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扼杀公民自由愈演愈烈:从控制言论自由到控制穿衣自由

来源:美国之音,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 杨明
资料照:一名男子在北京街头骑车路过一条敦促市民”珍惜民主权利“的标语横幅。(2003年11月4日) 资料照:一名男子在北京街头骑车路过一条敦促市民”珍惜民主权利“的标语横幅。(2003年11月4日)

华盛顿 — 

中国立法机构日前公布的一部法律(修订草案),其中涉及民众在公众场合的穿着和配饰的新处罚规定,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观察人士批评说,有关法律条文是中共当局再次钳制公民自由、践踏民众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中共扼杀公民自由愈演愈烈,已经从控制言论自由到控制人们的穿戴自由。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之二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资料照:中国南京的特警在训练 (2017年9月27日)

资料照:中国南京的特警在训练 (2017年9月27日)

穿衣表达意志 应否入罪?

中共当局以俗称“小刑法”( 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限制并规范民众在公众场合的穿着或佩戴标志,并处以拘役和罚款,被认为是又一次以法律条文剥夺民众的表达自由权利。

中国广州的独立评论人士徐琳认为,把人们的穿着和佩饰上升到“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高度并入罪,是不应该的。

他对美国之音说:“穿衣服这种事情,完全是个人自由吗。即便是他表达了某种意思,那也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吧?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

维权律师刘正清 (左)(推特截图) 维权律师刘正清 (左)(推特截图)

因在法庭主张当事人的权益,发表辩护词而被吊销律师执照的广州律师刘正清说,中国的法律制定从来就是共产党想怎样,就怎样,他们都是根据政策需要来制定法律。

他对美国之音说:“共产党他们现在随心所欲,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制定法律,有严格的程序。他们的任意性很强。”

旅美的前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对美国之音说,制定这样的法律,是一个很扭曲的现实,这就是中共统治的现况。他说,中共要修订的这个条款,它摆出来的是叫“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其本质就是对人行为管控的肆意扩大,扩大到一个人穿什么衣服,做什么样的头饰,以及什么样的饰品,都要受中共法律的管控。

现为美利坚大学访问学者的前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 现为美利坚大学访问学者的前中国人权律师陈建刚

他说:“这种管控,从最本质上来说,是中共对一个人的干预,干预到一个就是我们普通人的穿衣戴帽,甚至是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好恶,到了这种地步。”

陈建刚说,中共当局对民众的管控,就像当年法西斯和苏联专制政府一样,“爱这个国家,爱这个党”成了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当一个平民,稍稍有所违反的时候,那么中共会加以法律上的惩罚。这其实就是对一个人思想上的好恶来进行调整。

无论有否法律 中国都肆意妄为

北京律师梁小军在电子邮件回复美国之音时说,中国的民族主义走到今天这个时候,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一点都不意外。“都知道很荒诞,但反对有用吗?没有法律难道就收拾不了你了吗?这条法律出来之前就有很多案例了,比如苏州穿和服女孩的事件。”

陈建刚也指出,其实这个法律改和不改,在之前中共在实践上早就做到了。

2022年8月10日,一名穿和服的女子在苏州淮海街拍照,想cos(模仿服饰装扮)日本漫画中某个场景。网上的视频显示,这位女子遭到当地警察的大声呵斥:“你是中国人,却穿一身和服!”警察还以涉嫌寻衅滋事强行拉扯把女子带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5个多小里,该女子经受了被教育、删照片、写下书面检查和没收和服等遭遇。

在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那一天,这次事件的视频成为网上的热搜。有网民支持警察,说“女孩穿和服伤害了民族感情”,央视也发声说,“不是我们太敏感,是经历的实在太痛”。

但也有网友力挺这个女子的穿着自由,声称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穿和服,而且不涉及敏感时间和地点,“怎么穿个和服也犯罪了?”“你也不应该穿西服,难道忘了祖宗被欧洲列强欺压!”

尽管警察19日到当事女子家登门归还衣服和鞋袜,并表示关心,但是却没有对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粗暴的执法行为道歉。

这个一年前发生在苏州的“和服女子”事件,其主体是否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要件,“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引发了观察人士的关切,担心一旦这个要件入罪,法律掌握在参差不齐的执法人员手中,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界定的标准和度量尺度,可能会面临被滥用的危险。

一名保安走过中国国旗和我爱中国字样的宣传片。(2019年10月31日) 一名保安走过中国国旗和我爱中国字样的宣传片。(2019年10月31日)

滥用执法 危害极大

中国的独立评论人士徐琳说,如果这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施行的话,如何掌握、如何界定构成触犯该法条的要件,事关这条法律是否会被滥用的重大问题。

他说:“他说什么伤害民族感情啊之类的东西,没有一个明确的一个界定。到底怎么样才能算是伤害民族感情?这个他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的话,很容易就被执法人员他们自己来掌握,他们说是就是,他们说不是就不是,就变成了一个口袋罪,容易滥用职权。”

“这不单是打压言论自由,还有就是一些地方官员,创收谋财,也不光是政治问题,他下面那些地方官,现在经济不好,借这个法律欺压老百姓,” 广州的律师刘正清说。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上公开发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表示反对。

她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完全相异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劳东燕教授还说:“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 “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在网上发表文章称,“如果穿和服拍照都可以被理解为有损民族精神,就应被治安处罚,那么吃日料、看动漫,甚至是学日文,都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冒犯民族感情;如果公职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就不远了。”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的有关“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条款,在网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王晶律师称,“佩戴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服饰、标志的,我实在无法理解,我们穿的西服是洋鬼子,我们穿的皮鞋是洋鬼子,我们的发型也是洋鬼子的,哪一个不伤害民族感情?如果我们还在沉默,迟早有一天将会永久的沉默。”

网络社群一面倒质疑:“伤害民族感情”谁界定?怎么算伤害?“吃日本海鲜算不算”?“穿文革时期服饰算不算?”

有网民在X(原推特)上贴出一张照片,显示1978年邓小平访日,在迎宾馆参加欢迎仪式时向日本人鞠躬行礼,恳请日本松下等大公司和日本政府帮助中国。这个推文说,“请问,他是不是犯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罪?该如何处罚?”

也有网友说,“马上918了,开日本车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啊!你生病了,吃西药,去看中西医结合医院,算不算?有损中华民族精神!这虽比不了《反间谍法》!但随时带走罚款、拘留!以后说话评论穿衣行事更要小心点!”

资料照:中国抗议者在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外举行反日活动。(2012年9月18日) 资料照:中国抗议者在日本驻上海领事馆外举行反日活动。(2012年9月18日)

前车之鉴 切勿重演

“今日头条”总编徐一龙在社交媒体也表达了担忧:“当年那个用U型锁砸同胞的人,一定不认为自己是坏人在做坏事,他只是觉得有中国人居然开日本车‘伤害了自己的民族感情’。这条法律一旦通过,不知道有多少见义勇为者,依法制造多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2021年春夏之际,中日钓鱼岛矛盾升级,中国多地爆发反日游行。在西安打工的21岁的蔡洋加入了暴力的示威活动,持U型锁砸日本车,在车主李建利保护他的车时,蔡洋猛砸车主的头部,导致他重伤,四级伤残。蔡洋因此被判服刑10年。

中国当局不断通过被称为橡皮图章的立法机构制定限制民众宪法所赋予权利的相关法律,限制民众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权利,以重罪对触犯条文的公民进行惩罚。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正式入刑。中国此前在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英烈保护法》中规定的是民事诉讼行为,而不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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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此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后的首个定罪案例,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5月31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网络大V笔名为“辣笔小球”的知名媒体人仇子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