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三案庭审记 5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8月29日,吕先三被控诈骗罪,徐维琴、邵柏春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一案(二审)在安徽高院继续开庭。当天上午检方继续举证。控辩双方重点对省检察院2020年4月9日询问李光建的笔录进行质证。

 

检察员称,这份笔录主要是证明李光建和徐维琴、邵柏春在徐维琴的家里面,由邵柏春对他们的借还款情况进行结算,这里面也提到了他对这2000万中的窦昌明400万是多算出来的利息。他表示利息都是徐维琴邵柏春算的,他不认可,但最终还是签了字。两个说明是邵柏春提前打印好让他签字的。这次结算完毕后有一份明细账,上面有每一笔的明细账单,双方签过字,但是现在找不到了。笔录里面还提到一个细节,他到哪里都能被徐维琴追踪到,他还提到自己曾向蜀山分局报过警。再出示一份李光建2017年7月27日被瑶海分局办案人员询问的笔录。

 

检察员称,该笔录与昨天李光建出庭所言”基本一致,有部分不一致”,“他出庭是提到银行同期4倍利率,但是在这份笔录中却说1000万和广齐公司担保的两个300万利息都是8分。除了这个不太一致,其他的意思都差不多。”

 

斯伟江律师质证表示:“李光建出庭说的许多话能判断出来他证言的可信度很低。问他在公安机关说的是否属实,他说属实,但是问具体的内容是否属实,他又说不属实。问他公安有没有不文明,他说没有,给他举例录音录像中公安骂他,给他拷在椅子上过夜不文明,他又说就按照录音录像中说。他说自己容易被胁迫的人,但是很难解释,比如2013年受到生命威胁被迫签字,但是却过了3年才报案,没有人在有生命威胁的时候不打110。昨天能看出来他意志薄弱,他知道打他,放在审讯室作为嫌疑人是不对,但是他不敢说。他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的。”

 

斯律师称:“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规则,高法解释要求“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李光建所言和邵柏春等人的供述都无法印证,昨天庭审中李光建说结算说明的时候,梅泉和吕先三都在场,这与徐维琴邵柏春梅泉吕先三所言都无法印证。对于一个这么容易被胁迫的人,他的证言可信度可高吗?如果采信这样的证言,任何一个信口雌黄的人都可以认定另一个人犯罪。”

 

周泽律师质证称:“李光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也证明双方存在高利借贷,高利贷先还利息再算本金,李光建还讲2000万结算的时候将当时还款都计算在内了。如果李光建不是反悔了,认可与徐维琴邵柏春结算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发生任何纠纷。所以徐维琴邵柏春没有任何的问题,而是李光建对认可的债务反悔了不认可,是李光建的不诚信引发的一切纠纷。”

 

下午庭审由辩方举证,斯伟江律师利用PPT展示,发表了一番精彩演讲,其将吕先三案定性为“合肥司法违建”。斯律师的演讲,侧重和聚焦程序问题,直击本案要害,堪称是对该“司法违建”的一次致命“爆破”。

 

 

斯伟江指出,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李光奇“义务替他人(李光建)”上访、省公安厅长罕见的明确批示、警队扫黑的立功心切,三股力量汇于一点,发生了激烈的化学反应,引发本案;而奇怪的是,“老外”李光奇还偷偷进入二审法庭旁听,不知作为本案证人、且持加拿大护照的他是怎么混进安徽高院的。

 

以下为斯伟江律师根据当庭演讲,庭后形成的书面辩护词《拆除合肥司法违建》。第6天庭审记将在明天发布。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吕先三案斯伟江律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的庭审,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一案,已经完全真相大白。这个案子,从案件的证据显示,从立案开始,就是一个“违章建筑,领导工程”,违法立案,为了完成领导批示,也为了在扫黑运动中放卫星,下面的警察,采取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制造了一个黑社会案子,并将无辜的吕先三律师,强行用做出来的口供,卷入其中,在合肥市检察院三次不批捕的情况下,采用政治高压,最终让检察院、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在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

 

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去公安厅替他人信访,说第三人被骗,公安厅长就批示,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合肥警方即违法立案,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把本案认定的受害人抓起来,做在审讯椅上,强迫他承认自己被诈骗。案件一开始,已荒唐至极。

 

本案涉及的诈骗案,法院认定的被害人李光建,根本没有向合肥市报案,反而是,安徽省公安厅接待来访登记表显示,2017年11月28日,欠李光建巨款的广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光齐(加拿大籍),替李光建(第三人)报案,说李光建被诈骗了,说下面瑶海没有立案,事实上,瑶海公安分局早就曾经调查过本案,发现就是民事借贷(高利贷),不存在虚构事实,最终撤销了案子。本案并不存在保护伞。省公安厅长、副省长李建中即批示,要求厅法制处牵头,刑侦、经侦总队调卷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信访督办。于是,本案的荒诞剧开始上演。

