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胡金斌强拆 诉讼程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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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胡金斌自家光明酒楼地处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路西头(光明社区8组6号江汉外校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76平方米(三间四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面积120平方米。2002年11月22日(农历10月18号)破土开工,2019年11月14日(农历10月18号)被违法连夜偷拆夷为平地,酒楼经营了整整17年。 

 

 2018年8月15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收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光明酒楼做征收拆迁工作,劝签《潜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6日继续上门劝说签字无果。17日清晨,二十余人冲进光明酒楼农家院,开始大家以为是土匪黑社会,后经市公安局确认身份得知是园林办事处行政工作人员。这伙人进屋就威胁恐吓,锤桌子打板凳,不让人离开,要光明酒楼配合征收拆迁。强拆后胡金斌走上了程序,将潜江园林办事处与村委会强拆行为告上。历经磨难从开始不予受理到受理到现在法院程序结束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法院枉法裁判都将驳回。

 

胡金斌在 2018年9月26日起诉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审潜江市人院2019年10月22日以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汉江中院2020年6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省高院2020年9月27日驳回再审申请。耗时两年走完,法院在程序上就将胡金斌堵在门处,法院枉法裁判,已经显示法院就是挂了一张遮羞布而已,法院既不要脸,又要挂牌人民法院的牌子。法院把胡金斌的案件几乎是连法院的大门都没有进去过,这就是残酷的“依法治国的骗局”。

 

胡金斌强拆案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即使胡金斌等3人上诉称在2018年9月26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其起诉业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时,法院认定,即便胡金斌等3人在2019年9月26日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属实,也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胡金斌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金梅,胡道成,胡金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梅,胡金斌,胡道成,的再审申请。

 

胡金斌强拆一案申诉与再审全部无理由枉法裁判驳回后,胡金斌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监督。湖北汉江检察院已于受理。

 

申请人张金梅,胡到成,胡金斌因与被申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转移战场到检察院抗诉,2020年11月17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鄂汉检七部控行受[2020]3号,虽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毕竟又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胡金斌走完了法院程序又逐步到检察院抗诉程序,

 

胡金斌在没有得到依法判决的结果下,胡金斌又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潜江市自然资源信息,因为答复不服又申请了行政复议程序,

同时又申请不服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于11月24日受理鄂自然资[2020]112号(受)。胡金斌检察院抗诉申请如下: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斌,汉族,湖北潜江人,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以下简称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

                      请 求 事 项

  申请人胡金斌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9005行初51行政裁定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9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行申552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湖北省高院和二审汉江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上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计算止点是2018年9月26日,但汉江中院二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与潜江法院一审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完全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证明力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潜江法院一审裁定书中认为,"2017年10月23日,胡道成到园林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信访,得到了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答复。胡金斌等3人在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后,即应视为已经知道相关的房屋征收行为"。一审潜江法院以此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时间2017年10月23日来认定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没有超过新法定起诉期限。

   2、汉江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中认为原告起诉状中称,"20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周书举带着一份《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开始对胡金斌等3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便以2017年8月6日认定为是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该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时间段之间虽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年),超过了1个多月。但该诉讼时效起算点2017年8月6日是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发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二审中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2018年2月8日起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在新司法解释之前的房屋征收行为,应适用(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从新适用诉讼法解释实施时间2018年2月8日到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止点2018年9月26日,明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案件作出的裁判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原则。

    二、无论是二审汉江法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2017年8月6日《致东荆新区项目区内居民的一封信》,还是一审潜江法院依据不规范的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园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的,明确其房屋属于东荆新区项目区内的《信访答复书》便签,都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封信》只是大众宣传资料,不规范的《信访答复书》便签也仅仅是告之案涉房屋在东荆新区征收范围。这两封信件均无加盖公章,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能以这两份不具法律效力的信件来推算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错误。

  三、申请人胡金斌等是在2018年9月19日得到被申请人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信访回复公文《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件编号:2018091160419)"根据《信访条例》,请您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后,通过这次信访知道自己享有诉权。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采取驳回的方式结案。

  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不排除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申请人胡金斌多次到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情况,接待的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申请人无奈之下向潜江市人大申请监督立案,向汉江中院投诉潜江法院拖而不立案。最终经过长达近九个月才立案审理,并不排除一审潜江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等规定,依法向贵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案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息诉服判。

此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请人:胡金斌        2020年 11月  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2、行政裁定书、监督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3、信访回复《不予受理告知书》、《致东荆新区居民的一封信》;

4、《潜江市人大监督立案申请书》及《潜江法院不予立案的投诉信》。

 

胡金斌强拆事实再现情况如下:

原告当事人湖北潜江园林办事处胡金斌,被告潜江市政府,潜江园林办事处,与第三,第四被告都说强拆是合法有签约合同的,但是被告从始之中都不陈述这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在被告胡金斌一家大小五口人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群20多人三天三夜在原告家里恐吓两位老人与小孩,并且停电停水,不让任何人进出,原告胡金斌老婆在为了保护两位高龄老人与小孩,被迫同意拆迁,在这样恐怖的环境中,胡金斌冒死翻墙逃出去后到公安局大门口下跪报警,请求解救家人。

 

在无任何坼迁手续的情况下市政府与园林办事处,光明村,还有征收办联合勾结作弊,将胡金斌老婆,还有家人的身份证要过去擅自去银行开户了几张银行卡,把坼迁补偿款强行汇入他们(被告为原告开户的卡上)按照银行合法合理的开户手续必须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被告擅自拿着原告身份证开户三张卡,被告可以开三张卡,也可以开三十张,三百张卡,甚至跟多,就凭这一项违法造作就明显是违法强坼。但是所有的手续被告都承认是合法的,被告却不说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在庭审中市政府不承认违法强拆,园林办事处都不承认强拆,但是光明村居委会却自愿站出来背锅承认是他们光明村与征收办签订了强拆委托合同,市政府代理人与代理律师都说拆迁是属于光明村自住自制自理行为,说到这只能用,(呵呵)代替了愤怒,既然一个村都可以自制自理,那为什么不给老百姓自制选票啊?傻包光明村愿意背黑锅,这一强拆严重侵犯人权限制他人自由严重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追究相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胡金斌强拆一案经过清清楚楚,但是走了两年的法律程序一切都以驳回,这一驳回完全证明法律就是一张空文,公检法联合这样制作冤假错案,你们头戴国徽佩吗?湖北潜江一审法院,湖北仙桃汉江中级法院二审,湖北省高法再审,你们这些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依法判案制造那么多冤假错案你们晚上睡觉不做噩梦吗?你们是这个时代的耻辱,已经无法用言语表达此时的愤怒了。

 

本网站将继续关注胡金斌强拆一案的抗诉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依法判案?拭目以待检察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支持胡金斌的诉求。像胡金斌强拆一案的事实,强拆时把一家人绑架后进行强拆,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各级法院不支持正义,却驳回所有诉讼,这些法官你们就能这样心安理得吗?想骂你们都闲脏了自己的嘴,是你们在与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习近平要求依法治国,尤其是基础法院的二审法院是直接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各二审法院就是不执行依法治国,是这些二审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导致依法治国的虚假欺骗。

 

习近平十九大五中全会习近平的政府工作报告说了: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感到幸福快乐,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你们就不怕习近平严抓公检法的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吗?二审法院把所有的强拆案件都是以驳回,二审法院就是一个流氓欺骗,湖北汉江中院院長徐少林。高院院長游劝荣你们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你们愧对老百姓,你们对不起历史,你们是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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