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秀玫坠楼案的合理怀疑与排除

文章来源:民生观察

六年前,黑龙江省讷河市发生一起离奇的深夜女子案,现场有七岁孩子全程目击。根据部相关规定,此类应当以刑事案件,然后予以排除。然而,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这样做,并且不允许家属查阅卷宗,全家举报六年无果。

 

 

2014年7月14日,36岁女子董秀玫坠楼身亡。家属认为是故意杀人,向讷河公安报案,讷河公安“不予受理”。向齐齐哈尔市申请复核,答复维持讷河公安局决定。向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根据讷河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受理。死者母亲苏久先六年上访未有结果。

 

 

根据讷河市公安局提供的尸检报告和询问笔录,家属合理怀疑该案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排除故意伤害家暴致死。

 

 

合理怀疑一:尸检报告称:四肢、肋下、腹部外伤均不是高坠形成。腹部是钝性物体形成,那么从成伤机制上看,合理怀疑董秀玫生前遭遇了家暴,应毫无异议。

 

合理怀疑二:董秀玫儿子的询问笔录称:案发当晚听到了妈妈喊他,让他过去帮忙,而且案发前每次妈妈被打都是喊他帮忙。孩子率直纯真,其笔录可信,证实董秀玫曾长期遭受家暴。

 

 

合理怀疑三:董秀玫儿子两次询问笔录都证实了董秀玫经常遭受丈夫暴力殴打的事实,辱骂,殴打均是家暴的直接表现。

 

 

合理怀疑四:根据律师《意见书》,董秀玫家窗台并没有董秀玫的指纹、脚印痕迹。难道董秀玫会飞出去?强行拖拽向窗外推下可能存在。

 

 

合理怀疑五:根据律师阅卷现场勘查笔录,董秀玫身高157厘米,窗台距地面高85厘米,窗台宽55厘米,一个157厘米的人即使人靠近窗口,趴在窗台上,连脑袋都不能完全探出去,怎么会自己坠楼?

 

 

合理排除一:从尸检报告中可见,死者董秀玫的双手五指有外墙的墙灰,左脚底表皮缺失,墙面有95cm×50cm的擦蹭痕迹。显然,死者生前曾用力用脚蹬墙面,试图向上爬上窗台求生。在强烈求生欲望驱使下,脚底皮都蹬掉了,根本不存在想自杀的念头。

 

合理排除自杀二:现场勘查室内无可助登高的物体,董秀玫攀上窗口肯定是有人用外力掐在董秀梅肋下拖拽到窗外,也就是尸检报告所说肋下的伤痕。

 

 

合理排除自杀三:董秀玫生前曾喊“儿子帮我”,理论上不存在自杀念头。而高喊让儿子帮忙救他,不让离她最近的丈夫救他,显然正遭受丈夫施加家暴威胁。

 

 

合理排除自杀四:如果董秀玫想要自杀,可以选择诸多方式,为什么悬在窗外还要倾力向上攀登?有强烈求生欲望的人,用脚把墙上蹬出95cm×50cm的擦蹭痕迹,脚掌皮都蹬没了。自杀有这么做的吗?

 

 

合理排除自杀五:四肢、腋下、腹部外伤不是高坠形成,高坠也不能形成。案发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外伤是怎么形成的?成伤机制原因,都无法证明董秀玫是自杀。@封面新闻 

 

 

讷河公安、讷河检察院应该研究合理怀疑和合理排除而决定是否立案刑事侦查。用《刑事侦查学》《法医学》《法鉴痕迹学》的理论,结合案发现场勘察及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儿子的询问笔录,如能否定这些合理怀疑和合理排除,那么“不立案”和“不立案监督”就是正确的。反之公安机关应当必须立即立案,检察机关必须应当实施监督。

 

 

附:董秀玫医学鉴定书

 

黑龙江讷河市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83号鉴定书内容

 

四肢:右肩部在12.5cm×9.0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最大为7.0cm×5.0cm。

 

右侧肱骨上侧

 

右侧腋窝定点向下7.0cm处可见3.5cm×2.0cm陈旧性皮下出血,皮肤呈黄褐色。

 

右上臂腋窝定点向下5.0cm可见6.5cm×4.0cm 皮下出血伴部分表皮脱落,大小为4.0cm×0.7cm。

 

右前臂中段内侧有8.0cm×4.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方向由内上向外下,此表皮剥脱上缘至右手食指远端指间长27cm 。

 

右手食指第二指节内侧有0.6cm×0.5cm皮肤表浅创口,形成0.5cm×0.5cm皮瓣向上翻转。

 

右尺桡骨远端骨折。

 

左上臂背部13.0cm×3.5cm范围内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2.2cm×2.0cm。

 

左前臂内侧可见点片状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大小为10.5cm×5.0cm,表皮剥脱为5.0cm×1.0cm,此皮肤上缘终点至左手食指远端指尖关节长28.0cm。

 

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

 

左前臂内侧腕部2.0cm处可见一皮肤创口大小为4.3cm×1.2cm,创腔内可见桡骨骨折断端向外支出。

 

左手掌内侧及腕部在15.0cm×7.5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为4.5cm×2.0cm,两手掌指尖远端可见白色墙灰样物粘附。

 

左大腿上段可见6.0cm×1.4cm表皮剥脱,生活反应不明显。

 

左髌骨上缘向上4.0cm可见一皮肤创口大小为5.2cm×1.6cm,创口内可触及股骨骨折断端。

 

左髌骨下缘向下5.6cm可见3.2cmx2.1cm表皮剥脱,方向由下向上。

 

左髌骨周围在10.0cmX7.5cm范围内可见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其间伴有部分表皮剥脱,大小为2.0cmX1.0cm,方向由下至上。

 

左小腿中段前侧可见1.4cmX1.2cm皮下出血。

 

左踝关节前侧可见3.2cmX0.3cm表皮剥脱伴有皮下出血。

 

右髌骨上缘向下1.2cm可见一创口,大小为5.5cmX0.5cm,创腔内可见股骨骨折断端向外支出。

 

右膝关节内缘向后4.0cm可见5.7cmX4.0cm表皮剥脱伴有皮下出血,方向由左至右,其间伴有1.3cmX0.7cm皮肤创口。

 

右膝关节周围连同右小腿中段在23.0cmX11.0cm范围内多处点片状皮下出血,最大为4.5cmX2.3cm。

 

右踝关节前侧可见1.0cmX0.6cm皮肤创口,左足跟有6.0cmX5.0cm皮下出血,左脚掌前侧有4.0cmX1.5cm皮下出血,两处皮下出血外伤间距14.0cm,两处脚趾均粘附白色墙灰样物。

 

左足底第1—5脚趾连同脚掌内侧前段可见表皮缺失,在8.2cmX6.0cm范围内可见大量不规则表皮缺失,其间伴有红色物质,两足跟及趾骨未触及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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