 

2017年12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旋即受理案件,案件来源栏上显示,案件来源,非报案,而系工作中发现。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4-0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必须先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在一份笔录也没有调查,而且底下瑶海分局已经有相反结论的情况下,合肥警方就将虚假诉讼和诈骗案立了起来,并将受理案件告知书,发给广齐公司的少东家,而不是给所谓的受害人李光建。

 

其中,加拿大籍广齐房地产老板所用的报案材料,是2016年李光建的旧的报案材料,后来补了一份落款为2018年1月份的广齐公司《关于受害人认为邵柏春构成诈骗罪的建议》,但提交日期却是2017年12月,两者不是巧合,而是将日期倒签。

 

正是这份倒签的《建议》,参照“套路贷”论证邵柏春构成诈骗,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赫然写上律师吕先三长期为诈骗出谋划策。而在2017年10月份,公检法才刚刚出了《套路贷工作意见》,上海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一名律师。这就是录像中警察说这个“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案件”要“按照上海那一套搞到位”,必须有个律师充当“狗头军师”的缘起。

 

下有所求,上亦有所需,恰在此时,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运动,山雨欲来,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15年没有黑社会的合肥主城区,不以为荣,反以为耻了,正急需黑社会来打击。

 

加拿大籍房地产老板的“义务替他人”上访、省公安厅长罕见的明确批示、警队扫黑的立功心切,三股力量汇于一点,发生了激烈的化学反应,于是案件被层层拔高,从涉嫌虚假诉讼,升级为诈骗,再把一群老弱病残升级为涉黑,家庭老妇王仁芳(也是合肥警队警察的妈妈)、和前烧饭员工徐立霞、残疾司机梅泉等等,纷纷被作为黑社会成员,吕先三律师也被升级为黑社会的幕后军师。

 

导演下指令,选题也确定,就是往黑社会、套路贷上靠的总目标,接下来,办案机关,就开始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编造剧本、排练戏码。无怪乎安徽省公安厅打黑队的报告中写着“在省厅领导督导之下,经4个月侦查取证,邵柏春、徐维琴犯罪组织已初步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大戏甫一开幕,就漏了马脚,立案告知书,居然是出给李劲明(李光齐的儿子),而不是名义被害人李光建。这一点,被告人也心知肚明,审讯录像中,徐维琴就说“我讲的,都不是你想要的,你预想的就是让我赶紧承认诈骗后把我枪毙了,好给李光齐有个交代”。

 

辩护人还发现,合肥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和告知书,系事后伪造,落款为2017年12月25日的合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李光建被诈骗案),其案件编号为:2018(029号),2017年就用2018年的29号,显然不可能,只能认为是2018年填写,但时间落款为2017年12月,而另一份编号为2018(028号)的合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徐维琴等涉黑案),其落款已经是2018年3月1日,这个2018年3月份的立案通知书,其编号28号反而在前,编号2018(029号)立案通知书,其落款日期反而是2017年12月。显然是倒签。而且,只有立了诈骗案之后,才能出具告知书给李劲明,所以落款日为2017年12月份的立案告知书,肯定也是倒签的。这表明,合肥市公安局在立这些案件中,明目张胆造假,将国家司法文书,视为儿戏。

 

首先他们需要一个受害人,于是本案的所谓受害人,给广齐房地产公司施工亳州广场的建筑公司老板,李光建,凄惨登场。根据李光建自述,其因为承揽广齐公司项目,缴纳保证金、工程款等用途,向本案的第一被告,放高利贷的徐维琴借款1600万元,钱都用作广齐公司项目,但因为广齐公司项目迟迟未开工,导致,本来是短期过桥的,八分高息的资金,变成了长期资金,在高利利滚利的情况下,还了3000多万资金之后,还欠2000万。徐维琴和李光建,广齐公司(部分借款的担保人)之间,产生了系列诉讼。于是,套路贷的黑社会嫌疑人(徐维琴等),黑社会人员的律师等,就成为套路贷的标配,纷纷卷了进来。

 

程序即实体:违法的程序,制造出歪曲的笔录,一审判决就完全根据歪曲的笔录。

 

 

1、坐在审讯椅上被威胁辱骂的受害人:制造受害人。

 

李光建一上场,就荒诞至极,2018年1月31日,名义受害人李光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传唤,审讯录像中,李光建被关在审讯椅上,警察对他说“你现在这一刻是犯罪嫌疑人了,我们刚刚带你去体检了,关你是没有问题”,后来还带了手铐,连夜审讯几十个小时,主题就是逼他承认自己被骗,但李光建却极力否认受骗,说他与徐维琴之间是正常民间借贷,为承接广齐工程自愿借高利息,广齐欠他钱,现在却诬告他。就是说,广齐公司帮李光建报案,说李光建被骗,李光建却坚称没被骗,还说帮他报案的广齐诬告自己,岂不荒诞至极?

