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失地农民状告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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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克华等56名申请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他们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自有私房11029.15㎡。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

 

据估算,56名原告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4779.46㎡住房面积,价值19715.2725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0542.3㎡宅基地,价值15813.45万元;合计35528.7225万元。

 

56名失地农民于2018年8月20日,各自向上海市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上海市政府接收申请人的申请书后,至今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

 

56名上海浦东失地农民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集体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纠正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但是,市政府不予受理。

 

因此,56名上海浦东失地农民于2019年1月5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浦东失地农民苦等了一年多,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仅用一句笼统的话草草打发申请人:“你们未提供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材料”。

 

事实上,浦东失地农民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已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供了符合受理条件的充足的相关材料。而且,上海人民政府复议工作相当草率,连复议回复告知书的编号都写错。

 

浦东失地农民不服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于2020年8月14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118759353778)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复议裁决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施克华等56人(名单附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310弄28号401室

邮编:200137

手机:13585572276

被告:国务院

法定代表人:李克强  

住址: 北京中南海

诉讼请求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国复【2020】110号】)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失地农民,原居住于川沙县高东乡、高南乡、杨园乡,1991年由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56名原告合计:拥有合法的宅基地10542.3㎡、自有私房11029.15㎡。

 

1992年原告所居住的区域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三个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三联发展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这份霸王协议是不公平、违法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安置给原告的住房只有6249.69㎡,少给原告4779.46㎡住房面积。

 

原告的私房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连同原告的农村宅基地也被无偿侵占了。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乡村组织或开发公司都未对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补偿,无偿侵占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浦东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告示注销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拆迁人及任何人或单位没有与原告签订变更、租赁使用原告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协商另拨宅基地供原告使用宅基地,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据估算,56名原告被损害的经济利益:1、被无偿侵占的4779.46㎡住房面积,价值19715.2725万元;2、被无偿侵占的10542.3㎡宅基地,价值15813.45万元;合计35528.7225万元。

 

原告不服自己的财产被权贵利益集团违法侵占,一直上访至今。原告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申请,也向法院诉讼,但他们都管不了,不予答复,也不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立案,只能期望上一级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要求被告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以当然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权利基础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根据邮局凭证,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8月21日接收原告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属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司法不是独立的,法院吃谁的还得听谁的,法官不愿受理此案,认为政府的问题还得由政府自己处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同级提出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1、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要求被告依法保护原告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3、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责令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无偿征用原告的宅基地予以补偿,并补足安置原告的被拆房屋末安置面积(或相应货币补偿)。

 

原告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回复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你们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根据你们的陈述,你们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来信,反映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并要求履行保护你们的财产的职责,本机关已将你们的来信按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你们如需了解上述来信的办理情况,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

 

事实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原告: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上述《告知书》的内容与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相同,仅是文件名称不同。上海市人民政府不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地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格式,而是以《告知书》的格式回复行政复议原告,伪装成信访答复。

 

一个实实在在的要求政府依法履职保护公民财产的问题,一个依法请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问题,却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擅自调包成信访事项。

 

我们相信法律,相信中国的依法治国决定,从“信访”走到“信法”,现在又被踢回“信访”。我们的痛苦经历告诉我们:信访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不受法律监督与保护。

 

现在,政府告知我们: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予立案),法院也会告知我们: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我们对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告知书》不服,只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求救,于2019年1月5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原告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1、原告2018年8月20日提出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不是信访事项;2、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详细论述见原告致被告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了一年多,于2020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经审查,你们未提供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材料。据此,对你们提出的监督请求,决定不予支持。”

 

原告苦等了一年多,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就用一句笼统的话打发原告,没有具体的说明,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七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那一项?我们缺少哪些材料?

 

其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而且,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供了符合受理条件的充足的相关材料。

 

原告发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相当马虎,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对来自两个不同地方、不同集体申请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发出同一编号的告知书(编号:2018-1080)。原告是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施克华等56名申请人,而另一个集体申请人是上海市闵行区的黄尧年等48人。

 

被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明显错误,他们在同一天(4月3日)分别对施克华等56名申请人、黄尧年等48名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上,都记录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告知书》文件编号是相同的。幸好《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的文件编号不是同一的,原告收到的文件编号是国复【2020】110号,黄尧年等48名申请人收到的文件编号是【2020】111号。

 

国际大城市上海市政府、国务院的复议机关的执法工作都如此粗糙,不负责任,不作为,中国的法治政府何时能建成?

 

的确,原告很无奈。我们有法律的依据,我们有充足的证据材料,但有权的审理人(裁判者)可以不看不理,或者曲解法律与事实。我们可以唤醒一个睡着的人,但我们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

 

中国有法律,有法院,有上级政府的复议机关或信访部门,也都清楚我们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侵占受损,但它们都在互相推却,不理不受,不解决,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失地农民的宅基地被征用而得不到补偿的问题,帮助下级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赖账。

 

综上所述,上海市人民政府拒绝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及不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均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被告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应当受理复议裁决申请,并予以监督纠正。

 

因此,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邮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国复【2020】110号】),不服其决定,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请求,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黄桂林、杨智忠、顾国荣、顾兴隆、杨德福、顾玉萍

 

黄春良、吕金娣、唐宗明、高爱琴、徐东明、顾国兰

 

钟雪萍、顾美娣、徐妙新、高爱娟、张友涛、张品荣

 

马惠芬、徐成达、印国良、徐友福、叶鹤棋、杨菊华

 

林惠兴、徐伟安、施克华、沈家安、施顺泉、黄国华

 

徐仙花、陆耀明、陆林珍、陈嘉荣、陆杏妹、唐宝妹

 

徐跃进、徐鹤祥、金美琴、瞿素芳、凌爱珍、徐福明

 

益慧娟、沈林福、黄长德、张建国、顾祺生、黄美珍

 

唐国祥、陈金英、何福娣、黄培德、吴志荣、马金荣

 

顾秀珍、王福珍、

 

起诉人代表:

 

施克华、杨德福、顾祺生

 

张友涛、金美琴、黄美珍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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