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伟东案是聂树斌案的复制与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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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冤案的中共省,最近又曝出近似聂树斌冤案的原伟东、汤凤武案件,从业已披露的信息看,原伟东、汤凤武案属冤案无疑,尽管该案仍处于二十二年来三次发回重审、一次二审、一次申诉后指令再审又发回重审的第二次二审阶段。像聂树斌冤案一样,原伟东、汤凤武一案存在着太多的实体和程序瑕疵,存在着太多中共特有的刑事司法实践乱象,如中共公检法特别是中共公安的粗暴、野蛮、笨拙、草菅人命、玩忽职守等等,存在着由中共的专制本质和斗争哲学、战争思维决定的宁“左”勿右顽疾……

    1995年11月29日晚,河北省廊坊市下属霸州市胜芳镇杨长林、杨雪松、杨山父子三人于家中被杀,一直未能破案。 

     2000年12月22日,胜芳镇刘德成、王俊玲、刘根一家被杀。霸州公安认定此案乃王晓敏(女)因争风吃醋,委托尚志红雇凶,尚志红雇用原伟东、原伟东又纠集陈瑞武和杨洪义所为。

    原伟东于2001年9月被抓,遭受中共公安刑讯逼供,先被迫招认自己伙同他人杀害了刘德成一家,后又被迫招认伙同汤凤武等人杀害了杨长林一家三口,汤凤武遂于2001年11月6日被抓。

    2003年6月27日,中共廊坊市中级一审判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杀害杨长林一家三口,原伟东、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王晓敏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六人均判死刑。上诉后,中共河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2004年6月2日,廊坊中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晓敏雇凶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王晓敏无罪,判处杨洪义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死刑。廊坊市提出抗诉、除王晓敏外的其他被告人上诉,河北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

    2008年4月23日,廊坊中院第三次一审作出与第二次一审完全相同的判决,廊坊市检察院再次抗诉,被告人再次上诉。河北高院二审期间,河北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09年11月12日,河北高院作出第一次二审判决,认定原伟东、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杀害杨长林一家三口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但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改判尚志红、陈瑞武、杨洪义无罪,改判原伟东、汤凤武死缓。原伟东、汤凤武不服,向中共最高法院申诉。

    2013年7月1日,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河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河北高院并未依指令另组合议庭再审,而是于2014年3月24日裁定撤销其自己2009年11月12日第一次二审判决中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缓的部分,第三次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2014年当年,廊坊中院对案件涉原伟东、汤凤武部分再审立案,却拖延至2020年7月8日才作出再审的一审判决,认定原伟东、汤凤武故意杀人罪成立,二人均被判处死缓,原伟东、汤凤武再次上诉。

    2023年6月3日,原伟东、汤凤武再审后的二审在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借用廊坊中院的法庭)开庭。因原伟东罹患胃癌,河北高院拒绝了原伟东参加庭审的请求,而原伟东拒绝以视频形式参加庭审,法庭决定中止对原伟东的审理,而继续对汤凤武的审理。庭审中,汤凤武解除对辩护人的委托,审判长宣布休庭。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是中国最典型的两个冤案,两人在被执行死刑的二十年后,在媒体的不断呼吁下,才改判无罪。曾经参与办案的人员,只有少部分被追责,对当事人和家属的赔偿标准极低,远远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以下是我们分析为何当下司法体制仍旧在制造冤案。 腐朽的独裁体制不变,无独立的司法制度,再多血的教训,对中国司法文明都无任何进步的意义。

 

    一、刑讯逼供和命案必破

    

    业已公开的案件信息足以从逻辑上确认中共河北省廊坊市下属霸州市公安一定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尽管有近30名中共办案警员自证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如果中共及其公安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们是好人,那么坏人早就在人类绝种了;如果中共公安能让人们相信他们从不、从未实施刑讯逼供,那么人们宁可相信“八九.六四”屠杀压根从未发生;如果中共公安自证其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属实,那么原伟东、汤凤武否认杀人就更加属实、早就该被无罪释放。在全无客观实物证据的情形下,且不论原伟东和汤凤武被刑讯后留下伤痕、陈瑞武不堪刑讯而咬断舌头,只论如无刑讯逼供,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等人怎么可能自认杀人?