 

本次庭审中,李光建当庭说谎,说警察对他文明办案,但录像中尽是威逼辱骂,警察说不要给脸不要脸,滚你妈的逼,日你妈,我跟你讲你不要给我当驴啊,你要当人把你当人看,老家伙。……“警:你给我态度端正一点。你态度不端正,我可以这样跟你讲,我先给你透露一下,你罪名绝对比邵柏春他们多一条,绝对多一条,具体多哪一条,你心里也清楚。”

 

但李光建还是坚称,自愿借的高利贷,自己没担保,借到1000万,多亏这1000万,否则广齐的项目也就黄了。账是跟徐维琴一块算的,不算差那么多钱,我也不可能在那签字的,你找人家借钱,利息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说,只不过以我的名义借的这笔钱,利息我承担。当时李劲明讲的,这个利息到最后我们要承担,因为这个钱是我们用的。哪想到,保证金没退给我,工程烂尾,拖着不给我们结算,利息越滚越高,拖垮了。

 

唱红脸的不成,就来一个唱白脸的,另一个警察开始利诱,说“你怎么越活越不明白了?老李,就今天来讲,我也不跟你说这么多,今天公安就是来救你的,就是为了你的事情。你今天要是能跳出来,可以讲你多还的钱按法院同期利润来讲,他要退给你部分钱的!”,“邵柏春这个人如果你要去跟他合作,可以讲就是皇协军和日本人合作,下场是非常惨的。”、“以后哪怕邵柏春他们跟你翻脸也好,你在公安这边讲的有话,你这个账在公安这边算清楚,他们在法院起诉你搞你,你讲“我在公安当时做的有材料,他们逼迫我”。并且他们都在这边,我们也会给他们施加压力,让他们把这个嘴撬开。”……不一而足。

 

李光建在当庭坦陈,自己是一个容易被胁迫的人。审讯录像中,一翻威逼利诱之后,他开始转变,身份也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证人、被害人。

 

即便如此,在2018年1月之后的2年多时间里,他多次笔录中,始终没有指证吕先三律师参与对他诈骗。而是直到2020年4月9日省检察院给他做的笔录中,才把吕先三牵扯其中,声称与邵柏春算账、写了2000万还款合同之后,隔了没几天,邵柏春让他签两个本金未还的说明,还没签字,吕先三就到了,邵给吕看了说明,吕说可以,李就签字了。

 

但此一说法,完全不可信:

 

前后笔录矛盾的李光建。2018年3月的笔录,李光建称,是说明签好了,吕先三才进来,也就是说,吕先三没有参与制作《说明》的过程。但时隔2年多,2020年4月的笔录,却声称吕先三认可后,自己才签字。这不符合记忆规律,不可能时隔越久,记忆越清晰。

 

与客观证据不符的李光建。2000万还款合同签订于2013年3月,《说明》签订于2013年12月,相隔9个月。但李光建却说还款合同签了没几天,就签了《说明》,吕还参与其中,但实际,2013年3月,吕还完全不认识他们。

 

当庭向民事法官说谎的李光建。周泽律师问:“在法庭怎么说的?”李光建说:“也不是我真实意愿。”。

 

当庭向刑事法庭说谎的李光建。王仁芳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李光建在法庭上的陈述,先说自己经济状况好,然后说自己拆东墙补西墙,当庭说谎,这证明这人的证言可信度极低。他说借钱有,但是都是保护的利息,但他3月22日的证言,里面明确说向他向曾福柱借款400万,5分利,向周昌业借款150万,5分利,最后欠曾福柱770万,这两人还在宾馆软禁他一个星期,逼他签订了还款计划。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结论,李光建是一个完全不可信的证人,这不是一个套路贷的受害人,只是一个夹在高利贷和房地产欠款之间的受害人。二审法院绝对不能以他的证言来定罪。

 

 

2、“制造”黑老大:如果答应配合,就让黑老大的老公取保,事后发现被骗,没有依法录音录像的笔录,要依法排除,且其证明力是零。

 

