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蒙面”说什么?为何被指侵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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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戴着盖伊·福克斯面具的反政府示威者于2019年10月1日举行的抗议活动中。(路透社资料照)

香港特首月娥10月4日下午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周六(10月5日)零时零分生效。根据这个被外界称为禁蒙面法的规例,任何人身处受规管的公众或公众,或(包括暴动)或未经批准的集结使用可能隐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属犯罪。有律师表示,港府作为非“主权在民”的政府制定新的限制市民基本权利的法例,是对人权的进一步侵害。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周五宣布订立受到亲中建制派支持的禁止蒙面规例时辩称,虽然是引用紧急规例,但不等于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而反蒙面的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人士,明白有人有合理需要配戴,强调有豁免条款,已取得适当平衡。

她还强调,反蒙面是以规例方式进行,属附属法例,以先订立后审议进行,在立法会月中复会后,会将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蒙面的定义包括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颜料、任何可阻止识辨身分的物品。订立反蒙面法的目的,是为了阻吓非法暴力行为、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

他表示,禁止蒙面的3个场合,包括在50人以上的集会或30人以上的游行、通知了并获得批准的活动;未经批准的集结,或是警方禁止和反对的集会游行;非法集结或暴动。在以上3个场合禁止蒙面,违例者经定罪,可被判囚1年及判罚2万5千元。

该法例还规定,警务人员可以在任何公众场合截停任何人士,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实身份。如该人士不遵从指示,最高可以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

但是,李家超表示,有3种情况可获豁免,包括专业人士、为个人人身安全理由需要蒙面,例如记者;因应宗教理由;及医学健康的理由。

社会上有声音质疑,蒙面法推出后,警方将如何执法,以及为何警方能够蒙面执法。李家超表示,没有暴徒犯法,就没有警察执法,认为禁蒙面法是针对激进示威者,不应将焦点放在警方身上,又指警员公开警员编号,是“放弃特权”。

港府依据紧急法出台禁蒙面法,触发港人更激烈的抗争,从周五下午至深夜,全港至少14个地区爆发大规模的激烈抗议,暴力程度明显升级。

香港知名律师黄国桐星期五下午对美国之音表示,港府不用回应民意的方式解决冲突,反而再出台禁蒙面法,限制市民的基本权利,是对港人的进一步严重侵害。

他说:“定性也是它(警方),抓人也是它,这就让人感到很不公平。他们说这个是非法集结就是非法集结,不批准你游行就不批准你游行。所以,这些(蒙面)限制是限制了我们的人权。”

黄国桐律师还表示,港府称,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家都有蒙面法,但这种比较很不合理,因为港府不是民选政府,不是“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

他说:“他们强调说,外国,比如美国很多州,加拿大、欧洲很多国家也是有这个蒙面法的存在。

他指的所有国家都是‘主权在民’,人民有百分之百的权利控制政府,看执法部门如何做事,有机制在人民的手上。但是在香港,人民完全没有。”

记者在铜锣湾市民周五晚的激烈抗争中采访了一位港大的学生。他认为,禁蒙面法远比他们最初反对的送中条列要恶劣,是严重限制港人的基本游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