    中共公安的刑讯逼供顽疾与中共假“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高大尚旗号所长期奉行的命案必破教条密切相关。中共口口声声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却又致命地自负,一贯违反客观规律,命案必破即属此种致命的自负之一。刑事案件固有的规律是事后而非事前侦破、查找和确认证据,而刑事案件事前、事中并不必然留下证据,或者留下的证据零散、不完整而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虽留有证据却难以被事后获取,这就导致无论是最严重的命案还是其他刑事案件,都一定存在大量的案件不能被侦破和确证,这是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无论是专门的警察(中共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必须接受大量刑事案件不能侦破之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否则,在命案必破之执念驱使下,必然导致甚至为求“立功”而恶意炮制重大冤假错案,明知是冤假错案也要草菅人命、做成“铁案”,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和张辉叔侄等等重大冤假错案都与中共公安违背客观规律的命案必破执念有关。

    命案必破之致命自负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根源上则要可归之于中共的对敌要狠、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的宁“左”勿右之斗争哲学。在中共那里,宁“左”勿右在一切为了人民、尤其是一切为党的大旗下而天然拥有一种独具中共特色的政治正确优势,“左”是为了党,错了也有理,好心办错事,不用担责任,从源头上就对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形成了釜底抽薪。

 

    二、被害人救济和补偿机制

 

    犯罪首要和第一层次的被害人是特定的个体,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称之为犯罪的主害;犯罪次要和第二层次的被害人则是社会整体,因为特定个体及其权利、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和体现,所有个体都具有与特定被侵害个体相同的权利和利益,都可能受到同样的侵害,边沁称之为次害。主害是私害、私犯和民事侵权,次害则构成公害、公犯和对社会整体及国家的犯罪。正是由于犯罪不是单纯的私犯和民事侵权,而同时构成公犯,国家才以全体国民的身份惩罚犯罪。犯罪不仅体现着犯罪人与国家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还体现着国家对被害人保护不力即失职的关系。国家当然负有查获犯罪人的义务,但也必须正视有相当数量的犯罪不能被查获,因而无法强制犯罪人承担刑罚责任以及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国家就负有不能查获犯罪人时对被害人保护不力的补偿责任,国家应当建立犯罪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即便犯罪人不能被查获、被害人不能直接获得犯罪人的赔偿,由于可从国家间接获得救济和补偿,被害人要求正义的情感也可得到部分满足,国家和警察部门的破案压力也会减轻,警方急于破案而刑讯逼供的冲动也会削弱。可以说,中共公安举世罕有的刑讯逼供痼疾与被害人救济和补偿机制的缺失存在割舍不开的关联,违反客观规律的命案必破恶习蕴含着国家对公民保护不力之责任的推卸。

    此外,对于大量被查获的犯罪,由于犯罪人缺乏赔偿能力,纵然犯罪人受到了刑罚惩罚,被害人个人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仍然不能得到弥补——这相当于中国民事司法中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国家同样有必要建立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机制。

    原伟东、汤凤武被卷入的河北霸州两起重大命案无疑就是这种难以查获犯罪人、被害人一方既得不到犯罪人的赔偿又得不到国家的救济和补偿的情形。部分案件不能查获之情形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是犯罪自身固有规律和人类侦查手段局限性的必然结果,凸显出国家建立被害人救济和补偿机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近些年来,中共持续建立全国性的“天眼”监控工程,实质上具有利用高科技手段变传统的刑事案件事后侦查为事前的防范和“侦查”,把侦查、证据收集前置到案件之尚未发生,颠倒了刑事案件及其他法律案件先发生、后侦查(调查)的逻辑关系,实现了相当程度的时空穿越,也使得刑事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收集比以往简单许多。只是,这种全国性的监控系统事实上是以有罪推定、以全体国民为假想敌为前提的,存在侵害公民基本公私权利的合法性诘难和重大宪政风险。

 

    三、疑罪从无之异化和发回重审之滥用

 

   中国大陆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害在于,中共宁“左”勿右的专制政体内在决定了其立法抽象空口肯定、司法实践具体否定的极“左”本性,立法上的疑罪从无被中共公检法在司法个案中异化成疑罪从有,如原伟东三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好的结果也是疑罪从缓,即中共法院自欺欺人的所谓留有余地,如原伟东两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极少甚至根本没有痛痛快快实行疑罪从无的案例。至于2001年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冤案,也根本不是什么疑罪从有的问题,而是中共公检法特别是野蛮成性的中共公安赤裸裸地杀良冒功、草菅人命、恶毒构陷冤案、直取小民呼格吉勒图性命的问题。