徐维琴控诉说,自己被警察关灯殴打。审讯录像中,徐维琴反复说,吕先三只是一个律师,是正常代理,但警察就以家人相威胁,“有些人特别是你女儿啊,小孩那么小,而且在这个当中也的确没有起到什么作用,顶多就是用一下她的卡,你们是母女关系,也没有利益交换,给你用也是正常的,这些都能说得通的。(徐:这我都不知道。)包括你女婿。甚至包括你的亲家,你的驾驶员,你的妹妹,还有徐立霞。没必要害那么多人,真的。你选的方向不对,他们就变成全部指向你,他们就脱不了干系。”

 

录像还显示,徐维琴和邵柏春被同时带出审讯室,在走廊会面,串供。徐、邵两人都说,见面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按照警察的指供做笔录,或者干脆在事先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更令人不胜唏嘘的,据家属讲,徐维琴的警察女婿,也被公安局纪委要求给丈母娘做工作,让徐维琴认罪,自诬和指证他人犯罪。我们的司法到底怎么了?警察对自己人的亲属,也这么狠?如果真是刮骨疗伤也佩服,但劝亲属认罪,不是警察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绝大多数指控吕先三的笔录,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徐维琴2018年3月20日就没录像,在排非程序中,辩护人就指出,应当依法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徐维琴2018年3月6日被立案涉嫌黑社会,依法就应当录像,没录像的,就应当依法排除,没有任何除外规定。

 

但令人遗憾的是,省高院拒绝排除,即便如此,其涉及吕先三部分不可信,也无法和其他证据印证,应采信其当庭供述,徐维琴当庭说,她就是拿借条、流水,让吕先三去起诉,而此前指证吕先三在梅泉被诉不当得利案中提议去春城公司开具证明的说法,系警察逼取的不实供述。

 

 

 

3、在看守所管教办公室被殴打,强迫看黄色录像的黑老二:要求其指控律师。

 

 

邵柏春,因为他被刑讯逼供的录像被放到网上,而全国出名。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的录像中,邵柏春被警察钱晓星押手铐几十次,多次长达几十秒,压的嗷嗷直叫,钱晓星熬夜不让他睡觉,威胁他想不想尝尝大便的味道,我要让你的人格像狗一样,还毫无根据的污蔑律师为狗头军师,强拉硬拽上厕所(他当庭解释因为曾在厕所被殴打)。

 

录像底下,受尽千般蹂躏的邵柏春,也没有违心咬吕先三。警察就脱离录像加倍刑讯,邵柏春指控2018年4月9日、10日被警察带到看守所管教办公室殴打,用他的头撞墙,用脚踩他的手铐、还强迫他看黄色录像、强迫他指证吕先三参与诈骗、强迫他在事先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开庭第一天,两名办案警察,唐军、汪平超出庭。他们承认,2018年4月10日确实在管教办公室讯问,但改变了他们此前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自己联系的说法,推给了“扫黑专案组”,说是专案组要求当天必须讯问,否则影响后续办案进程。我问他专案组的谁决定和协调,他说这是秘密。

 

讯问地点明显违法,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另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显然,讯问地点违法,是不能补正、必须排除的。

 

检察员试图说根据《排非规定》第九条,“因客观原因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说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所以不用排非。但问题是,法条明文规定“因客观原因”,专案组说必须今天审,这是主观原因,不是客观原因,客观原因是比如洪水,无法在看守所问。第二,也没有合理解释,你让侦查人员解释,他就解释这是秘密。你让看守所的管教和住所检察官出说明,但他们自己就是违规,甚至涉嫌刑讯逼供和徇私枉法的共犯,他们怎么会承认?除非你也给他们上对待邵柏春的手段。所以,按照前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警察出具的说明,还说这是首次邵柏春指控吕先三,但4月10日的笔录制作过程,同样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几个几分钟的录像片段,显示确实在一个办公室,(要不是有录像实锤,恐怕他们连地点违法也不会承认),就这仅有的一点点录像,也可以看出,并非邵,而是警察在指证吕先三,却记在了邵的头上。“警:他怎么讲的呢?他可是讲你这要搞两个说明,这官司就赢?可是?邵:(沉默)警:啊?怎么讲的?关键他怎么提出来的?邵:(沉默)警:啊?你看看你,你看看你,那你就讲对你有利的,你来辩解,可知道?这个说明是你打印了,你这个事实你抵不掉了可知道?邵:这个东西也不是像他所讲的那样。警:什么?你讲什么?警:确实不是他讲的那样,所以,所以我们来这的目的是干嘛,是听你讲!给你辩解的机会,你自己不那个。警:站着!警:算了,算了。刚才态度还好。”

 

