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敦促部队及时妥善处理 汪小燚问题申请书

作者:汪元培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汪元培,四川省南部县人,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086915868。

申请人:罗玉英,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

我儿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44师司训大队, 2001年6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顶撞了营教导员被关押。关押期间气温高,我儿未得到食品、饮水,因呼救遭看守暴打,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并被以莫须有的罪名作除名处理。南部县武装部、民政局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处分事实不清材料不齐拒绝接收。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同意给汪小燚治病办退伍手续。 2001年7月31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和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书面承诺:“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留下2000元费,将汪小燚挡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母。2003年3月21日,空44师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我部接受治疗”。但之后部队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向军事起诉后,部队提出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6月,南部县县人武部与部队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部队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但搞了阴阳两个文本:1、报上级的是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6.12协议”》,上面没有办退伍证的内容,办病残没有责任义务,经济补偿15万元文字表述为“救助金”,没有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部队、南部县政府和县人武部异口同声的反复说这是报上级的,不需要这么具体,由于军部对汪小燚问题已作了结论,因而不能将办病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进去。2、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是部队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对我们进行威逼恐吓,同时信誓旦旦的保证办好病残和退伍手续。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我们相信了部队、政府,在“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马上将其在四川南部县、广水市两地违法进行公证,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但实际上至今没兑现,钱款15万元部队不付给汪家,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更不要按2004年6月12日公函承诺的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就连汪小燚挡案部队都未交。多年来,部队长期不兑现,不按承诺办理病残和退伍,我们被迫上访,南部县政府不但不不履行政府职责敦促部队兑现,反而和部队一起拦截汪家上访,认定汪家上访是无理取闹,动用警力对汪家人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毒打、劳教、抄家。如果认为上访是错误的,那就只能推断为部队永远不兑现,汪家也永远不能向上级反映情况。

2011年9月、2014年1月,“报上级”的《“6.12协议”》公证事项因违法被撤销,宣告《“6.12协议”》及其《公证书》自始无效。多年来,汪小燚问题的信访事项并未被终结,但部队既不接访,也不兑现。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我们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南部县政府直接参与了汪小燚问题的处理,是“报上级”的《“6.12协议”》及违法公证的责任主体,却以该事项属“三跨三分离”为由,把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十几年来,汪小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南部县政府是主要责任人,这是推诿不掉的。

综上所述,我们为及时给汪小燚治病,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汪小燚人和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字,都是以当时部队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理病残退伍为前提和政府参与的结果。之后,南部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积极敦促部队及时兑现,反而推诿自身的责任,对汪家上访拦截打击。我们按照部队和政府的要求做了,但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遗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打死我们都不服。我们强烈要求,请南部县委县政府积极向上级反映,与部队沟通,推进汪小燚问题的解决落实。

附件:

1、空44师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2001年7月31日代表部队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的书面承诺(共1页)

2、空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2003年3月21日代表部队同意将汪小燚收回部队医院治疗的书面承诺(共1页)

3、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B超报告单》(共1页)

4、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共3页)

5、95964部队2004年6月12日关于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公函

6、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即“报上级”的《“6.12协议”》 (共1页)

7、95971部队、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

8、空司信访办2014年5月5 日、2015年9月2日给空15军政治部秘书处的信访介绍(共2页)

9、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5月24日以南信联办(2016)89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三跨三分离”信访案的请示》(共1页)

10、南部县人民武装部2016年7月11日《关于罗玉瑛反映问题的回复》(共1页)

 

 

 

 

 

申请人:汪元培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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