    法定的疑罪从无被异化为疑罪从有或疑罪从缓并不仅限于中共的基层和中级法院,尽管主要发生在这两级法院,而是流行于包括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内的中共各级法院,只是由于基层和中级法院的案件最多、法官素质最为低劣而更为常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案件较少、法官素质较高而相对较为少见,但由中共宁“左”勿右专制政治所决定的从重、从严的极“左”刑事司法则是各级中共法院和整个司法体系的固有本质。这一本质决定了中共各级法院全无任何动力纠正本院制造的冤假错案,决定了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全无主动纠正、勇于纠正的担当,而是本能地推诿责任、优先选择发回重审甚至重复发回重审,冷血地延宕程序,漠视蒙冤者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导致冤案经年累月长期拖延。原伟东一案中,河北高院最初两次发回廊坊中院重审,而不是直接提审改判;中共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后河北高院不是自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而是继续推诿责任、第三次发回廊坊中院重审,听任原伟东等蒙冤者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被刑罚公权吞噬。与一审法院廊坊中院简单粗暴判处原伟东等人死刑的疑罪从有相比,河北高院的这种推诿责任、缺乏担当、漠视人权的无休止的发回重审本质上同样是疑罪从有;2013年中共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亦属疑罪从有,并且更加隐蔽、更加虚伪、更加不易为人所知。法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在所有层级的中共法院那里统统得不到遵行!炮制了聂树斌冤案和血案的河北司法当局压根没有吸取任何教训!2013年中共最高法院将原伟东等人冤案指令河北高院再审之际,正值河北高院对聂树斌冤案负隅顽抗、拒不纠正,中共最高法院明知原伟东等人重新落入河北高院之手必将面临与聂树斌冤案一样的拒不纠正之命运,却依旧推诿责任,不是直接提审、改判,而是冷血地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听任原伟东等人继续身陷牢狱。

    中共的最高法院就是如此与基层法院等地方法院一丘之貉,顽固奉行专制的疑罪从有。高级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滥用与发回重审本质和功能相同的指令再审,无不是疑罪从有之极“左”专制司法的体现。

 

    四、顽症

 

    原伟东、汤凤武二人均于2001年被非法抓捕,非法超期达二十二年。该案中,包括中共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中共法院丧尽职业伦理,毫无对超期羁押的警醒意识,听任二人被长期非法羁押。

    粗略统计,自1993年以来,中共最高公(含国安)检法各家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有关防止、清理超期羁押的文件至少有以下九个:1993年中 最高公(及国安)检法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1998年中共最高检察院《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1998年中共最高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0年中共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1年中共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中共最高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中共最高公检法《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中共最高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中共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这些文件大多空喊禁止超期羁押,却回避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措施,仅最后三个2003年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和救济措施。《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对已被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法院 “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推行十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建立严格的发回重审制度。……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无罪坚决放人。……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河北高院第一次裁定撤销廊坊中院对原伟东等人的一审判决,发回廊坊中院重审;2004年,上述三个2003年的文发布、实行后,河北高院公然违反这些文件禁止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第二次发回廊坊中院重审;2013年,中共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后,河北高院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第三次发回廊坊中院重审,而中共最高法院也无视其自己的上述规定,既未作出无罪判决,更未追究廊坊中院法官和院长的刑事责任。

 

    法治的先决条件是政治的民主,在中共这样顽固与民主为敌的专制政体下,无论多么动听的法律条款都会被专制的政治所消解,疑罪从无、禁止超期羁押统统不可能切实遵行,正如中共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不可能真正落实一样,证明了这一点,聂树斌蒙冤含恨而逝二十八年后,同样发生于中共河北省的原伟东、汤凤武等人的冤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刑事审判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即有证据支持的真实,而非已不能复原的绝对的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标准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无可靠证据证明的,必须对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无罪论,必须无罪释放,即使在只有上帝才掌握的绝对客观真实标准看来释放错误,也必须释放。如果未来又发现新的可靠证据能够证明被释放人确系犯罪人,可对其重新追究,但在法定期限届满之际必须无罪释放,此乃绝对的法治底线。

    黑格尔说人类从历史中学到的唯一教训就是没有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这一断言适用于专制社会,不适用于法治、民主社会,专制社会是历史封闭循环的社会,所以黑格尔又这样评价中国传统皇权专制社会:中国的历史本质上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皇帝和皇权专制在中国消失一百多年了,但与皇帝和皇权专制本质相同并且更加邪恶的中共极权专制仍在,中共的法律仍是专制的政法而非民主的司法。正因为中共专制及专制政法仍在,聂树斌冤案发生地中共河北省才又注定地再次发生了原伟东、汤凤武等人冤案,中共河北司法当局,中共最高法院是不会吸取聂树斌冤案的教训的,恰如醉心于一党专制的中共最高头目不会吸取“文革”的教训一样,中共的司法也不可能从其专制政治之中产生任何实质的进步。

    法律已死,正如改革早已死去,中国人必须思考改变中国、推动中国进步的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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