另一段录像,邵:(一边看着4月10日上午的笔录第2页,一边)这也害人太多了这个,这不是在害人嘛这个这个!而他所看的那一页,恰恰就是被一审判决引用的指证吕先三的王牌口供。4月17日的笔录,没有录像,依法应当排除。

 

综上,排除掉没有录像的笔录,有录像的只有2018年4月11日的笔录,录像显示同样充满威胁和诱导,以及张冠李戴,把警察的话记成邵柏春的话。还有一段更明显的指供,一审判决所引用的邵柏春说“吕先三叫我做本金未还的说明,为了胜诉”,但其实,这话同样是警察说的:“警:写个东西就能获得胜诉,对吧?是不是这个目的?邵:(沉默)警:是不是这个目的?警:为了胜诉嘛,为了胜诉这个目的。警:你得认同出具这个东西,是为了诉讼获得胜诉!邵:他当时怎么想我也不清楚。警:这是律师让你这样做的,具体什么你也。警:你认为这个东西出了有什么作用?警:邵柏春,这个有什么你如实说不就行了吗?好不好?啊?警:你本身觉得这个说明的作用?邵:这个我不能随便猜测,真的,又不能随便猜测,当时又没。” 真真是那句“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

 

就是这样明显的假口供,二审安徽省高院竟然决定不排除,却没有给出任何像样的理由,真不知道,他们如何面对高院门口贴的包公像,包公要是有灵,或会气得从墙上走下来,痛斥这种官官相护的古老陋习。

 

另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据此,除了前面提到的刑讯逼供、地点违法、没有录像等等,邵柏春的证言也毫无证明力,因为他供述前后矛盾,笔录与录像矛盾。

 

法庭还问他为什么一审开庭时还指证吕先三,邵柏春给出合理解释,因为一审开庭前,王云徽明确告诉我不能翻供,更不能对指控吕先三的部分翻供,否则就要对我家里人采取措施。而据徐维琴所述,我和王云徽岳母是朋友,后来认识了王云徽。王玉环借了80万,后来王云徽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借款20万。

 

二审检察员的核实笔录,以及二审当庭,邵柏春都明确吕先三并不知道真实还款情况,也没有教唆他制作说明。所以,涉及吕先三未排除部分,应结合录像,认定其二审当庭供述。

 

 

 

4、一开始被取保,签了大量笔录的残疾司机:事后又被抓,一审判十六年。

 

梅泉只是徐维琴的司机,但在笔录中,他好像有了全能视角,不但参与了关于自己100万不当得利案子的“谋划”,还全程“见证”了几乎每一次徐维琴、邵柏春与吕先三的所谓“密谋”,怎么可能?

 

还是审讯录像,让假口供是怎么制作的真相大白。

 

依法排除掉没有录像的,二审检察员所举证据中,就只剩下一份2018年2月12日的笔录,这份笔录中,咬吕先三的就是一句话“吕先三教我,如果法庭问,就说现金”,但录像却显示,这是侦查人员自己说的:“孙:他之前可安排过你怎么讲过?梅:没有。孙:那你为什么上次在公安机关讲过,为什么说李光建借你的钱是现金?这是谁教你讲的?……孙:谁叫你讲的?吕先三?为什么叫你这样讲?”,就是这些警察的话,笔录中成了梅泉的话,一审判决中又成了判吕先三12年刑的证据,而这,显然是枉法构陷。

 

梅泉一只腿有残疾,录像中,办案人员就让他金鸡独立37分钟,“警1:不要犯贱我跟你讲……站起来!站好!站好了!(开始罚站)老逼老吊的,跟你讲话你还坐着讲。对你好你不知道,你好人、坏人分不清。好歹,你不识好歹!天天教你怎么做人,做人不做你要做鬼,好,不错,可以没问题!我给你5分钟。我给你5分钟时间考虑,把你在外面串的好好讲清楚,第二个把他问的事情好好讲讲,讲清楚。给我站好了。(罚站共37分钟。)”

 

梅泉当时被取保,侦查人员就以收押威胁:“今天你态度要不好,我们领导都下批示了,而且还是省厅的领导,还有公安部出来的人。所以今天态度不好,直接就把你们还隔壁王仁芳都搞进去。”

 

所以,梅泉指证吕先三的笔录,同样不能采信,应以其二审当庭陈述为准。以上邵柏春、梅泉被刑讯出来的笔录,是一审判决,证明吕先三有罪的,主要证据。二审庭审显示,这些就是子虚乌有的指控。

 

 

 

5、在时空中穿越的王仁芳和徐维艮,民事案卷,让她们指证吕先三的证言穿帮了。

 

