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双军羁押期间 #遭虐 待现申请政府 #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河南新乡长垣市知名企业家许双军于去年6月被鹤壁警方带走,被以伤害罪为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时间,期间遭到非法拘禁和虐待。近日,许双军及其代理人就其被羁押地点、羁押地生活居住环境以及对其监控采用方式等情况,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前尚未收到鹤壁市公安局的登记回执。

2024年2月2日据微信公众号“隋氏说案”发布,2022年6月20日,年近六旬家境殷实、事业有成的许双军突然被鹤壁市公安局的刑警带走。

警方逼迫许双军招认一些他并不知情或没责任的事,遭到他的拒绝。随后许双军被转到鹤壁,被警方以伤害罪为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他遭到了非法拘禁和虐待。

许双军告诉他的辩护人:“当天晚上,我被带到鹤壁一个平房里,后来我才知道这是一个废旧工厂。

我被戴上手铐脚镣。起初的十几天时间,手铐脚镣是分开的。之后4、5个月时间里,手铐和脚镣都连锁着。半年时间,只允许我洗过一次澡,不能刷牙。最后的一个多月时间,手铐脚镣才又分开。

一审开庭时才知道,他们抓我,并没经过立案程序。”

其代理人隋牧青表示,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介于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之间,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

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对于“无固定住处”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在一个区域内指定一个场所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由专门的人员看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起居饮食。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因此,“居所”是监视居住的重点。

那么,既然是“居所”,就要有合适的居住生活条件以及适合居住的起居饮食环境等;另外,在监视上,一般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三种监视方法;特殊情形下,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技侦措施监视。

监视居住不管是在自己住处还是指定居所,都是一种在监控下的普通生活状态。

即,非羁押性是“监居”的主要特征。

从许双军的证言看,对他的指监,完全是非法拘禁或强迫失踪。

许双军究竟被羁押于何处?羁押地的条件符合生活居住环境吗?对他的监控采用的是什么方式?他有正常的生活费用吗?

鉴于以上诸多疑问,许双军及其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于2024年1月24日,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就许双军指监居所情况,申请公开“用于指监的鹤壁市淇滨区三兴集团原职工宿舍不动产权属信息文件或租赁文件”;

2、就监视设备,申请公开“用于指监的鹤壁市淇滨区三兴集团原职工宿舍的电子监控设施采购招标信息”;

3、就日常生活,申请公开“生活物品采购报账”信息。

目前,信息公开申请发出已一周多时间,许双军及其代理人包龙军、隋牧青尚未收到鹤壁市公安局的登记回执。

二代理人请鹤壁市公安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申请事项信息。

据悉,许双军,1963年生人,河南新乡长垣市知名企业家。早年经商后回乡办实业。经过近20年打拼,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他主营商砼,因自幼失学,他非常重视教育,慷慨捐资助学,担任了一间学校的荣誉校长;因处世得体,在家乡声誉斐然,被选为长垣市人大代表。

然而当家境殷实、事业有成的许双军正志得意满,欲归隐田园之际,却突然祸从天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