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必须警惕借法治行法西斯纳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3年9月1日,中共人大常委会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旨在显示中共的所谓立法民主。草案中几个明显的恶法条文引起了法律学者、律师以及民间各界的激烈反对。

 

最受诟病的是草案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环境和氛围”存在模糊性;

第(二)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第(三)项“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反对者集中抨击的是这两项所称“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模糊性;

第(四)项“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所称“亵渎、否定”与依事实和逻辑质疑“英雄烈士”如刘文学、雷锋“事迹”的真实性之间,以及“宣扬、美化”与还原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义和团的史实真相之间,也都存在明显的模糊性,并且第(四)项不由分说,直接把“亵渎、否定”、“宣扬、美化”等同于八杆子打不着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项径直把“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直接等同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体现了中共特有的蛮横和混不吝,存在着极其浅显的逻辑漏洞——亵渎、否定、宣扬、美化何以就成了寻衅滋事和扰乱公共秩序,“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些精神性的范畴何以就成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

宪政、法治之下法律保护的利益即法益以物质性利益为主、以精神性利益为次,无论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公法,还是民法这样的私法,概莫能外,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保障人身权、财产权的秩序,都是物质性的利益,只有极少的法条把个人的人格、名誉之类精神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如惩治侮辱、诽谤行为的法条(中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现行2012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又如中共民法典绝大多数法条都以公民或组织的物质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为保护的法益,只有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两个条款规范了以个人物质性的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害为基础的精神损害赔偿。总之,法益以物质性利益为主体、以精神性利益为例外,并且在例外情形下作为法益加以保护的也只能是个人的精神性利益,而不能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或国家精神之类抽象、笼统的集体精神性利益。

2023年3月刚修改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一规定试图体现现代宪政、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原则。法律规范是指对公民或组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即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或不应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实行或不实行的法律后果。

    与第三十四条相比,第一百条其实更加危险,但只有少数学者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慧眼提及。第一百条称“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无论是第三十四条,还是第一百条,其共性都是扩权,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扩张中共公安的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公民权利的缩小,尤其是被中共公安视为黑五类之一的数千万访民的权利的缩小。  

    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一百条关于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即可强制对人身进行检查,即可强制提取、采集肖像、指纹和血液、尿液样本—中共公安实践中一直就公开非法采集被羁押人的指纹、血液,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宪扩权竟然通过中共国务院的审议批准,足见中共从起草到审议的立法程序之粗疏,足见中共整个权力体系内人人坐等崩盘的尸位素餐、消极懈怠、运转失灵之末日景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刚刚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并未生效的第一百条的恶害已经显现。2023年9月11日,在中共国北京通州区某地铁口等人的石家庄维权人士孙愿平先生无端遭中共警员寻衅查验身份证,警员叫嚣“我觉得谁有嫌疑就可以要求你们必须出示身份证!”

    善良的国人同胞们,对强权、极权的中共及其公安,一定要像对待贼寇一样,时刻高度警惕,切不可有丝毫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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