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汪小燚控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 95971;95964三部队

作者:汪小燚 文章来源:网络

起诉书

起诉人:汪小燚,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高中学历,员,1999年参军,在空降兵15军44师司训大队一营战士,授于上等兵军衔。

起诉人:汪元培(汪小燚之父),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员,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人,现无固定住址,联系电话:13890781176起诉人:罗玉瑛(汪小燚之母),女,生于1956年5月,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人,现无固定住址,联系电话:081-5555868。

被起诉人:95829部队

被起诉人:95971部队

被起诉人:95964部队

案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毒打士兵致残遗弃至今,欺上骗下,长期不作为实事成立。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营教导员赵玉民、团政委韩少剑,部署,刑事责任

2、对汪小燚进行全面到康复,并办退伍证、伤残证。

3、补发汪小燚2001年7月。至今津贴、生活费,报销汪小燚的医疗费等。

4、赔偿汪家因汪小燚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落实而上访的各种损失费。

事实及理由:

雪上加霜的寒冬,挡不住起诉人送儿当兵报效祖国的一颗炽热之心。1999年12月初冬汪元培、罗玉瑛将独子汪小燚送去参军报名,经军地两检查身体,从里到外、从头至脚、肢体、器官、五脏六腑,无一不缺,全面合格,录取征役,分配于湖北省95971部队当空降兵,并由南部县人民赠发给申请人父母荣誉牌一个,上写“军属光荣”。

起诉人于2001年6月27日外婆去逝,请假回家奔丧,与营部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被、虐待、暴力毒打!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并被错误除名处理,申请人不服,在县政府、武装部和地方民政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部队承诺对汪小燚病进行治疗和办理正式退伍、伤残两证手续,并给汪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事实一错再错,不作为的行为,纯属违法乱纪。可耻!

一、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大队政委韩少剑、司训大队政工干事王涛护送部队受害人汪小燚回四川省南部县被县政府、武装部、民政局拒绝接收人和档案后,良心受到谴责。给“汪小燚父母: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请放心。”至今长达十年之久不兑现,韩少剑、王涛使用诈骗手段,畏罪潜逃。

 

二、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与部队受害人母亲罗玉瑛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承诺“考虑到汪小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我部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不消说为了逃之夭夭,再次欺骗申请人十一年之久。

三、2004年6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部队给“南部县人民政府: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盖上大印又长达年的时间,欺骗耍弄南部县人民政府。

四、2008年8月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函,告知95971队,为妥善解决罗玉瑛信访问题,共同维护地方、部队和北京稳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告知如下:“-、罗玉瑛家庭近况及现提主要诉求;二、关于汪家要求给汪小办理伤残证的几点意见”共两大问题,三小题内容。特函请贵部:

1、部队要尽快派员来我县共同研究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问题。

2、部队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汪小燚的伤残作为特殊情况,由部队给汪小燚申报并办理伤残等相关证件,以解决其生活,治病等后顾之忧。我县将进一步关心,帮助解决罗玉瑛家庭的具体困难,做好罗玉瑛及家人的稳控和息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鉴于罗玉瑛进京上访意愿强烈,若汪小燚的伤残证件不能尽快办理,具体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县实在难以实施有效稳控,诚请贵部高度重视并切实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盖上南部县人民政府国徽大印,可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睁起眼睛看不见,竟敢当废纸空文一张,石沉大海,渺无音信,请问这又是谁的错。

五、2009年2月21日四川省南部县委、人民政府组成协调工作组,由政法委书记、人武部部长、民政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与罗玉瑛等九人,共同前往95829部队,关于协调解决汪小燚、罗玉瑛信访事项有关问题。但95829部队洋瞅不睬,闭门不见,官话盛气凌人,等侯六天扔出没头没脑“证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还盖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大印,请问该不会脸红吧!时止今日,长达12年时间的十五个工作日,施以这种麻醉剂也太长了吧!

六、2011年8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政治处(2011)3号邮寄信件发给四川省南部县司法局的函里面的内容不难看出95964部队政治处腐败不作为行为严重,从开始所做的工作,“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对所提意见建议,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地查证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请求上级首长机关的指导帮助。”由于平时不学法、不懂法,盲从多,连“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都不知放到什么地方去了,还讲什么认真地查证,研究。纯属虚构,再次欺哄拖骗,南部县委、县政府、信访局。二、对所提意见的答复“当事人罗玉瑛、汪元培对你处出具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有异议,向四川省公证协会进行投诉,四川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南部县公证处撤销(2004)南证字1005公证书,有异议“我部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建议贵处,不予以撤销。”显然破坏了军民鱼水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欺压百姓是多么的霸道啊!

七、2011年9月21日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决定与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的决定(2014)鄂广水字第1号,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两地撤销违法公证决定书,相互对照来看,都知法犯法,违法事实是成立的,95964部队自己心里也明白,大有推脱不掉的责任,怎么能说“撤销公证后将可能导致信访人以此为由,认为“6.12”协议无效,继续到我部上访”到北京上访。出现恶性事件也是部队造成的。

综上所述祖国正全面进行依法治国的清平世界,反腐倡廉,乾坤朗朗,蒸蒸日上,在部队里出现腐败工作作风,阳奉阴违,欺良作恶,涣散民心、还破坏军民关系,给申请人家庭造成经济精神伤害巨大,申请人不服、不答应。特此被申请人尽快解决汪小燚的问题或做出书面答复。

 

起诉人:汪小燚

起诉人:汪元培

起诉人:罗玉瑛

 

2017年3月28日

 

 

附:书证15页于后:

1、2009年2月26日95829部队证明1页;

2、2009年5月15日申请书、特快邮件专递及收据2页;

3、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大队政委韩少剑承诺1页;

4、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师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承诺1页;

5、2004年6月12日95964部队给南部县人民政府承诺1页;

6、2008年8月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罗玉瑛信访问题的函3页;

7、2011年8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政治处给四川省南部县司法局的函2页;8、南部县公证处文件2011年南证撤字第002号,2页;

9、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关于撤销(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决定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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