北京各公安机关查证父亲在北京违法行为及情况,北京警方均查询不到,并回复“你父亲从来没有在北京违法,我们也从未对你父亲处罚过”并获取了父亲王玉杨没有在北京犯罪的事实证据,《北京警方出具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过查阅本机关的档案系统不存在该信息,均证明王玉杨在北京没有违法(提交北京无罪证据)。

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刑,法律规定不能用“基本”定罪,疑罪从无原则。

法律依据:

一、中央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

十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假释。

二、《刑法》第七十八条王玉杨符合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王玉杨已服刑3年有余符合减刑限度。

3.符合减刑实质条件王玉杨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舍己帮助别人,通过日常考核、积分获得了3个表扬,在监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积攒积分已向监狱方递交申报减刑,应当予以减刑6个月。

申请减刑的理由

申请人父亲王玉杨已是接近70岁并身患多种疾病的花甲老人,入狱之前就身患脑梗死,,心脏病等,现在病情日渐加重,经常呼吸困难喘不过气来,浑身长满了癣,额头长了一个很大的瘤,是否良性或恶性不清楚。

家产、房屋被抢劫,父亲判刑入狱,公司停业,母亲精神遭受重压,忧郁成疾,身体,精神、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头晕,眼睛哭的视物不清,导致整个家庭限于极度深寒困难境界,每天盼望父亲能早日回家。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服刑罪犯实行特设,对犯罪的人免除刑罚,针对部分老年体残特设,对老年人从轻处罚的精神是对司法精神的发扬,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有罪的人被特设释放回家,像王玉杨这样花甲之年又身患多种重大疾病的受害者,按照法理也应给予减刑而不能阻止上报。

综上王玉杨已被关押3年多,再多关一天,正义就多受一天伤害,申请人恳请山东省监狱刑罚执行科凭良心,提高政治站位,激扬正气,做实做细监督管理,予以监督促进减刑,以弥补先前对正义立场的背离。法律最终会惩恶扬善,不会助纣为虐。法律当有怜悯的气质,警察亦应心怀慈悲,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敬请山东省监狱立即启动监督调查程序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依法依规给申请人父亲办理减刑。

敬请山东省监狱将调查结果、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的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在15日给予书面答复。

此致
山东省刑法执行科
附:无罪证据《北京出具不存在违法的告知书》5份。

申请人:王丽珍
2019年10月31日

送: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党委书记解维俊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省监狱局长王立军,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政委姜运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科司法部傅政华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