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丽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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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艳丽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2018)鄂08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下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是对上诉人一种赤裸裸的,上诉人不服,请二审法院回归法治轨道,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上诉人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

上诉人固然是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网络中发布了一些针对时政、历史以及历史的批评、评论性意见,但是这些意见都是上诉人对时政、历史以历史政治人物的批评、评论性意见,是一种严肃的政治评论以及个人观点的表达,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所要求的“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主观要素完全不相符。

二、上诉人有权利评论批评以及共产党的领导人

如果共产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那么属于人民一员的上诉人就有权利批评它,如果共产党执政不是人民的选择,那么属于人民一员的上诉人就更有权利批评它。

三、中国人应当享有,上诉人也应当享有言论自由

人长嘴不止是为了吃饭,还要说话。中国人也是人,天然就应当享有一个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其中就包括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基本涵义就是说执政者不喜欢的言论的自由。如果言论自由的行使需要以执政者的喜好来界定边界,那就是没有言论自由。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享有言论利,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作为人类的一员,上诉人当然地、天然地、合法地享有言论自由权利。

四、上诉人的言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

一审公诉机关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言论造成了任何现实的社会损害后果,而是直接凭上诉人的言论本身对上诉人进行指控和判罪,其指控和判罪逻辑是认为上诉人的言论本身就是后果,这是典型的以言致罪,这种指控是对言论自由的践踏,是对现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与其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名风马牛般不着边际。

五、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上诉人委托(变更)辩护人的权利,导致审判形式一望而知的严重不公正,导致审判严重违法,严重践踏了司法公正

一审开庭之后,上诉人变更辩护人刘月华为马纲权律师,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之后上诉人再变更辩护人吴魁明律师为张磊律师,一审法院却声称需要向最高法院请示,请示了大半年之后,没有结果,不让张磊律师阅卷,不敢听取张磊律师的辩护意见,直接下判了,一审法院如此之违法如此之不端行为,最为直观的展示了本案就是一场赤裸裸的政治迫害,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所谓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什么真正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他们只是刀把子工具而已。

希望二审法院、法官能够排除政治干扰,不要加入政治迫害的行列,否则将来必有清算之时。

此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刘艳丽 

                       二O二O年五月四日

附:上诉状副本二份。