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非法传讯李翘楚提出控告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2020年2月16日至6月16日,许志永女友李翘楚被连坐煽颠、监视居住长达120天。上月李翘楚在网上公开自己被北京指定监视居住的经历。

 11月26日李翘楚被北京警方以“公开指定监视居住经历就是串供”为由传讯十几个小时。其父母在被威胁、过度惊吓后将她“看管”在家中仅20天,却亲眼看见12月8日至11日国保以传讯名义在小区物业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12月15日,李翘楚对的一系列行为向检察院提出。同时表示,被侵犯的权利决不轻易让渡,沉默不是她的本色。 附:控告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暨检察长敬大力 现将的违法行为控告如下:    1.请北京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并纠正北京市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2.请北京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归还控告人相关法律文书和被非法扣押的物品。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于2020年11月26日14:20分收到《传讯通知书》和《搜查通知书》,并被要求在通知书上签字、填写到案时间。但传讯通知书和搜査通知书并没有按照规定给控告人保留。14:25分并未出示工作证件的鄂姓警察对控告人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控告人2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3部录音笔、1个U盘,并让控告人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但扣押物品清单并未按照规定给控告人留存。期间扣押的关于控告人未婚夫许志永缴纳社会保险的纸质材料并未写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而是被鄂姓警察无任何理由及说明的强行拿走。11月26日15:00至27日凌晨3:00,控告人在大钟寺派出所接受讯问,甚至在晚间22:00之后仍然长时间接受讯问,并未被保证休息、睡眠时间。结束传讯后也并未按规定让控告人在传讯通知书上填写结束时间讯问期间,鄂姓警察、李姓警察和王姓警察都没有向控告人出示过工作证件,也未在笔录开头注明身份信息,他们在过程中不断用“把你关进”、“看守所、监狱多可怕”对控告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控告人承认自己在取保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传讯控告人的过程中通知了控告人父母前往大钟寺派出所,一位不知姓名的警察对控告人父母使用“嫌疑人的父母”这一侮辱性称呼,并以“你女儿有可能被收监”对控告人父母进行威胁,要求他们写下与事实情况不符、且超出取保监管范围实质上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申请书,申请书大致内容包括“我们作为父母,没有在李翘楚取保期间对她进行监管。让她跟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进行接触,触犯了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我们恳请民警同志能够再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保证:1.要求她与我们同住;2.监管她的手机和电脑,不让她发布有损国家利益和违法的言论;3.禁止她与不法组织和不法人员接触:4.继续心理治疗;5.配合民警进行教育转化    与此同时,在讯问室中的鄂姓警察和王姓警察向控告人表示“这是你父母主动提交的申请书,如果你同意做到申请书中提到的要求,可以向领导申请不对你进行收监”,并一再用“你父母身体不好”、“你父母快要给我们下跪”等话语用亲情胁迫控告人同意做到申请书中的要求。控告人患有,鄂姓警察在对控告人心理治疗情况进行提问时表示“为了你能按时吃药接受稳定的心理治疗,我们都得把你关进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控告人认为,如果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查明控告人有取保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或新的罪行,可以依法对控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但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作为威胁恐吓控告人及其父母并胁迫作出超出取保规定的不合理保证、变相侵犯控告人合法权利的手段。强制措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不是办案人员进行威胁的“口头语”。    12月8日中午12:30至晚间22:30,控告人被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孙姓警察、朱姓警察(警号039966)、王姓警察(警号036323)、李姓警察以“约谈”名义叫去通州区蓝山国际小区物业办公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小时,并未出示传讯通知书。且在结束时被朱姓警官(警号039966)以“监管”名义非法抢夺控告人的1部手机,并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12月9日上午7:30,控告人收到《传讯通知书》,并被要求在通知书上签字、填写到案时间,但传讯通知书并没有按照规定给控告人保留。在4小时的传讯期间,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鄂姓警察未出示工作证件并拒绝告知姓名和警号。且鄂姓警察和王姓警察(警号036323)传讯期间以“问话的人还没到”为理由大部分时间让控告人在通州区蓝山国际小区物业办公室坐着,并未进行问话。传讯结束后未按照规定让控告人填写结束时间。 12月8日中午12:30至12月11日晚20:00,控告人家门口的楼道里、楼门口、小区内都有不穿制服、不出示工作证件的北京市公安局人员看守,非法限制控告人的出行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控告人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变相拘禁控告人。    此外,《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传讯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执法人员身份告知、物品扣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的11月26日、12月8日、12月9日传讯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也从未遵守,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四十六条“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査处,并将査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控告人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并纠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并依法监督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归还控告人相关法律文书和被非法扣押的物品。           控告人:李翘楚               日期:2020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1500113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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