“黑老大”徐维琴的亲家母王仁芳,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以她的名义放债,也被认定为黑社会的成员,在警方制作的她的证言中,她有了特异功能,进行空间穿越:王仁芳证言称:“庭审中,吕先三律师一直强调钱是其借给李光建的,法官没有对其质询,对方律师对其质询,都被吕先三律师接过去了”。但,庭审笔录显示,王仁芳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她显然是在撒谎。但就是这种谎言,被公安制作成表格,作为指证吕先三的重要证据。

 

徐维艮的时间穿越:徐维艮笔录中称:“其与李光建没有债务,2015年开庭时吕先三陈述,300万系归还徐维艮债务的说法,是吕先三编造的”。事实上,早在2014年11月17日,在王仁芳案中,法官对徐维艮的询问笔录:问:其为什么向你转款?答: 2012年4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有300余万元,李光建就委托广齐公司归还了款项,并且李光建后来还向我借款,现在还欠我借款没还。问:为什么转款上注明是代李光建还邵柏春款项?答:我不清楚,钱是归还我钱的。徐维艮明显是在讯问笔录中说谎,吕先三律师,不可能时空穿越,在2015年穿越到2014年去指导她,其指证吕先三的说法,不能采信。

 

事实上,王仁芳、徐维艮的笔录,亦非她们本意。

 

录像中,警察威胁王仁芳“警:今天叫你来,你不把这事情讲清楚,你跟窦昌明一样,准备到里面过年吧。我不吓唬你。”

 

威胁徐维艮“警1:不要一问三不知我跟你讲。你今天这态度,我肯定关你知道吧。”

 

 

 

6、精挑细选的目标律师:吕先三,本想拿他烩一碗三鲜面,立功升官,没想到吕律师是一粒硌牙的铜豌豆。

 

强扭的瓜不甜,硬做的案子必假。

 

庭审中,徐维琴也说,吕先三并不是她请的第一个律师,她提交给其他律师的材料,给其他律师的说法,都吕先三一样。但其他律师并没有被抓。其他的律师,有的是北京的,有的是合肥本地的,还有政府的法律顾问,律协的领导,唯独吕先三,挂在六安下面的一个小所,在合肥执业不久。于是就选中吕先三下手,按照上海那一套,要把他搞成狗头军师。其他的律师,同样的客观证据面前,同样的代理行为,无非是某些侦查人员引导了当事人,将目标对准了吕先三,其他律师的幸运,只是有人不下手而已。

 

侦查人员万万没想到,没钱、没背景的吕先三,却超乎寻常的硬气。2018年3月份,被连续审讯33个小时;4月份,报捕之前,被拉到驻所检察官的办公室连续殴打逼供4天;仍然坚持不肯自诬。本想拿他烩一碗三鲜面,没想到吕律师是一粒硌牙的铜豌豆。警察最终也不得不对他说,冤是冤你了,你出来了别怪我,不是我本意。吕先三则回敬以:你不依法,冤枉我,我永远不会原谅你!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那些假笔录不能采信。现在,我们再看看客观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吕先三没参与,而且在起诉时不知情:这2份说明,制作时间是2013年12月。5个月后,吕先三才首次代理邵柏春,2014年4月10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就不包括这2个说明。

 

直到2014年7月2日,邵柏春案开庭时,吕先三当庭提交了一份说明;此后又在王仁芳案开庭后,提交了另一份。如果说,这2个说明,是吕先三起诉前教当事人制作,非常重要,没有理由不在起诉时一并提交。只能是,2014年4月起诉时,吕先三都不知道有这两份说明存在,不可能提议和指导邵柏春制作。制作这两份说明的同时,邵柏春也给李光建出具了一份说明,但所有证人均未提及吕先三在场,指控吕先三提议、并在李光建出具说明时在场与常理不符。

 

事实上,吕律师面对的,不仅仅是隐瞒真相的自己一方当事人,还有对法庭和自己隐瞒真相的对方当事人,所谓的受害人李光建的双重隐瞒下。李光建的律师汤红琼作证称,吕先三律师在开庭前的举证阶段提交了2000万还款合同,汤红琼就问李光建,李光建说是被逼签订,但开庭时法官多次质问李光建是否自愿出具这份协议?李光建却说是轧账后协商产生的。汤红琼律师很生气,还质问自己的当事人李光建。所以,吕先三、包括民事法官,都被双方当事人隐瞒了真相,吕先三根据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代理,以及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裁判,都没有错误。

 

 

 

7、中性职业行为,不是犯罪。

 

