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案系列法律分析之二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析新闻发布会的结论不能成立

 

   

 

2022年10月14日,铅山县致远中学学生失踪。事隔106天(2023年1月28日),胡鑫宇尸体被发现。2023年2月2日,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召开,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结论为“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

 

稍有点法律和刑事侦查学专业知识的人不难看出:从通报的内容到发布会上所有答记者问的官员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支持这个结论,当然他们也没有(不敢也不能)引用直接证据。完全是靠间接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那么我们就从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来剖析这个结论不能成立。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什么呢?

 

没有直接证据就得靠间接证据定案。而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

 

3、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如果系列间接证据不能符合上述规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事物、原因、经过七个要素上,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话,就是运用间接证据规则证明失败,就不能得出其所主张的结论。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再来对照新闻发布会、通报及官员回答记者所援引的证据,能否得出此“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说明:关于运动鞋、鞋带、反穿的衣服在笔者前一篇文章已重点分析了,在此就不再论述。

 

1、“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满松说:“事件发生后,……围绕学校周边划定了589亩的野外公共山林区域,进行了细致搜索; ”对校外区域“采取了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搜寻,并发动单位、自行排查,此外我们还使用热成像对该片区域进行搜寻,未见异常。”

 

那么,在这106天后,发现胡鑫宇缢吊的地方竟然是在距离学校不足百米的树林。警方之前通报“搜索了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覆盖面如此广,为什么偏偏发现胡鑫宇的地方被漏掉了,能排除这一合理质疑吗?在粮仓“围墙高约5米”双人双锁,“门口有门卫24小时值守并养有护院犬,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的情况下,胡鑫宇是怎样爬进粮仓?如何躲过层层探头?又是怎么在树林里躲过警方,家属,搜救队等一次一次搜索呢?监控探头里视频哪里去了?地毯式搜索难道只盯着地上看吗?警犬难道只能嗅到地上的味道吗?仅仅一句“说明我们工作还存在不足,我们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改进工作。”就能符合间接证据规则“排除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吗?能“结论具有唯一性”吗?

 

胡鑫宇失踪前的最后监控视频显示:胡鑫宇离开宿舍时脚穿一双拖鞋,身穿白色T恤衫,外穿带拉链的校服(也就是死者现场的那件校服)。尸体现场出现了录音笔、校服,那么,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哪里去了呢?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不出现在尸体发现地,能证明胡鑫宇失踪后第一时间就是到了粮库、尸体发现地吗?这是硬伤!不对拖鞋,白色T恤衫内衣的去向继续侦查,并进行合理的解释,能得出“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吗?

 

2、关于通报的“尸体检验情况”称“胡某宇尸体高度腐败,”既然如此,出血与未出血自然是判断出的,肉眼是看不出的。怎么会有“头皮未见出血;” “胸腔、腹腔未见出血,”呢?难道是为了维稳需要而鉴定,让人相信“在中心现场没有打斗、拖拽痕迹。” 既然是“高度腐败”,连“大部分皮肤皮革样化”了,凭什么知道“各脏器在位无缺失”?难道是为了打击“谣言”,回应外界质疑的“活摘器官”?这是一份科学的刑事侦查鉴定结论,还是维稳需要的政治结论呢?

 

3、关于通报中“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和 “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的描述。姑且不论其真假,就算是真也与通报所援引事实和证据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它只能作为侦查线索和侦查方向,不能作为侦查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前一篇文章对运动鞋、鞋带、反穿的带拉链的校服的分析,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的规则,江西公安当局得出的“认定胡某宇系自缢死亡,尸体发现地系原始第一现场。”的结论是不能成立!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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