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道路上来

作者:大午管理团队 文章来源:网络

——给大午案决策者保定市委党晓龙的上书(三)

 尊敬的党晓龙书记:    今天,中外瞩目的家孙大午案在河北高碑店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这是大午案疯狂加快节奏推进的标志。作为大午集团的员工以及大午案的团队。此前给您写过两封信。这是第三封,主要想探讨具体的政策问题。    我们相信这也是您关注的问题,毕竟,“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点,您一定比我们更明白,也体验更深切。    关于新时代党对的政策,我们想引用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一段讲话。总书记是这么说的: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必须把民营经济当自己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习总书记的这个态度,无疑代表了党和国家的最高意志,是党和对待民营经济的指南。我们相信您的政策水平,对党的最高意志绝无丝毫怀疑或犹疑,一定是衷心拥护的。 但非常遗憾的是,从大午案传达出的诸多信息来看,恰恰让我们不敢乐观。我们认为,在如何对待民营经济的所谓“原罪问题上,您可能出现了严重偏差。 民营经济所谓“原罪”问题,“原罪”概念本身不科学,不成立,此处不赘。党的最高领导人对此问题其实早有精确表述,即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孙大午及大午集团诸高管被指控的多项罪名中,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而外,其他罪名,大多属于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    如何对待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社会上主要有三种主张。其一是大赦说,一是清算说,一是折中说。社会上多元声音的存在很正常,对同一问题完全可以百家争鸣,见仁见智。党和政府的政策却必须步调一致,而且必须坚定不移。事实上,党在这个问题上也的确是这么做的,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总书记还有这么一段讲话: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总书记的这个讲话,被称作党对待民营经济的纲领性文件,其信号非常明确,即是不认同“清算”说,反而对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抱以同情的理解,非常包容。这么做是极具政治智慧的,因为,在体制转型期,体制问题导致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不问青红皂白地求全责备,秋后算账,既不公道,客观上也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这一总的方针,难免因此被架空。如总书记所说,党“希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展”。但如果对民营经济发展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总是揪住不放,无限放大,用斗争哲学来对待,请问如何让民营企业放心大胆?他们如何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这里有必要补充一段史实:本着宽容的立场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不规范的问题,以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方面最早的探索者,不是别人,正是河北省委省政府。早在2003年底,河北省政法委就曾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河北省委、省政府随即批转,其核心内容,即是尝试解除解决民企所谓原罪。比如,“决定”第七条规定,对民企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此文件出台后,激起强烈反响,虽不乏争议,但肯定的声音占主流,并得到各级各地领导人的持续呼应。2006年,时任重庆市委书记、现任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的汪洋同志,明确主张“要最大程度宽容民企初期不规范”。同年,时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胡德平同志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清算民营企业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业绩。”    进入新时代之后,争议逐渐平息,解决民企所谓原罪问题刻不容缓,已经成了社会的广泛共识,并为最高层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所肯定。这集中体现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第四条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党的政策最终上升为法律,成了国家意志。最高检2017年1月推出《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尤其要“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2019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也表示,要通过一系列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保护捍卫民营企业家权益和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并强调了三个决不能:“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的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长周强再次强调:“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    周强同时表示,将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严禁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财产与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发展不规范问题,显然不是一个新问题,如何应对,从中央到地方,从政策到法律,早就摸索出了一整套权威的解决方案。对这一整套权威的解决方案,我们相信党书记其实早就烂熟于胸,本无须我们花费这么多笔墨。我们相信党书记的政策水平,相信党书记对党的政策定会衷心拥护。    但是,仅仅衷心拥护还不够,关键还在执行,在落实,在立竿见影。以大午案为例,恰恰看不出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在执行,落实等环节上有什么保障,感受不到立竿见影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一严重偏差发生在属于京机重地的保定,实在太不应该。    回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道路上来,坏事不难变成好事,大午案的峰回路转,不难成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传奇般的案例。这于国、于党、于民、于大午及大午集团,于您个人,无疑都是好事。    尊敬的党书记,我们的上述意见,以及前面的两封信,都将邮寄给全国的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全国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所有的县委书记、市委书记。我们多么希望,我们迫切企望着,您能够重视解决此案,而不是盲目推进庭审,重判孙大午。          大午案法律团队           大午管理团队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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