律师和法官一样,面对案子,基本上都会先看证据,尤其是摆在面前的客观证据。和法官能听到两边的说辞不同,律师在起诉或者应诉时,只能看当事人一方的证据,听一方的说辞,民事律师根据执业规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要代理当事人向法庭陈述己方观点,律师无法保证己方观点一定正确真实,是否合法真实,真实合法与否,是法院听取两造意见之后,根据职权必须完成的工作。

 

民事诉讼的常态,就是原被告两造所述往往相互抵牾,倘非如此,也不必走上法庭。逻辑的常识告诉我们,原被告对事实相反的陈述,可能同假,却不可能同真,所以才会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不能因为律师在民事案件中的陈述和意见,与事后刑事调查的情况不一致,就反推律师做了虚假的陈述,否则,岂非每一个民事诉讼,都至少可以把一边打成罪犯?更何况,刑事调查得来的何尝不是另一个“法律事实”?谁能保证,刑事调查一定得出“客观真实”?而非如本案这般,靠假口供指鹿为马?

 

本案摆在吕先三律师面前的证据清晰表明,吕律师并不知道,这些案子是假案,是所谓套路贷,不知则不罚,因此,吕先三律师不构成犯罪。如果吕先三构罪,全国律师都构罪。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4条规定:“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在《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一以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为切入点》一文中指出:律师应委托人的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诉讼,就是受三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保护的业务活动,没有逾越业务行为的边界,不能认为其制造了法所反对的危险。……任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更何况,通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有效控制、降低犯罪团伙实施更严重犯罪,报复被害人的风险,因此,律师应对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允许的业务活动。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明知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不与犯罪“作斗争”的,既不构成不作为犯,也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法律并不一概强求律师与犯罪“作斗争”……其次,本案控方以林小青律师知道对方是实施诈骗犯罪的恶势力集团而为其担任法律顾问为由,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一起诉意见明显不当。《律师法》第29条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律师对他人正在实行犯罪有明知或者未必的认知,只要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陈洪兵教授也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不在于律师是否认识到委托人的犯罪意图,而在于律师提供的法律业务本身,尤其是其内容是否超出律师行业所容许的范畴。换言之,即便律师知悉委托人的犯罪意图,即便事实上委托人利用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实施了犯罪,只要律师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没有超出律师业务、行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律师就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陈洪兵著:《中立行为的帮助》,法律社,2010年11月第1版,第193页)

 

根据周光权教授、陈洪兵教授的观点,即便律师明知委托人在犯罪,只要代理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就不构成犯罪,更何况本不知情。

 

而本案中,连吕先三律师明知邵柏春夫妻实施套路贷的证据都是严重不足的。民事诉讼案卷中的客观证据更是表明,吕先三完全是根据客观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依法依规代理,对套路贷并不知情,当然不构成犯罪。

 

但是,扫黑运动之下,领导多次批示后,按照上海案的标准配置,必须把代理律师纳入打击范围。于是吕先三被定为打击目标。在无任何客观证据,又无被害人指证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在被羁押之下、细节上严重矛盾的“我曾告诉律师作假”或“律师教我作假”的几份口供,就给吕先三定罪。但审讯录像显示,很多口供,是办案人诱导,甚至是办案人所说,却记在当事人头上,庭审中,当事人又翻供。最后一审法院居然将吕先三律师定为主犯,天理不容。

 

审讯录像显示,吕先三被连续提审了30多个小时,为什么审这么久,不就是急需吕先三自诬,以便形成证据闭环,说明当时证据还不足。

 

审讯录像中的内容,触目惊心,充满了威胁、引诱,也透露出这个案件,是在领导多次批示之下做成的案子:

 

“警:这个事情不是我们一家,不是公安一家知道,我们是检察院、法院,检察院的多个部门、法院的多个部门,我们经过这个多地的考察论证,你吕律师的这个名字早就在检察院系统,包括法院系统多次讨论,所以我们才能请过来。

 

警:我跟你讲这些话,我们今天下午跟你讲那么多,是本着负责任事实的态度跟你讲,不是在忽悠你。这个案件一把手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在督办,我们家市公安局局长,现在的政法委书记,马上要当司法厅一把手厅长,现在在公示阶段,亲自过问,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

 

吕:这么大的事,真的,我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搞。

 

警:你说这个事情重不重要?这也是我们安徽省首例打击套路贷,可以跟你这样讲,你对这种犯罪形式你不认同也好,或者你没转过来弯也好,我告诉你它就是构成犯罪的,肯定以前你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我们现在市公安局局长,现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我们公安局局长,马上到司法厅当厅长,知道这个事情吧?他对这个事情我们多次给他汇报,走到哪一步他都问,包括今天动你,他都知道。

 

警:你现在要给我们一个态度,你不给个态度我们肯定要搞你,我们就把你当成他们的同伙。

 

