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王永明案被强迫开庭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7月4日上午,包头王永明案在历经两日没有解决任何问题的庭前会议后,强行开庭审判。

 

在核对身份时,审判长询问人对庭前会议上核实的人身份,是否有异议,回应:没有异议。审判长接下去依次问各被告人,被告人纷纷表示,中给自己起了“”,而所谓的绰号,实际上是自己的小名、乳名或昵称,而不是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称“绰号”。

 

其中,第三被告人清楚表示,“红红”是小名,不是绰号;第十一被告人也明确提出,因为自己姓乔,年纪大,别人就叫自己“老乔”,这也是非常符合中国人的称呼习惯的。

 

在被告人依次发表意见时,也有被告人明确提出,请其代其发表意见,却被审判长强行制止,坚持让被告人自己说。辩护律师对此纷纷提出反对意见,辩护律师在上,当然有权代表被告人发表意见,否则这将辩护制度置于何地。

 

辩护律师对此直指要点:因为绰号是黑社会的标配,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没有调查清楚称呼到底是小名、昵称还是绰号,就直接定性为绰号,就是要给被告人贴黑社会的标签。

 

再翻开起诉书,看一看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安排的绰号,“红红”、“利利”、“贝贝”,辩护人很难想象,相信普通老百姓也很难想象,假如在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中,黑社会成员之间如此互相称呼,将是怎样的一种情景。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无中生有的绰号是对被告人的污名化。因为提到黑社会,人们就会想到有绰号、有文身等,法庭还未宣判,就给他们起绰号,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第三被告人的小名“红红”,明明是乳名,是昵称,是与她最亲近的人对她的称呼,怎么就成了“绰号”。

 

更有辩护律师提示,在庭前会议核对被告人身份时,被告人其实也已经表达了,起诉书中的绰号并非自己的绰号,当法官询问对庭前会议上的核实是否认可时,公诉人表示无异议,这说明公诉人已经认可很多被告人都没有绰号。

 

这就等于当庭否定起诉书中内容,辩护人也因此要求启动正式的变更起诉程序。当然起诉书中也存在许许多多其他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将当事人郝小兵的姓名写成郝小斌,违反了《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是必须要变更起诉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辩护人始终坚持,审判必须依法进行,公诉活动也要依法进行。起诉书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起诉,起诉书的制作和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又怎么能够因为起诉被告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就擅自给被告人起绰号呢?

 

就公诉人随意给被告人起绰号,刻意硬造黑社会,起诉书严重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辩护人下午还将继续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