吕:怎么可能,我怎么可能跟他们同伙,你现在讲的我撇都撇不开,我一件事我都不知道,我千分之一万分之一我都不知道。

 

警:吕先三,再明确跟你讲一下,这个案件,就像我跟你讲的,省公安厅一把手副省长亲自主办的案件,亲自下的命令,多次批示,我跟你刚刚讲了,马上的江厅长,你也知道,亲自过问的,批示的必须搞这个人,必须搞你们这伙人。吃人不吐骨头。你听我讲完。你的最终下场你很清楚。你要不清楚我再给你说一遍,你也考虑考虑,你这样跟我们对抗下去,不要把自己搞成主要人物。目标不是你,吕先三,我相信你也很聪明。目标不是你,对吧?要想搞你当天晚上就可以搞你了,为什么到现在?有原因的。如果你这种态度,该你的责任是你的责任,你放聪明一点,主要目标不是你,你最差的结果,你是干不成律师了。你这个事情结束之后,肯定要通报律协,上报司法厅。

 

吕:那么多法官他们自己都不正常?

 

警:法官也存在问题,不需要你讲,这个事情你说就结束了吗?就那么多?对不对?法官也存在问题,不需要你讲。

 

吕:全部都有问题,全部都有问题,全部都有问题就你们没问题。

 

警:有没有问题也不是你说了算。”

 

这些录像对话,触目惊心,是否依法办案,是否照上级指示构陷,法官可以自己判断。最终警察的话,显示了合肥司法的残酷真相,有没有问题,是领导说了算,法律说了不算,就算证据不足,就算刑讯逼供出来的可怜证据,最终,都是领导定调,下面端菜吃菜,这不是吃菜,是真正的鲁迅先生说的,吃人。

 

律师和公安人员,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不能因为职业上的对抗,就因此陷人入罪,拍手称快,律师职业代表私权,任何公权力机关的人,脱了制服,也需要私权利,我们律师代理了很多法官,检察官,监委人员,以及警察,如果公权力跨越法律的边界,每一个人,包括警察都会受害。这次受害的所谓,黑社会成员,只是出借账户,挂名诉讼的王仁芳,是警察的母亲,被拔高作为黑老大的第一被告,也是警察家属,覆巢之下无完卵,每一个执法不执法的,都要警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大跃进、大炼钢铁去日未久,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殷鉴未远?历史的悲剧,何尝不是数字浮夸,毁弃规则,然则大乱,并未带来大治,剩下的,只是一个国家和几代人的灰色命运。你看这吕先三案,又何尝不一案毁掉民事、刑事两套诉讼制度?为了凑数字、凑演员,而不惜否定民事司法制度,把正常代理的民事律师打成罪犯。为了扭曲无罪的客观证据,再次抛弃刑事防冤机制,用刑讯逼供的假口供指鹿为马。

 

如经上说:“他指望的是公平,看啊,却有流血。他指望的是公义,看啊,却有哀声”。本案是安徽第一例套路贷犯罪的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本案,随着法院的开庭审理,真相已经大白,本案相信会载入历史,我们法律人,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都会因为这个案子,被载入中国司法志。是依法坚持底线,挽救一个无辜的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被告人,还是将扫地做饭的,依然定为黑社会成员;是做听领导旨意冤枉他人的机器,还是有血有肉有怜悯同情心的人;是坚守防线如八百壮士,还是将来看着吕先三孩子说,对不起。

 

要相信,最终,公平和公义,必定会审判我们所有人。历史向来如此,上天没有放过任何作恶的人。就算有时法律没法给我们公平,我依然相信报应不爽。

 

本案起源于一个加拿大籍的房地产老板,不远万里,自己跑到公安厅去上访,为他人上访,似乎是白求恩精神,但他的最终目的,或是自己可以免掉即将执行的债务。至于公安厅长,为什么会在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直接下指令,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我们足够耐心,历史会给我们答案。至于下面警察违法办案的事实,部分已经记录在录像中,将留作永远的纪念碑。检察官,法官,律师,纪念碑上的文字,是我们所有人自己刻上的,一个都不会少。

 

吕先三律师在今年春节,写给在困苦中的妻子儿子的信中说:“让我们在寒冷的冬季中,迎来灿烂的春天”。是的,如英国诗人狄金森说:

 

“我们有一份黑夜要忍耐

我们有一份黎明要等待

我们有一份喜乐要补充

我们有一份怨恨要释放

 

数点寒星,似乎迷失

数团迷雾,似乎茫茫

在这以后,白昼来临。”

 

让我们一起,在努力中等待。

 

                                 辩护人: 斯伟江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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